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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及其相关法

    时间:2021-04-07 12:01: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宪法的保障人权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徐显明教授指出有三个方面:一是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的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也不同于大陆法系或模仿大陆法系的所谓“六法全书”。我国法律部门的构建,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二是各法律部门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法律体系中起到骨架与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经具备。三是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业已体系化。它们共同发挥着对法律的补充、细化和具体化的作用。法律与法规配套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特色。
      九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三个基本标志: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齐全,主要是指七个部门。第二,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制定完成。第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制定出来。
      根据上述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要看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是否齐全,还要看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骨架是否已经搭起。从外部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现为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这七个法律部门基本上涵盖了调整我国各个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能够做到每一个法律部门内部的健全与完整的话,它们完全能够解决对国家管理和社会关系调整有法可依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部门的齐备有的时候可能仅仅是形式上的,如果组成法律体系的某一法律部门中一些重要的、发挥支架作用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的话,整个法律体系的建成或基本建成在实际上就难以成立,所以这才有了第二个方面的要求,即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制定完成,具体表现为各法律部门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法律体系中起到骨架与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经具备。而在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应该说居于核心地位,对整个法律体系起着统领作用。它们不仅决定着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而且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发挥着协调与整合的作用。其中,宪法的作用尤为重要,居于整个法律体系这个金字塔的顶端。问题在于,对宪法精神实质的认识,决定着我们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灵魂的把握,从而也就决定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构成部分的根本价值取向。因此,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必须以对宪法精神实质的准确把握为前提,以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能够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人类文明的一般规律。在此方面,本人认为,当前中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正是因为这一点才有了可能性与现实性。过去我们的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不能形成,除了人治的治理模式之外,对宪法精神实质的把握不能符合近代以来世界宪政发展形成的人类文明成果所体现的根本价值,将宪法更多地看作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统治的工具,即宪法工具论的价值取向是存在密切关系的。具体而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必须建立在对宪法具有的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价值的深刻把握的基础之上,并将之作为灵魂去统领整个的立法活动。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宪法的所有规定和核心精神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在法律体系的数量和种类完备后,只有法律体系中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所有法律都切实贯彻了宪法的精神,只有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国家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法律,以及规范国家各项制度的法律,也都以保障和落实公民基本权利为宗旨,那么,我们才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实质上形成了。树立这一观念,是保证立法不片面追求数量,而着重追求质量,不注重保护部门利益而注重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
      而现在,我们对宪法精神实质的认识逐步地向人权保障的方面回归,具体表现为:
      1954年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有15条,最后4条规定公民义务。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公民权利条款大大减少。比如,1975年宪法的权利性规定只剩下3条。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重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专章,更重要的是,人权保障的内容不断扩展,人权保障的精神逐渐地显现出来:198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意味着他们到工商局登记的时候,在“国有”和“集体”的企业性质之外,有了另一选择:私营经济。1993年,第二个宪法修正案通过,“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加大对中国人经济权利的保护。1999年,第三个宪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依法治国”入宪……这些内容,都使得对人权的保障更加具体、更为有力。2004年“人权入宪”成为最大亮点,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价值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到2004年“人权入宪”,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纸”越来越厚实。
      
      二、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程度决定着宪法相关法的完整性
      
      然而,宪法具有的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单纯依赖于宪法自身是无法在现实中得到落实的。一方而,宪法具有的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为其他法律的市法确立了灵魂,其他的法律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无论采取的原则和方式有何差别,最终都必须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的目的;另一方面,其他法律具有将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结合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而具体化的任务。这是宪法相关法存在的法理基础。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都不能违背宪法,而且在内容上是宪法的具体化,效力的源泉来自宪法,但不能因此而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宪法相关法。那么,所谓的宪法相关法具体是指的哪些方面的法律?担任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杨景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中指出,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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