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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面法治问题回应人民期待

    时间:2021-07-11 12: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顶层设计和描绘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路线、总蓝图,又是统筹规划和部署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任务、具体方案。《决定》最具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是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回应改革对法治的需要,这对于引领和推动我们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直面立法领域的突出问题
      《决定》直面我国立法领域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反映民意和客观规律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以及部门利益立法、通过立法争权诿责等问题,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是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面性、基础性法律草案制度。要由政府主导型立法向人大主导型立法回归,特别是要逐渐收回政府税收立法权、回归税收法定主义,也就是将政府主导的税收立法转为人大税收立法。为了理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及时了解各方的利益诉求和分歧争议所在,人大相关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要积极发挥260万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建立立法联系点,问法于民,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民意、发挥民智、凝聚民心。
      二是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首先,要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和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使立法者对重要条款中的关键问题研究分析透彻、议决充分,而单独表决在先,整体表决在后,使得立法环节更民主、更科学、更具责任感;第二,要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序制度,如立法听证程序制度,政府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制度,质询、会商、组织民众讨论程序,通报行政立法反馈意见采纳程序等等;第三,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为了防止部门利益立法,建立由专门的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出台前成本效益评估,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后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第四,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对立法权限进行合理划分,为了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法赋予地方很多的立法权,依法赋予设区的两百多个市(地级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定发布立法权限之外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第五,要落实立法责任制,防止立法消极不作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
      三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三者之间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平衡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的民主化;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公共立法、民意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最大程度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诉求,才能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
      提高立法质量,需要精细化立法,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实用性,注重和加强改善民生和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期待。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立法速度固然重要,立法质量更为重要,因此,“不仅要注意解决法律有没有的问题,还要切实解决法律适应不适应、管不管用的问题”。 立法是执法的起点,守法的基础,执法与守法首先统一于立法,好的立法制度才能产生出好的立法产品,良法才能最终带来全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和遵守,良法为治,恶法非法,立良法才能行善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直面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
      《决定》直面执法领域最重要的执法主体,即各级政府权力过大,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其深层次的根源是长期以来忽略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忽略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管理作用,导致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始终没有很好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权责不明、趋利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始终没有很好解决。《决定》针对这些问题,明确提出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首先,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真正做到“职权法定、授权行政,于法有据,越权无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把精力主要放在制定规则,制定标准,管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假冒伪劣,反坑蒙拐骗,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即“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行政机关法外设权、行权,解决政府乱作为、滥作为以及权力设租寻租等等问题;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即“法无禁止皆可为”,解决给企业松绑,给市场、企业、民间更大的空间,最大限度地释放市场和社会活力的问题。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即“法定职责必须为”,解决政府消极不作为、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的问题。
      其次,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一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的前置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决策专断和失误。二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宪性、合法性严格把关。三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使行政问责走向理性问责、常态问责和制度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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