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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和谐价值

    时间:2021-07-11 16:03: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价值。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效率与公平、目标与手段、理想与过程的和谐;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体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具有和谐价值的政策基础,同时,作为贯彻执政党政策的法律武器,也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具有和谐价值。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和谐社会;和谐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0—0112—02
      
      社会主义法,简而言之,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范的系统(总和)”[1]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在现时代,和谐应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价值。因为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题,是当今中国的时代主题。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和谐价值。
      一、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角度分析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创的”。[2] 文革结束以后,为了转变人们的思想和认识,邓小平明确地提出必须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他指出,“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人民生活长期停止在很低的水平”“不能叫社会主义”[2] 。“我们的经验教训有许多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搞清楚这个问题”。 [3] “我们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过什么叫社会主义的问题”。[4]
      1992年春,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对社会主义本质作出了完整的科学概括。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5]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对社会主义认识的进一步升华,是对过去把社会主义简单理解为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单纯以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界定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反拨,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和谐统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既强调发展,又强调公平,效率与公平兼顾,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承认剥削和两极分化是暂时存在的,是将来要加以消灭的,体现了手段和目标的和谐统一。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蕴含了丰富的和谐思想与内容。在这种社会主义本质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该沿着和谐发展的轨道前进,在这种社会主义本质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必然体现和谐精神与和谐价值。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和谐统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本着“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精神,从生产力出发去重新认识和界定社会主义。邓小平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的重要内容,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类型的基础性指标。可见,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和谐统一上概括社会主义本质的。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区域性发展不平衡,这是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实际上已经针对这种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开出了药方。他在讲到发展生产力时,总是联系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讲到实现社会公平时,又总是联系着发展生产力这一基础和前提。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充分体现了发展与公平、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
      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目标与手段的和谐统一。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追求同步富裕的结果只能是共同贫穷,追求同步,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矛盾特殊性的基本原理。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怎能实现同步富裕?所以,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要允许有条件的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 。邓小平同志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一个发展,是以唯物史观的科学原理为根据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与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手段之间的和谐统一关系。
      第四,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理想与过程的和谐统一。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将社会主义描述为一个不懈追求并为之奋斗的过程,由一系列过程组合而成的。“解放”、“发展”、“消灭”、“消除”、“最终达到”这些动词的运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幅生动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画卷,而最后的追求和期盼则是全体人民的美满幸福生活,即共同富裕。将实现社会主义看作一个动态发展过程,既不要忘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又要脚踏实地实实在在一步一个脚印地谋求发展。将理想与过程和谐统一,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鲜明特色。
      二、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分析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突出强调我们党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涵盖了经济、文化、政治三个基本方面,大大扩展了社会主义本质的内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法制领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出和谐价值。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应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先进生产力的要求。社会主义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体现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主要是通过对劳动力的保护和对科学技术的保护来实现的,因为生产力主要包括劳动力与生产技术两个方面、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科学技术。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诚如邓小平所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劳动力与科学技术的保护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劳动法》、《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通过对劳动力和科学技术的保护,社会主义法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应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其指导思想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体现先进文化要求的精神基础。比如,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理论、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关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与方法等等都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对于执法、司法活动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可以保证社会主义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社会主义法一定能够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应该体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最集中、最核心的本质要求。离开了这一条法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就不是社会主义法了。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所要体现的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其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其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环节之中体现并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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