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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转轨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

    时间:2021-07-10 00: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自1979年以来,中国经济法学迄今走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文章具体分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概括了以“国家调节理论”为代表的新理论在对我国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大经济法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中国经济法学成长与日趋成熟的导引和促进作用,并初步探讨了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未来之路,以期当前中国经济法学能鉴往知来,多一份冷静和理智迎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法学:传统经济法观点;国家调节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9)06-0073-05
      
      20世纪后二十年是中国政治、经济、法律以及思想文化观念发生巨变的时期,中国经济法学正是这个时期的产物。中国经济法学从1978年末1979年初的初兴,至今已是“三十而立”了。在这三十年间,中国经济法学经历过辉煌,也经历过挫折和坎坷。本文把这三十年的经济法学科史划分为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这两个阶段虽然没有明显的界限,但也足以揭示经济法学嬗变与新生的历史发展轨迹。在纪念我国经济法学产生、发展三十周年之际,概括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思考经济法学发展的未来之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
      中国经济法学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法制的基本特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统率管理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以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制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制不昌明。长期以来,人们强制简单化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以及日益发展起来的“左”倾思潮,造就了政府浓厚的“父爱主义”倾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认识直接决定了中国法制的命运。毛泽东同志曾一度认为法律是僵硬和呆板的,主张以执政党的各种会议和决议代替法律。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演变出执政党和政府大包大揽的执政模式,致使以党代法、人大于法;人们法制观念淡薄等。在“党管一切”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制发展几为空白。
      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国长期以农业经济和集权政治为基石,商品经济落后,国家在立法上重刑轻民,党纲和行政指令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始终没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那时所谓的“法”,除了宪法和婚姻法,一方面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政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的罚则所构成,民商法和行政法不甚发达。
      第三,法律部门划分和功能区隔不清晰。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带有浓厚的苏联模式印记,那时中国法学以法的阶级性为主线,以强调法的阶级斗争职能为依归,其中关于民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刑法化的,在性质上可归于刑法之列,整个法律体系以刑事法为中心。社会关系被强制性地简单化,部门法的相对独立作用被抹杀,各种法和政策互相交叉,表现到经济法层面,学界往往从已有的法学概念中引申出诸如“经济合同”等偷梁换柱式的概念。
      
      (二)以“大经济法”学说为代表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勃兴及其困境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法学研究几为空白,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纲和政策来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一个极为现实的需求浮出水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律条文演化。在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内需外需双重作用下,中国经济法学便应运而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制定了一系列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为经济法学的初创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法学研究者也受到解放思想的精神鼓舞,从僵化禁锢的状态中走出来,寻求新的研究领域,为经济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全局性的拨乱反正使国内局势趋于稳定,其所彰显的民主法制建设也推动了经济法的勃兴。同时,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逐步推进,国际交往日益加强,德国的梅斯特麦克,日本的金泽良雄、丹宗昭信,法国的让·戴特,英国的施米托夫等经济法学家创造的学说观点开始传入我国并产生影响,为经济法学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经济法研究异军突起之初,学说可谓异彩纷呈,特别是在调整对象上争论尤为激烈,陆续形成一系列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说。在流派林立的各学说中,“纵横统一说”及后来出现的“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曾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占据主导地位达10余年之久。
      “纵横统一说”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经济法产生之初影响最大。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密切联系说”和“管理一协作论”则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提出的,出现以后立即取代了“纵横统一说”的主导地位而被多数人所接受。“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只调整与纵向关系“密切联系”的那部分横向关系,或者干脆把“横向经济关系”的提法换成“经济协作关系”,后者便被称为“管理,协作说”。所以说“密切联系说”和“管理一协作论”是“纵横统一说”在《民法通则》冲击下的转身与变脸。
      谁也不能否认,这些学说曾在经济法学创设初期传播了经济法思想,推动了国家的经济立法工作,为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历史贡献。然而在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上,这些学说存在着不能令人信服的逻辑缺陷,对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调整范围的纠结及其关系的混淆不能予以解决,以经代民(法),以经代商(法),甚至以经代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大经济法”观点。
      “大经济法”学说首先遭到了民法学界的强烈反对,并由此展开了二者调整对象的激烈争论。一度出现的“民法取消论”认为,既然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那么民法的调整对象便只剩下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些财产关系,因此,“民法”就无存在必要了,可以建立“婚姻家庭法”。在勃兴光环下显得有些玄虚的显学经济法学注定难以持久流传。
      1986年《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把“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这使经济法学的繁荣成为昔日的荣光,为民法与经济法之争从法律依据上划上了句号。这是对“大经济法”观点的一次较大的冲击,但这正说明民商法所依存的商品经济取代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使得立足于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诸学说日趋式微。
      中国法院体制的改革使经济法学再度陷入窘境。自1978年在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试点以来至90年代末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宣告了经济审判制度的终结,代之以“大民事审判”格局。这次改革使民法学得以进一步复兴,经济法学转向惨淡经营,在低迷处开始了冷静思考。
      为什么一个学说所界定的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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