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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

    时间:2021-06-27 16: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大量出现,国际恐怖主义泛国际化日益明显,目前世界大多国家采取的武力应对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会带来很多负面效,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以反恐名义出现的不受制约的军事行动像恐怖活动一样,都会给世界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探索更为合理有效的对策。在本文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管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关键词 国际恐怖主义 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权
      作者简介:邴楠,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16-03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现状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尤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政治、外交的主要议题。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主要呈现以下三种发展趋势:
      第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不仅仅是一个局部问题,而已具有了明显的泛国际化趋势。
      首先,国际恐怖主义分子已逐渐形成了有组织、有目的的实施各种犯罪行为的国际组织。其组织性已跨越国界,形成了一条国际性链条组织。如“塔利班”组织已不仅仅局限于阿富汗境内,而其势力范围已扩展到整个中东地区。
      其次,其危害性也不仅仅限于一国之内,形成一种国际“面”式的危害。所谓“面”式危害是指恐怖主义实施一件恐怖主义犯罪,其影响已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波及到了整个国际社会。
      第二,国际恐怖主义地缘性日益明显。国际恐怖主义的扩展具有明显的地缘性特征。他们会因为某一共同原因或某一共同目的而进行扩张。中东地区由于宗教原因而形成局域性恐怖主义组织,俄罗斯车臣由于分裂性原因而形成恐怖主义组织。这都是由于局域性特征而形成的地缘性。有学者认为,“这种地缘性特征将不断扩张,形成更广的影响,形成一条从北高加索—中东—南亚—东南亚向非洲,拉丁美洲扩展的恐怖链条。”
      第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危及人类社会共同利益。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性质来说,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说法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这也是传统国际学者所持有的观点。另一种学说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政治性本质。前者强调犯罪的政治性,关注其目的性,而后者则是综合了原因和背景来定性的。他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原因既有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也存在民族、种族、宗教、道德和心理等方面的因素,甚至是出于寻求公正待遇而采取的暴力反抗方式,他们是世界范围内南北经济,政治不平衡生成的产物。
      笔者仅从其危害性来讨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谓恐怖主义即以蓄意造成一种恐怖气氛来达到其目的。而制造恐怖气氛的方式往往采用剥夺人身生命财产来达到其目的的。我们无须深究其目的,仅从其所实施的手段来看,就严重的损害了人类的共同利益。
      (二)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政治性明显
      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没有统一的管辖机构,基本维持在各自为政的状态。即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恐怖主义管辖体系,都是依据各国的执政党的利益来制定管辖体系的,这势必会导致管辖的政治偏向性。每个国家都会根据其执政党的最大利益来实施管辖的,而不会在意其它国家利益。而这种行为势必会导致国家在不受任何约束的情形下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管辖,导致管辖权的不公正。受冷战的影响,世界政治一直处于一种两极化的格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更朝着多极化发展,这就导致了不同利益群体会依据自己的利益,强调管辖的自身利益性。这就使恐怖主义的管辖体现出明显的政治性色彩。
      (三)世界各国采取独立立法管辖趋势明显
      国家制定法律来管辖本国的事务,这是受国际法保护的。那么,国际犯罪又应怎样管辖呢?世界各国独立立法管辖与日增多。
      近些年来,中国不少学者倡导中国建立一套独立的国际恐怖主义管辖法案,来应对中国所面临的不断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甚至有不少学者认为俄罗斯,中东的恐怖主义立法法案适合中国的社会,有利于中国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由此可见,中国正受到了国际性的独立立法的影响。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各国都采取了独立立法管辖的做法。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特点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它是世界各国在不断的交融中,以及相互之间不断深入了解的过程中建立的。最早出现的有关恐怖主义条约是出现在1937年,国际联盟设立的《防止与禁止恐怖主义公约》,在其公约中就主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之后很长时间也陆续有各种国家之间的有关恐怖主义协议。直到1994年,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1998年,在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经过了5个月的讨论通过了该规约,简称《罗马规约》。到了2002年7月1日,该规约达到法定缔约国数目,至此,《罗马规约》正式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目的是“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对下列四种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的宗旨、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相同,着重强调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其管辖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常设性
      常设性是国际刑事法院独有的特性,这是区别于军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的主要特点,也是优于二者的鲜明特点。在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以前,军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在国际刑法中起到的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二者的临时性大大限制了其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的持久性和有效性。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必将取代军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成为国际刑法中重要的管辖机构。这就有力的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国际刑事法院具有以下两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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