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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问题由经济规制向法经济规制的演绎

    时间:2021-04-19 08:00: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的两权分立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导致了两者的利益冲突。经济学从效率角度出发对此进行规制,手段包括完全信息、内部控制、报酬激励等,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方法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为“委托-代理”问题从经济学规制向法经济学规制的演绎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委托-代理;经济规制;法经济规制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65-02
      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个人的资本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知识、能力变得相对有限,产生了专业代理人,导致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分离,两者在企业利润、真实信息、所负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不对称,随之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尤其在上市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由于目标函数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管理层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很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1]。由此造成的经理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管理层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势必使企业蒙受巨额损失。
      案例:1930年美国烟草公司总裁Hill的报酬为:薪水16.8万美元,奖金84万美元,特别贷款权27万美元,另外还包括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选择权。美国烟草公司支付这样的薪酬根据是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从利润中按比例向高管分配奖金。原告Rogers是美国烟草公司的股东,他就此进行起诉,诉讼理由是这一报酬过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归还已得到报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公司章程细则可以约定公司管理层的收入与公司的利润挂钩,按比例得到薪酬。但是不得以公司内部章程为依据支付大笔薪金,“掠夺”或“浪费”公司的财产。法院因此支持了Rogers的诉讼请求。根据该案判决,即如果高管报酬数额“如此之高,以至于在实质和效果上相当于劫掠或浪费公司财产”,则构成“公司浪费”[2]。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只要有股东反对,即使薪酬安排经过董事会批准也不能证明其合法性。高管的薪酬从一个收入分配问题,演变成公司法的问题,这来源于两权分离的公司独立性。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分歧,形成了“委托-代理”问题。
      一、“委托-代理”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是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是基于20世纪60年代末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其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传统经济学对“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完全信息。一方面,在完全信息情况下,股东可以清楚地知道董事会及经理人的行动目标和决策行为,摆脱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对自己造成的诸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股东通过对比企业之间竞争形成的平均利润和企业实际利润的高低,可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由此,股东根据完全信息支付给管理者薪酬,而不去考虑二者的目标函数是否一致。二是内部控制。按照米勒(1995)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如何确知企业管理人员只取得为适当的、盈利的项目所需的资金,而不是比实际所需多?在经营管理中,经理人员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准则?谁将裁决经理人员是否真正有成效地使用公司的资源?如果证明不是如此,谁负责以更好的经理人员替换他们?”[3]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结构是指在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和公平分配利益,实现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三是报酬激励。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设立一个合理的报酬机制。高管的薪酬通常由基本报酬、激励性报酬和福利性报酬三部分组成,通常将基本报酬作为保险因素,激励性报酬视为变动的激励因素,而福利性报酬主要指各种保险和职务消费。公司可以通过将反映过去和未来业绩的会计或财务类指标相联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但在现实中,经营者薪酬水平主要依靠自我约束。换句话说,通常是经理聘请董事会,而非董事会雇佣经理。美国公司法学者贝布查克将它表述为“管理层权力理论”,只要在高管薪酬不过分激怒股东,并能采取一定隐藏行为的约束条件,公司高管的决定可以内生于高管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可能给高管带来寻求不合理过高薪酬的机会[4]。
      以上是经济学中对于“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更侧重于第三点,因为完全的信息和合理的内部控制是遥不可及的,而报酬激励不仅操作便捷,往往还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追求效率而单纯地强调对高管的“强激励”,弱化对高管薪酬的控制约束,使得公司高管薪酬“由降低代理成本的方式异化为代理成本的一部分”,这样不仅没有降低代理成本,反而形成了高管侵占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浪费的一种理由。由此可见,在经济学的范畴内引入法学已是大势所趋。
      二、“委托-代理”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与法学相互融合,催生出了相互交叉的边缘学科——法经济学,即从经济学视角,把法律现象等非市场领域问题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视角,进行解释。对此,波斯纳将法经济学总结为“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经济学信守效率,法律的目标是公正,效率和公正难免会有冲突。但在许多法经济学学者看来,二者没有不可调和的冲突,他们认为效率即正义,即如果一个法律规则的效率原则无法实现的话,就不会有公正可言,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5]。法经济学和传统法律虽有差异,但对于同一个案件的结论,往往惊人的相似。在以效率为中心分析的同时,并不与公平相对立,引入法经济学的分析不是牺牲公平以换取效率或者牺牲效率来换取公平,相反,它的正确运用能够在坚持公平标准的同时,更好地解决法律中的效率问题,这也使得法经济学成为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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