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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研究

    时间:2021-04-01 12:05: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不断突破,人类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组织和活动也受其影响发生着深刻的重构,全自动化行政行为也应运而生。人工智能技术便捷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对现有的行政法治提出了挑战。当前,全自动化行政行为较为突出的问题有无法适用行政裁量、侵犯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及难以确认其责任主体。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设定更细化的裁量基准、明确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以及正确定位人工智能设备的角色。
      关键词:人工智能;具体行政行为;全自动
      进入21世纪以后,人工智能技术不断突破,人类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组织和活动也受其影响发生着深刻的重构。相应的,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也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目前来看,现有的研究成果可操作性相对较差,究其根本,在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远超于相关法律的研究进程。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在人工智能时代,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仅局限于行政人借助人工智能设备处理公务,更意味着无任何人工参与的电子行政行为出现的可能。人工智能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广泛应用,将会给行政法治带来哪些挑战,这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界定与分类
      自动化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尽管有难度,但仍非常有必要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我们只有在明晰其具体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才能对其展开全面的研讨。
      (一)人工智能与自动化行政行为概念的法学界定
      1.何为人工智能
      想要合理地从法学角度对自动化行政行为进行界定,首先必须明晰人工智能的具体含义。当前,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纷繁复杂,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种是类人行为的方法,人工智能是根据人形行为来定义的。例如,在1950年,图灵提出了图灵测试,倡导以人类的行为作为智能设备表现的评判标准,为人工智能提供了判断的依据;第二种是类人思维的方法,如豪格兰德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创新,能够使机器进行思考;第三种为理性思维的方法,如温斯顿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能够实现思维与行动的算法;第四种为理性行为的方法,如尼尔森认为人工智能主要着眼于人工产品中所体现出来的智能行为。
      从法学视角出发,法律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着眼于行为而非思想,所以对人工智能的界定要落实于行为而非思维。此外,理性行为的定义方法更多的是在关注机器通过行为产生出最佳的结果,这种定义对于法律监管领域的意义有限。法律权利、义务、权力、责任都是围绕主体构建的,其着重点在于主体的行为,所以采用类人行为的定义方法最为合适。
      如此,本文将人工智能理解为:具备完成原先由人完成的任务之能力的机器。
      2.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根据上文对人工智能的定义,我们可将自动化行政行为理解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部分或全部借助人工智能设备,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之行政行为。据此,自动化行政行为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半自动化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借助人工智能设备,但在行政程序中仍需要人工介入的行政行为;第二类是全自动化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借助人工智能设备,在行政程序上完全排除人工介入的行政行为。
      (二)半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定
      当前,我国涉及半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定不在少数,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电子沟通类,例如,《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使用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对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或投诉;第二类是电子通知类,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件;第三类为电子申报类,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鼓励行政许可事项层面的电子政务之推行。[1]
      (三)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定
      半自动化行政行为在现实中已被广泛应用,且有大量的立法规定。相比之下,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定尚未制定,但已出现实例。如在公安行业,相对人只需携带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前往办事大厅,在大厅的机器上按照指定的流程操作,如上海某人民政府事务受理中心办事大厅运营了智能机器人,主要负责居住证办理等事宜,这种创新形式提高了行政效率。然而,就目前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均未规定行政机关可凭借全自动化系统完成相关行政行为。缺乏法律支撑这一瑕疵,将会给行政法治造成一系列的冲击。所以,深入研究全自动化行政行为,找出眼下较为突出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全自动化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挑戰
      全自动化行政行为与传统的行政行为存在很大的差异,相应地,它的诞生也对现有的行政法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经过分析归纳,问题主要存在于行政裁量、行政程序和责任确认三个方面,以下将展开具体论述。
      (一)行政裁量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又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根据法律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2]根据自己的思考对行政事项通过权衡轻重、斟酌缓急,最终作出行政决定,以收到因事、因地、因时制宜的行政效果。
      行政裁量的核心是个案正义,而个案正义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才能实现。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法律规范,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寻找逻辑对应之关系,据此作出合理的行政决定。在解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研究和利益考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然而,人工智能设备只能根据事实机械地选择其系统内已存储的法律规范加以适用,无法做到对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进行灵活的法律解释,最终作出合理的行政决定,极有可能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问题。[3]
      (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对于规制行政活动具有重大作用,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求之一。全自动管理操作可提高管理效率,也给传统行政程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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