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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北气候合作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基本原则

    时间:2021-07-08 12:00: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tans/tans201003/tans20100316-1-l.jpg
      摘要:在后哥本哈根时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仍将是南北气候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气候变暖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各个国家必须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另一方面,理论与实践均可证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气候变暖负有不同的责任,应对气候变暖的能力也相差甚远,所以应该承担不同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应该正视自己的历史责任,继续承担大幅量化减排义务,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发展中国家应积极采取自愿减排行动,尽管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
      关键词:南北气候合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3-0081-06
      
      2009年12月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是人类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步。尽管达成的只是一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自愿加入的协议,但其成功之处在于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了后哥本哈根时代的气候谈判仍然坚持双轨制模式。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必须实现其量化减排指标,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强制的减排义务。换句话说,发达国家执行强制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采取自愿减排行动。气候谈判的双轨制模式,就是同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进行谈判的模式。双轨制谈判模式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体现了北方国家对气候变暖应负的历史性责任,又照顾到南方国家经济增长与消除贫困的发展诉求。
      
      一、哥本哈根大会的基本原则之争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大会。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认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针对所有国家。1997年通过、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仅有发达国家与东欧国家参与,并制定了限量减排计划,发展中国家不在其中。《京都议定书》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激烈斗争的结果,最后,37个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担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减排义务。
      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发达国家企图淡化甚至抹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企图要求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与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目标挂钩,并企图要求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要接受“可报告、可测量、可核实”(MRV)的国际核查,以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责任,而发达国家却能逃避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义务。发展中国家针锋相对,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要求发达国家要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任务,发展中国家则在接受资金和技术的前提下,采取自愿减排行动。
      经过复杂的斗争,最后,哥本哈根大会决定遵守《哥本哈根协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0个缔约方“自愿加入”该协议。《哥本哈根协议》规定:“全球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的升幅应限制在2摄氏度;世界到2050年时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较1990年减半;富裕国到2050年时应减少80%;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比通常情况下低15%至3.0%,要考虑能源消耗与经济产出的比例;在减缓暖化和提高执行透明度的前提下,由发达国家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援助。”
      尽管《哥本哈根协议》只是在气候变化长期目标、资金、技术和行动透明度等问题上达成了有限共识,对于减排幅度、时间表、监察方法、各国出资比例等棘手问题都没有具体细节,只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协议。但是,它起码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所承担责任的共同之处与区别之处,再次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南北气候合作的基本原则。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
      
      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7年公布的评估报告,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科学基准。报告指出,气候变化问题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全球变暖程度;截至2100年,全球气温最低可能上升1.8℃,最高可能上升4℃。这还是比较乐观的估计。
      气候变暖,是指全球范围内的平均温度会上升,同时温度变化的幅度也在增加。气候变暖会导致大量海水蒸发,大气中的水汽增多,进而引发极端性气候现象。即使按照最乐观的估计,气候变化的后果也会非常严重,用水短缺加剧,生态系统和食物保障受到严重破坏,沿海洪灾威胁生命财产。如果我们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将很难逆转,对人类和其他物种可能造成巨大灾难。
      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变暖问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的责任,需要国际社会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世界各地绝大多数民众都支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
      
      三、發达国家必须担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这一点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发达国家对2012年到2020年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表现消极,甚至不愿意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的呼声列入哥本哈根谈判议题。2009年11月的八国集团峰会声明,要将发展中国家拉入减排框架,应该将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与发达国家强制的减排目标相挂钩;哥本哈根大会中,南北国家谈判的焦点也在于此。其实质是“富国要求穷国为全球变暖问题负责”,发达国家企图抹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提出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额外的、实质性的资金支持,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
      理论与实践都足以证明,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应该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
      
      (一)发达国家的部分高污染产业以发展中国家为污染避难所
      表面看来,发展中国家在大量生产并向发达国家出口污染密集型产品,应该受到指责。然而,污染产业大转移的过程、污染避难所形成的原因不容逃避。正在发展中国家排污的许多产业是从发达国家转移过来的。这些发达国家应该担负起历史性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伴随着三次产业革命,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叶发生的以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为标志的产业革命,使欧美先进国家走上了工业化道路,主要发展的是以纺织工业为主的轻工业,即以轻工业为主的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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