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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非现场执法中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研究

    时间:2021-05-13 20:06: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我国现行的非现场执法中对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存在对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定位不准确,记分制度设计不合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主体难以确定等问题,使累积记分制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鉴于此,本人结合工作实际,从非现场执法和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两方面的本源入手,分析当前非现场执法中累积记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行政立法、定位记分制度、完善证据规格、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非现场执法中驾駛人累积记分制度,进而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代扣分、买分卖分等现象。
      关键词:非现场执法;累积记分制度;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寻常百姓的代步工具,汽车数量、驾驶员人数也随之巨增,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总量不断上升,交通安全管理面临巨大压力。截止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亿辆,机动车驾驶员人达3.8亿名。以本人所在的豫西地级市为例,2017年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430250辆,驾驶员人达628429名,而全市交通警察数量仅为442人,人车数量剧增交通警察数量有限,矛盾突出,道路交通管理压力极大。在此背景下,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广泛采取非现场执法模式加强交通管理,实现对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驾驶证给予相应的记分,即道路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驾驶人累积计分制度,对当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非现场执法中累积记分制度仍然存在对驾驶人记分定位不准确、记分制度设计不合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主体难以确定等问题,使得累积记分制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受到挑战。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尝试从非现场执法和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两个方面的本源入手,分析当前我国非现场执法中累积记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针对性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非现场执法中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一、非现场执法中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概述
      (一)非现场执法中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概念
      非现场执法是相对于现场执法而言的,是公安交管部门广泛采用的特殊执法形式,是指公安交管部门利用公告后依法设置的电子监控仪器,拍摄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影像记录,固定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证据,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非现场执法目前已成为公安交管部门的主要执法方式。据统计,2017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使用道路监控设施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1亿起,占到总量的73.8%,以本人所在的豫西某市为例,公安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占到总量的比例达到60%,且仍然呈逐年递增趋势。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德国实行,我国自1996年开始实施驾驶人记分登记管理,200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可以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进行累积记分。“累积记分制度”正式纳入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手段范围,但其在定性上属于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管理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现行的非现场执法中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记录违法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驾驶证给予其相应的记分,从而实现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警示、教育、预防的管理制度。
      (二)非现场执法中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特点
      一是,证据的直接性和客观性。非现场执法活动是利用道路交通监控设施,自动拍摄录制交通违法行为,并转换为不可变更的图像或视频,经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核无误后再录入信息系统,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人为干扰因素少,有较强的直接性和客观性。二是,行政处罚和记分对象的不确定性。在执法实务中,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固定的证据重点涉及违法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基本无法确定,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行政处罚和记分对象的不确定。三是,行政处罚和记分措施的滞后性。非现场执法的典型特征就是公安交管部门先行取证后,通知违法驾驶人接受处罚并记分,也就是说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处罚、记分往往要相距一段时间,有的甚至相距一两年时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四是,记分管理措施的的依附性。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可予以记分,如果行政处罚变更或者销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也随之变更或撤销。因此对驾驶人采取记分措施必须依附于相对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强烈的附加性质。五是,驾驶人累积记分的周期性归零。我国的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是周期性清零,而清除后对驾驶人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实际上从侧面“鼓励”部分有“闲置”分值的驾驶人出售分值,是导致驾驶证买分卖分现象的原因之一。
      (三)关于非现场执法中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现代法治社会特别是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但要求实体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具体包括权自法出、权依法行、越权无效、侵权负责。从立法来看,《道交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其驾驶证进行记分。因此,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对驾驶人进行累积记分的管理措施源自法出、有法可依,完全符合依法行政的权自法出原则。从执法程序来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非现场执法中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备案、公告、告知、救济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驾驶证规定》)对驾驶证分值周期、分值设定、记分后处理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因此,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对驾驶人进行累积记分的管理措施具有法律程序支撑,符合权依法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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