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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侦案件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5-05 04:01: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08年的修宪,今年的刑事诉讼法新修,两部重要法律都在强调人权保障。在法律实务中,侦查阶段最容易发生侵犯人权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言,存在以下侵犯人权的现象,必须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才有助于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自侦案件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温东明,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科员,法律硕士学位;曾细长,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科员,法学本科学位。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61-02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常见形态
      (一)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
      虽然法律已明文禁止刑汛逼供为犯罪行为,并且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在法律实务中,那种比较残酷野蛮的肉体惩罚型刑汛逼供已经很少发生,不过变相的刑汛逼供如“疲劳审讯法”、“精神折磨法”这种打“擦边球”侵犯人权的侦查行为却经常发生,即使这些被侵权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政法系统的干部。
      (二)超期羁押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仍然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羁押虽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但在侦查过程中适用频率远超其他强制措施,主要原因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前面五种法定措施,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从效果来看,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很少使案件有新的突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将羁押作为优先适用的一般措施。”①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审查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审查主体和侦查主体都是检察机关的情况下,依靠检察院内部监督机制是很难保障不侵犯人权的,关于此本文后面将有详细论述。
      (三)非法搜查和扣押
      有些办案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借“检查”之名行“搜查”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任意扩大扣押范围,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
      (四)滥用技术侦查手段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现有侦查手段很难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特别徇私类渎职犯罪,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主观上的徇私,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是随着社会高科技的发展,侦查往往会借助于高科技手段,可能造成技术侦查的滥用,进而侵犯公民的隐私。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原因
      (一)职务犯罪侦查难度加大,依靠常规侦查手段难以突破
      1.侦查对象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都是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都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并有一定的职务,有的还是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因此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2.证人与侦查对象关系复杂
      职务犯罪侦查之所以调查取证困难,主要是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非常复杂,甚至受制于犯罪嫌疑人,证人不愿、不敢作证。
      3.侦查过程中受到外来的干扰压力较大
      职务犯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这一群体往往会利用自己手中社会资源,找人说情拉关系;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嫌疑人还是政界的知名人物,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办案某个环节没处理妥当,反而骑虎难下;三是系统内部考核机制,也让侦查人员倍感压力巨大。
      (二)新刑事诉讼法仍没有完全消除非法证据的适用空间
      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排除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言辞证据,但是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只要符合程序,这些证据并没有排除。
      二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这句话本身存在矛盾,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符合法定程序”本身就违背程序公正,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是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标准很难把握,补正或解释已经无法消除证据“污染”,事后补正也是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
      (三)保护人权意识薄弱,忽视程序正义
      1.以初查代替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是初查,在检察机关的相关文件中有初查的规定,《江西省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试行)第3.31条规定:“初查是对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材料或线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所进行的必要审查和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专门的司法活动。”从该执法规范可以看出,初查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在侦查实务中,很多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把初查当作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2.讯问过程中权力告知、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
      在讯问过程中,程序性权利在法律实务中很少能够得到保障,侦查人员往往强调被讯问人要如实回答,至于被汛问人有什么权利则避而不谈,或者很少提及。同步录音录像更是很难贯彻,不少侦查人员在基本情况都已查清的情况下,补充同步录音录像。至于汛问笔录,不少侦查人员,则反复改来改去,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则不记、少记。
      (四)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构,但是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办案?虽然检察机关有内部监督,但这种监督能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其结果很难让人信服。“在检察机关负责的职务犯罪侦查中,由于实施侦查和对侦查进行的监督在同一主体身上,对侦查的监督和制约在这种体制下已荡然无存。”②
      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中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改革证据采信制度
      侦查活动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活动,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并且侦查人员还带有思维定势,那就是指证犯罪,甚至戴着“有色眼镜”对待犯罪嫌疑人,为了指证犯罪,侦查人员所有的视角都聚焦在有罪证据上面,这些通过侦查活动取得的证据,哪些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有很大的影响。之所以刑汛逼供这些侵犯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并不是法律没有去禁止这些行为,而是这些行为有他生存的土壤。正是这一采信制度存在致命缺限,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才屡禁不止。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它们只不过解除了一些既没有兴趣、又没有决心去犯罪的人的武装。而那些胆敢触犯人类最神圣的法律和法典中最重要的规定的人,怎么会遵守那些细碎、纯粹随意制定的法律呢?”③反之,如果法院对这些非法证据不予采信,侦查人员何必冒法律风险去干侵犯人权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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