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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的共性与个性

    时间:2021-04-16 08:01: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文书写作呈现出格式化、公式化风格,法律文书的共性特征成为法律文书的突出特征,文书写作普遍缺少个性,这与司法改革的内在需求不相符。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应该是一份显示司法公正、有理有据、形象生动的公告书,它不仅具有规范的格式、特定的写作事项、完备的内容等共性的特征,同时也要具备丰富多彩的个性特色。因此,体现法律文书的个性化是法律文书改革的必然要求,我们需要建立多元化保障机制,以提高法律文书写作的个性化风格。
      关键词:法律文书;共性;个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5—0105—03
      
      一、法律文书的共性与个性特点的域外考察
      
      法律文书是浓缩诉讼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的载体,是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在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下,裁判文书呈现出不同的风格特点。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其主要法律渊源,在此意义上,法律文书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判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案件,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由法院采取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反复斟酌案件本质及其合理性,依归纳方法逐步发展而来,优秀的判决所确立的新的法律原则,能起到更新法学理论和促进立法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即为法源,即判例法。因此,判例法赋予了法官法律创造者的身份,它要求法官在根据案情作出判决时,需详细论述判决理由,使公众得以对其进行评判、理解、遵循。这对法官制作法律文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种法律制度决定了法律文书写作呈现出不同的风格,个性特点突出,表现为写作的论证性、对话性及在裁判中出现不同的意见,文书写作篇幅宏大,结构复杂。法官制作法律文书时始终具有创造规则的考虑,他们关注的是文书对未来司法的影响意义。“在普通法法律家富有特性的学说、思想和技术的背景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个心态是: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个案件谨慎地进行,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般概念;不指望从被一般公式化了的命题中演义出面前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法制氛围下,法官特别重视事实资料和经验知识积累,深入研习各种解决方法之可能性及后果,能认真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推动法制向前发展,因而在其所运用的法律文书中,具有突出的个性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成文法制度,其历史的原因和哲学思维方式与上述英美法系国家有所不同,法官仅仅依成文法对案件进行判决,其任务只是适用法律,不涉及“法律的制定”,他们关心的是形式主义的法学,法律文书仅仅局限于对法律适用的条款分析,因而法律文书不可避免地具有严格的程式化的特征,尽管适用法律也会有解释和推理的过程,但形式简单,风格单一。以法国为例,法国的法律文书和法律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具有注重形式的特点,法国最高法院判决书内容、结构和文风都有法国法律思维特殊类型的极端表现。其裁判文书内容简短,常常是寥寥数行,法国的判决书严格遵守全文只由一个句子组成、只有一个主语的撰写方法。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决书以“本院”开头,下级裁判所则以“本所”开头。从字面上看,法国法院每一个判决都是由一个单独句子组成。所有判决理由都可以从“鉴于”为开头的句子中发现,判决书中通常措辞简洁、文字精练、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在比较各法圈判决书的撰写方法时,法国判决书所具有的异乎寻常的简洁总会令人瞠目,可见,其法律文书呈现出较强的程式化,即共性化。
      从两大法系比较来看,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进入法院的法官素质并无很大差异,但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裁判论理方面却表现出了极高的技能,在法律文书的体例结构和语言风格方面,尽显个性特点,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文书则不同,其写作结构完整,用语规范,简明扼要,法律文书的共性化特征突出。
      
      二、我国法律文书写作模式的一般选择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与大陆法系的风格相一致。在这种传统中,我们不承认“法官造法”,而强调的是对具体法条的引用与解释。因此大多数法官比较青睐于格式化的文书,“根据某法第某条第某款之规定……”,类似这样的语言在法律文书中是必不可少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书样式便成了每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学习资料之一,并成为办案不可缺少的应用工具,加之长期以来,受司法实践“八股文”式的文风影响,更是简化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说理过程,使得法律文书越来越暴露出千篇一律、千案一文的现象。法律文书格式化、公式化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写作风格,即法律文书的共性特征也就成了法律文书的突出特征,普遍缺少写作个性。
      司法实践中,公、检、法等机关均根据自己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各自所适用的法律文书样本及格式,这些法律文书样式以其固定、规范的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制作标准,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执法的统一;2、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原则;3、有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4、利于文书的接受和执行;5、有利于文书的档案管理。然而,共性的格式在给文书的制作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在:1、法律文书写作的公文化。过分注重文书的制作格式,忽视文书应体现的法律内涵,使文书更多地呈现出公文化的写作模式。很多法律文书,从其制作的形式看,内容完备,完全符合格式的写作要求,但考察文书的写作内容,却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对于法律运用的过程,缺少分析论证,不能体现法律文书的精髓即法律精神这一本质特征。从写作的程序上看,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因其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模式,使法律文书等同于行政公文,具有行政公文的特点。2、叙述事实简单化,论理公式化、概念化,导致文书千案一文、千篇一律,如同填写八股文,缺少文采。例如裁判文书的写作,无论是案情复杂还是简单都套用一种格式,形成不以案情确定文书格式,而以格式死套案子的机械主义作风。例如提到证据,就用“证据确实、充分”、“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对于事实的认定则常常会用“目无国法”、“公然抢劫”、“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等语言进行概括,因而很难见到内容及文采俱佳的优秀法律文书。3、现行法律文书体例单一,不能激活文书写作者的文采思维,难以提高法律文书的文化价值。现代法律文书的文体,基本上属于“三段论”式的体例。无论是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还是检察法律文书,抑或是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都是格式化了的文体,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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