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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与重构:校园暴力犯罪治理中媒体的社会责任

    时间:2021-05-07 12:01: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教育、保护、引导未成年人,减少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需要形成合力,发挥集群化、规模化效应。作为信息传播、公众感知和社会各方面沟通的基本平台,媒体起着价值引领、教育示范、创建良好舆论生态的作用。然而,一些媒体追求新闻轰动效应的市场化行为,受利益驱动社会责任缺失,错误地引导着尚处于成长阶段青年学生的价值观、社会行为以及道德标准等理想观念的确立,致使少数青少年价值观、行为观等偏差、脱轨。重构媒体社会责任,应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示范效应、动员功能、社会价值,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媒介环境,是现代媒体发展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媒体责任;校园暴力;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6-0080-06
      信息化社会,新闻对人的影响具有全域性、综合性、直接性、客观性,特别是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5G时代的到来,新闻对人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场域将持续向纵深发展、诉求表达不断加强。作为信息传递、消息获取的基础平台,必须重视媒体教育、引导、示范、指示政策的顶层设计和功能的合理发挥,应“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影响力。”[1]
      在意识形态传播和文化传播中,媒体既是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是文化价值的传播者,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阵地,也是影响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发展的关键平台。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意味着公民对公平正义、对人权保障的诉求越来越高,参与权、表达权愈发热烈,媒体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在信息高速传播的全媒体时代,主流媒体更应加应当承担起信息传播、舆情导控、教育宣传等动员、示范价值引导功能,及时提供更多真实客观、观点鲜明的信息内容,掌握舆论场的主动权和主导权。然而,部分媒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校园暴力新闻报道中重过程轻结果,重效率轻效果,有的报道内容失真,以及对新闻报道后缺乏必要的舆论应对机制等问题,使新闻报道本身即产生了错误的示范效应,扩大激化了犯罪本身所具有的传染性,甚至作为一种暗示力量,错误地引导了校园舆论文化和在校学生意识形态。这不仅不利于发挥新闻应有的教育、引导功能,反而形成了系列化的维特效应,甚至成为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帮凶。
      一、问题的提出
      校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防范犯罪难题。从场域上看,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部、校园周边及其校园隶属机构内的暴力性案件;实施行为的主体包括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在校生和非在校生之间的暴力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和后果上看,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暴力实施的程度性更强、实施主体的主观恶意更大、预谋性更强;从行为的发生上看,校园暴力具有集体施暴特征。此外,以语言欺凌、肉体欺凌、网络欺凌、精神欺凌为主要特征的校园欺凌[2],作为校园暴力的衍生形式,也已经成为影响校园安全、威胁校园和谐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破解防范措施。
      我国校园暴力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问题的多重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期,校园暴力犯罪的发案率较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生产关系的变革、经济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升级,导致因城市化迅速推进、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口大规模流动迁徙等社会问题而引发的“留守儿童”“不良少年”“问题少年”“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青少年问题逐步出现。
      在解决校園暴力问题上,我国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处理方式,并创建了一系列化解机制。作为社会功能体内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媒体在这个问题上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媒体社会责任是针对媒体的动员功能和信息传播功能层面提出的。新闻伦理学视域下媒体的社会责任,强调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功能,主要指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组织,作为公权力的具体执行人,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传播正能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监视环境、守望社会、传承文化等社会功能,具体表现为在报道新闻中独具的示范效应、动员功能和社会价值。媒体在充分报道客观事实,代表各阶层人民群众行使利益表达权的同时,应该做到全面思考、积极引导,在传递事实、选择内容、行使监督权利等层面,应该坚守底线、承担责任、服务大众。
      然而,转型时期社会的新闻娱乐化现象造成了媒体信息传播功能和社会责任的偏移,有的新闻报道偏离了报道客观事实、满足公众知情权、保证信息资源均衡等新闻发展原则。有的新闻报道过分强调市场在新闻传播中导向作用的发展理念,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发展模式使媒体在信息传播中陷入了错误行为模式的漩涡之中。一些媒体在校园暴力问题的报道上,存在重视报道事件发展过程,轻视结果;重视新闻效率,轻视引导效果;报道内容失当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媒体为了达到新闻的轰动效果,甚至不惜用暴力、低俗等方式娱乐大众,毫无底线,有闻必报、缺乏考证、过度报道、侵犯隐私,等问题不容忽视。此外,少数媒体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大肆渲染和生动形象的描述,深化了报道的指示和指引作用,为潜在犯罪人提供了一种“犯罪指南”和“教科书”式的行为模式,为未来同类犯罪创设环境、提供学习条件。
      因此,重构媒体的社会动员和舆论导向功能,通过提升媒体的社会责任,实现新闻报道在报道客观事实和引导指示中的平衡,发挥好社会暗示和示范效应,是防止如校园暴力高发、频发,以及可能引发的维特现象在校园蔓延的有效途径。
      二、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报道存在的偏差
      新闻媒体的核心价值和正效益在于强大的社会监督功能,在维护和维持民主社会正常运转中独具价值。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通过提升媒体的社会治理能力,有助于实现监督并问责,促进社会获得更多的理性和进步的机会,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然而,媒体在回应社会需求、发挥监督功能、实现权力制衡的发展中,同样存在示范效应和媒体正效益间的价值冲突。正如丹尼斯所言:“新闻的权力和自由并非是唯一的权力和自由。新闻自由的权力优势与社会治安的权力有抵触,有时也会与个人权力,如同个人隐私权和要求公正判决的权利发生冲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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