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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代理权征集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时间:2020-03-25 07:38: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的主旨在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代理权征集进行利益衡量。先对上市公司股东代理权征集制度的产生进行讨论,然后介绍利益衡量分析方法,并分析其在证券市场领域所具有的特点,最后,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市公司的股东代理权征集进行分析,并试图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制度设计方案。
       [关键词]代理权征集;股东表决权;利益衡量;利益层次
      
       一、上市公司股东代理权征集制度的产生
       在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为普遍而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尤其上市公司以分散的投资人的有限责任,灵活的股权转让方式以及独立的法律人格而深受市场和投资者的欢迎,可以在市场中吸纳大量资金,促进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对于股东来说,其最重要的权利是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的经营权。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是股东的基本手段,从这个角度看,股东表决权显得尤为重要。股份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是股东拥有的最高权利,通过对表决权的行使,股东可以将内在的意志转化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而众多股东的意思表示可以变成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进行表决的事项基本上都涉及到股东的切身利益。
      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遵循的是一股一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一股一权原则确定了股东对公司投资越多,拥有的股份越多,所承担的风险越大,对公司事务的话语权就越大,体现了公司决策形式公平性。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对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促使公司有效形成决策有重要意义。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使得公司股东平等地行使表决权,并有效地形成公司的决策,是现代公司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然而,一股一权所确定的股东形式平等极易被异化,拥有公司大比例股份的股东容易利用自己的控股股东地位,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而罔顾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实际上是丧失了表决权的。这种中小股东表决权陷于虚设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更为常见,因为上市公司股本大,股东人数众多。其中小股东,尤其是个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更小,小到百亿甚至千亿分之一,按资本多数决原则根本不能发挥作用。而上市公司一旦发生大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伤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其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因为上市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其股东人数遍布全社会,影响巨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表决制度,限制大股东恣意利用其控股地位伤害中小股东利益显得尤为重要。而完善股东表决制度,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努力:一是限制表决权的行使,比如限制自己股份、相互持股、表决权排除制度等等,二是改变表决权行使方式,包括表决权代理、代理权征集和表决权信托等等。笔者要着重讨论的正是代理权征集制度。
       代理权征集是指公司及公司以外的人将记载有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于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者第三人代理其行使表决权的商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是代理权征集的法律根据。公开征集表决权是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和频繁流动产物。在公司股份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与公司的股份总额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单个股东无论从个人利益还是从个人投票的影响力来考虑,都不会积极地去行使表决权。公开征集表决权为中小股东组织起来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供了机会。
       二、利益衡量思想及其在证券市场制度中的运用
      利益衡量思想来源于民法解释学理论,20世纪60 年代在日本兴起后,成为一种流行的法学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思想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甲、乙双方具体利益的比较,然后求得合适的解决方案。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比较利益的大小是关键问题,因此,将利益进行分类显得十分有必要,笔者赞同梁上上教授的分类,其将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指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群体利益则是类似案件中对类似原告或类似被告作相似判决所生的利益。与它们不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模糊的概念。”“社会公共利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制度利益也是一个模糊的抽象的概念。它是指一项法律制度所固有的根本性利益。”梁教授认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层次结构关系,“在这个结构中,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由具体到抽象的递进关系,也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在证券市场制度中不仅适用利益衡量思想,而且其利益层次结构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化。证券市场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公开性。一家公司上市,意味着其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社会上每一个具有证券投资资格的个人都可能成为其股东,即使今天不是股东,由于股票的流通性,明天也有可能成为股东。因此,在对证券市场的制度进行利益衡量时,往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证券市场的很多制度,比如信息披露制度,其重要出发点也是公共利益。而且,此处的公共利益往往是具体的,即与广大股民的物质利益(具体表现为金钱)息息相关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很大一部分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是代表国家的国资委、政府机关等,其利益往往就是国家利益,此时,抽象的国家利益也被具体化。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化,这是在上市公司利益层次结构的重要特点。
      第二,制度利益成为关注的重点。证券市场中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而且是属于对规范性要求极高的商行为。因为商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所以与一般的民事行为相比较,商行为的重要特点是注重效率。为了达到高效率之目的,商行为往往十分重视规范性,而严格的制度构建正是保证规范性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对商行为进行利益衡量时需要重点考虑制度价值,若符合制度价值之要求,有利于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则纵使要牺牲个案中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再回到上市公司,由于证券市场更开放,主体更加多元化,股东的行为更加便利和频繁,因此,其对规范性的要求更甚于一般的商行为,在进行利益衡量时也更需要考虑到制度利益。
      第三,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交叉。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持股分散,因此发生纠纷时往往是一定数量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构成一方当事人,而且一旦发生法院判决,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极有可能受到影响,即既判力极有可能发生扩张。从这个角度看,证券市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本身就具有群体性。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股东中往往会出现机构投资者,而且由于交叉持股的普遍存在,甚至会出现一家上市公司是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
       三、上市公司股东代理权征集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首先,从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制衡来看,股东代理权征集制度的出现具有必要性。在代理权征集制度中,征集人掌握了本应由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所具有的主动性,主体性权利被完全客体化了,成为可以为其他人征集的对象。这种独特的变化为表决权的行使开拓了新的空间。如前文所述,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力量十分薄弱,很容易由于大股东把持大部分股份而丧失表决权,造成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而代理权征集制度可以有效地使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重新归于平衡。一方面可使有志于公司经营的善意主体有机会通过征集委托书,取代不适任的经营者;另一方面可使中小股东有可能通过累积投票而参与管理,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而这都是对控制股东的制衡,只有在这种制衡机制下,股东间的利益才能平衡,公司才能更好地发展。
       其次,从制度利益考虑,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征集需要进行严格有效的制度设计。正如前文所述,制度利益是证券市场中利益衡量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因此,为了使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能发挥积极作用,公司需要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第一,严格限制表决权征集人资格,征集人应该是公司原来的股东,并且要符合包括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等条件,而且代理人征求委托书的数量越多,对其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的要求也应越高。第二,对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数量进行限制,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不得超过按其所持股份能行使的表决权的一定倍数,同时要限制代理人行使的表决权在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总数中的百分比。第三,对授权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征求委托书上一方面可以明确所征求代理的事项,另一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全权代理。
      最后,从股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考虑,明确违反股东代理权征集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如前文所述,上市公司的决策极易影响到公共利益,因此,为了达到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明确违反股东代理权征集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违反代理权征集规范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类型。第一,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其中包括侵权行为责任,以及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或越权行为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共利益)的责任。委托书的使用,如违背法律规定,则该委托所代表的表决权即为无效。但如果此项表决权在股东会中仍被计算而使决议获得通过,则有可能使该项决议违反法律而被提起撤销之诉,最终使公司受到损害。此时,即发生公司对于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股东、受托的代理人或委托书征求者请求损害赔偿。
       四、结语
      应该看到,股东代表权征集制度的基础在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制度,委托书管理规范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我国在将来制定委托书管理规范后,还须随着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变动等情况的变化而适时调整,以期不断满足现实的需要。但通过正确的利益衡量分析方法,无疑可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制度设计,而这也是笔者进行这种探讨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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