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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循环经济法思考

    时间:2021-03-10 20:00: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产品由于不符合进口国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屡屡面对进口国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为了更有效应付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就应加强循环经济法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增加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绿色贸易壁垒 循环经济法 企业绿色竞争力
      作者简介:王泽龙,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01-02
      一、绿色贸易壁垒简述
      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barrier)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针对外国商品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技术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手段和措施。它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绿色关税制度
      它是指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的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的环境进口附加税。
      (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这是一种标识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图形,以此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环境标准,且在设计、生产、使用、消费、处理等过程中均符合环保要求。
      (三)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使用后易于回收或再生且不污染环境的包装。
      (四)绿色补贴制度
      绿色补贴又称绿箱补贴或不可诉补贴,它是指将环境资源保护成本内在化,主张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恶化及其治理费用计入产品成本。由于其对贸易扭曲作用最小,因此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均对成员政府的此类绿色补贴给予例外,允许其存在。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为了规范各国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协定建议采取国际标准,并明确规定各国可以采取措施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尤其确保人畜食品中免遭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等影响。
      鉴于绿色贸易壁垒是WTO框架协议下所允许使用的一种技术性壁垒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青睐而广泛采用,但是它违背了WTO的宗旨,也严重阻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良性和持久发展。
      二、我国目前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甄别能力不足
      企业是国际贸易的主体,也应是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主体。但目前我国企业对贸易壁垒的甄别能力仍显不足。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和隐蔽化,而企业又缺少对其的相关知识,未能从法律和贸易政策层次上予以剖析。并且企业在遭遇绿色贸易壁垒时,多采取消极方式回避或接受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未能积极利用贸易壁垒调查等手段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我国企业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企业作为受害个体常认为自己所遭受的贸易阻碍是个别现象,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多数企业等待国家、行业协会或大企业出面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缺乏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主动性。而且企业间未能形成联合应对的局面,有关协会商会对会员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不到位,无法有效整合企业力量,使企业作为受害个体缺乏依靠。
      (三)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不能适应绿色贸易壁垒的要求
      绿色贸易壁垒表明了国际市场对于产品的环保、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距。首先,我国的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偏低,其次,企业绿色认证较为缓慢。最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渗透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树立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的经营指导思想,无法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活动中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这成为了我国企业无法良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也给了进口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理由。
      三、以循环经济法为视角浅析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采取的方法与对策
      (一)绿色贸易壁垒是刺激我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外部因素
      在当今国际社会,贸易与环境的冲突与矛盾愈发激烈。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为绿色贸易壁垒,产品出口受到颇多限制,造成了高额损失 。除了利用WTO规则之外,完善循环经济立法势在必行,这样才能有效打破壁垒,不给他国限制我国产品进口的理由。
      (二)应对绿色贸易壁垒需要有循环经济法律加以支撑和协调
      循环经济作为新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它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协调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外,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从日、德、欧盟的成功实践经验来看,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及制度来保驾护航。因此,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必须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我们除了运用WTO规则之外,还须依靠完备的国内法体系。一般的经济法律法规只能起到一种事后惩戒性的围堵作用。而循环经济模式体现了新的经济观,是对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重大超越。而循环经济法则伴随着整个循环经济的运行过程,体现了循环经济法的事前预防性作用。
      (三)具体操作
      法律应对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众多措施中不可避免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对循环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后续一系列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
      1.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化的配套措施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除了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本身以外,还应当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实施办法的法律体系和配套措施,逐步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有效指导和规范各地的循环经济运行工作。
      2.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激励机制
      (1)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表彰与奖励的数额,范围,程序,机制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对资金扶持的数额和申请程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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