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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与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的整合研究

    时间:2021-05-08 12:01: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明晰青少年犯罪的涵义,以社会学习理论为视角,解构互联网的迅猛但不规范发展极易对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影响的交互作用机制。以此为基础,提出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的建设,旨在减少并阻断互联网对于青少年的不当危害,从而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新途径。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互联网;社会学习理论;分级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6)04-0040-07
      2010年,山东省禹城市6名青少年因迷恋网络游戏,模仿游戏中的暴力手段杀人抢劫;2013年,江苏省东海县3名小朋友在一起玩耍时,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剧情,玩起了“绑架烤羊”的游戏,造成两名小朋友被严重烧伤……诸如此类的事件不胜枚举。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广大青少年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不同的信息,其中必然包括大量暴力、色情的内容。青少年因为其心智的不完整性,极易模仿其中的内容,甚至做出越轨的行为。对此如何治理,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青少年犯罪的涵义界定
      青少年期是指从儿童向成年的过渡期,它是一个复合的概念,由少年和青年两部分组成,不成熟性是过渡期的显著特点。然而由于过渡的时间长短往往因人而异且理论视角的不同,所以,关于青少年期的起止年龄存有分歧。在犯罪学上,青少年犯罪的界定,只能做大致上的年龄划分,无法像自然科学一样达到相对准确的定位。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青少年、未成年人、少年、儿童等概念都有使用,但是《宪法》对这些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区分。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少年、青年或青少年这类概念,只有“未成年人”这一术语。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没有年龄下限。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据此规定了刑事责任起点年龄是14周岁。由于刑法学对犯罪的研究主要指向于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目的是达到刑罚的准确适用,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更多的是侧重于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包括犯罪状况、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对策等问题。因此,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所包含的范围更广泛{1}。体现在青少年犯罪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年龄的范围和行为是否涵括不良行为、违法行为。
      在年龄问题上,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6周岁至25周岁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狭义的则认为年龄范围包括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和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青年犯罪{1}。本文采取广义的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这是因为,青少年犯罪不同于刑法上的未成年犯罪,其下限降至6周岁,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等方面发展迅速,这适应了犯罪向低龄化发展趋势的需要,低龄化趋势并不会引起司法权的不当使用,启动司法权是要以刑法为依据的。犯罪学上,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立足于教育保护,从小抓起。而上限提至25周岁,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标志,这也同样是由生理、心理、社会和国际惯例等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
      至于青少年犯罪是否包括不良行为和越轨行为,同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青少年犯罪仅指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而广义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青少年所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还包括违反道德、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不良行为。本文亦采用广义的定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在青少年时期有很高的可能性升级为犯罪行为,犯罪学更强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因此,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理应包含在内。
      二、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与社会学习理论
      (一)互联网对青少年的积极影响
      21世纪是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时代,隨着网络的发展,网民人数不断增加,网络技术日新月异,青少年用户更是成为了互联网用户的主力军。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是一个发散的、互动的、多元化的网络体系。网络上的信息极其丰富而且更新速度很快{2},令青少年足不出户即可获得广阔的学习空间,拓宽了青少年的求知途径,有助于青少年开阔视野、促进知识结构,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同样,青少年在互联网空间中有了自由选择、主动参与的权利,可以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朋友,也可以与各式各样的人交流,增长见闻。互联网给青少年带来的好处是不可否定的。
      (二)互联网对青少年的消极影响
      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但是每年因为沉溺网络而不能自拔的青少年人数倍增、年龄呈低龄化趋势。长期泡在网上,不仅影响他们的智力,而且容易引发各种疾患。此外,因沉迷网络造成的退学、猝死、自杀和他杀等事件屡见于报端。其中,最令人担忧的是互联网中的动漫、电影、网络游戏等,有很多充斥着血腥暴力、虚幻飘渺的东西,容易使青少年的价值观、道德观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自我约束力下降,富有暴力倾向。这极易引起青少年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相关报告指出: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因上网不当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
      (三)社会学习理论下的青少年犯罪
      如上所述,青少年属于儿童向成年的过渡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学习理论是由法国社会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最早提出的。他认为,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实施或观察犯罪行为而学习获得的。犯罪是一种模仿的产物,教育存在于一个条件反射过程之中,人对社会负责任的良知和意识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学会的,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是通过行为人周围的环境影响形成的。其中包括积极的反射和消极的反射。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即是消极的反射,例如,如果一个小偷偷了东西而未被抓获,那么他的胃口就会变得越来越大,还会再次实施偷盗行为{1}。因此,在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通过及时地、重复地奖励和处罚,可以在他们身上形成一种反射效应,使青少年成年后不实施受处罚的行为,即所谓良知的形成。如果处罚的时间与实施不良行为的时间相隔太长,就不能建立这种条件反射,处罚需具有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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