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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卡利亚的刑事立法思想新解

    时间:2021-05-08 12: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理论基础、立法构想对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实体立法和刑事程序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新的视角出发阐述其立法思想的合理性和借鉴意義。
      关键词:贝卡利亚 刑事实体立法 刑事程序立法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4-0029-02
      一、贝卡利亚刑事立法思想的理论来源
      中世纪欧洲,罗马法的国家至上主义、日耳曼法的报复主义和教会法的道义责任论构成了刑法的基石。在此背景下,欧洲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道义责任论为主导。①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处于原始、野蛮的状态。随着欧洲三大文化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兴起,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和刑事法律思想应运而生。
      相对于启蒙思想家来说,青出于蓝却胜于蓝。陈兴良教授评论道:自从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深刻的片面以后,在刑法领域中不再有片面,因此也就没有了深刻。
      二、刑事实体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原则
      贝卡利亚从刑事制度出发,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揭露法律的弊端,他向社会法律的任意性发出了尖锐的攻击,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作者指出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却沦为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法律成为临时产物,具有偶然性。贝卡利亚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最重要表现在法律作为刑法规定的唯一性。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其次,罪刑法定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罪刑法定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也是有效用的,它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通过这一方式,人们也将获得一种独立的精神。
      贝卡利亚的罪刑法定主义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成为保护人们的大宪章,也是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发挥保障人权作用的基础。②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律应该确定、公开、稳定,这正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特征。贝卡利亚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它打破了贵族的特权,有利于公正合理社会的建构。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贝卡利亚从社会危害的角度阐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还要关心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尽量少些。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有利,这就越需要犯罪与刑罚相对称”。
      1.刑罚的及时性原则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及时性使得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更突出、持续。社会公众便视犯罪与刑罚之间有着不可分离的因果关系。随后贝卡利亚提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因为及时性减少了犯人的想象力带来的折磨,降低了犯人的凄苦不堪与法官的若无其事的对比度。
      2.刑罚的必要性、确定性原则
      贝卡利亚指出当时的刑罚带来了某些好处,但他可能是暴政的非正义产物。刑罚的必要性决定了刑罚和犯罪存在的必要性。刑罚的运用只能限定在直接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否则刑罚便会产生消极效应。根据贝卡利亚的犯罪的本质论,必要的刑罚才符合社会的正义观。③
      三、我国刑事立法对贝卡利亚的立法思想的启示和超越
      (一)刑事实体法
      1.刑法立法原则的借鉴
      贝卡利亚的刑事立法思想对世界两大法系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刑法总则部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纵观我国刑事政策和法律条文,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中,与时俱进的刑法修正案对于经济、财产类犯罪死刑的废除也是对贝卡利亚死刑观的借鉴,中国法制史上的严刑酷罚已不复存在,然而,基于民族历史传统和公众情结,在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公共安全领域,我国依然保留了死刑,这是在贝卡利亚的刑事立法思想上的继承与发展。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法学家对于世界死刑的废除功不可没。
      2.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发展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刑法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贝卡利亚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的继承。我国司法解释在协调各种利益时体现均衡原则。但在《论犯罪与刑罚》书中,贝卡利亚禁止法官对刑法解释,这是贝卡利亚继承启蒙思想的体现。禁止法官解释刑法以避免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害。贝卡利亚这一思想的继承导致他对文字的迷信、严格的规则主义和绝对的罪刑法定。
      事实说明,法律不仅必须解释,而且法官必须解释法律。陈兴良教授评价:“贝卡利亚认为自由解释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因而否定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种种观点在今天看来未免是矫枉过正。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法官解释刑法是适用刑法的前提。
      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有效地超越了贝卡利亚的思想,针对具体案件,使得法律从评价性的规范真正成为时效性的力量。
      从历史发展来看,各国法律条文中出现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并不多见,出现法律践踏人类的情形往往发生在司法适用上。我国的刑法解释中,司法解释在遵循公民认同的价值情感上,体现公民的价值追求。
      以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例,我国刑法240条规定的该罪具有抽象性,且仅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节,2016年12月21日的司法解释对医院婴幼儿拐骗情形,以婚介为名,非法扣押身份证、非法出卖妇女的行为做了规定。
      又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与此同时,为依法从严惩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做了合理的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公正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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