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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社区治安的路径设计

    时间:2021-06-08 16: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SJB8004);江苏警官学院院级项目(10Q04)
      作者简介:何军(1973-),男,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治安、国内安全保卫。
      摘要: 治理和善治是西方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理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治理和善治理论可以引入农村社区治安防控设计。根据“治理”和“善治”理论,我们对农村社区治安防控设计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治安主体的多中心格局及其间的协调;正式规则的设计、安排和执行要注意和农村内生规则的协调、整合;农村社区治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密切农村人际关系上。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安;善治;路径设计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4-0137-05
      一、治理和善治的基本内涵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的意义明显地远离统治的意义。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2,3。治理与统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治理的主体是多中心的,其主体既可以是政治国家,也可以是公民社会中若干个权威,甚至是公民社会中的个人。第二,在权力运行的向度上,治理是多向度的,强调政府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的管理与公民社会自下而上参与的结合,强调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和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第三,治理不依赖于外在的强制力,而是依赖公民社会利害相关者的互动和共识,是以以互惠合作为基础的网络协调机制。第四,治理不仅依赖正式的规则体系,也依赖非正式的规则体系,更依赖正式和非正式混合的规则体系。治理秩序就是一个连续的规则谱系——从非正式的规则体系起,经由混合的规则体系,到正式规则体系止[2]53。
      治理是在西方学者看到国家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后提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然而治理也可能失效。为了克服治理失效,西方学者提出了“善治”。“善治”也就是“良好的治理”(goodgovenance),善治的实质是治理的最优化,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10个:(1)合法性(legitimacy);(2)透明性(transparency);(3)责任性(accountability);(4)法治(rule of law);(5)回应(responsiveness);(6)有效(effectiveness);(7)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8)稳定(stability);(9)廉洁(cleanness);(10)公正(justice)[3]。
      治理和善治理论是舶来品,能否照搬到中国适用,如何适用,我们必须分析中国的国情。著名的行政学家罗伯特·达尔在《行政学的三个问题》中指出:“从某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中归纳出来的概论,不能够立刻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管理上去。一个理论是否适用于另一个不同的场合,必须先把那个特殊场合加以研究后才可以判定”[4]5,6。作为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治理和善治理论是建立在发达的民主制度、健全的法治和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之上。反观目前的中国,虽然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民社会也开始兴起,但是法治还不健全,公民社会离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要在中国适用治理和善治理论,一是要具体分析,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二是必须要进行本土化改造,否则会“水土不服”。即是一方面要分析公民社会是否有能力自治和多大程度上自治;另一方面国家要在治理中处在主导地位,要成为社会主体的动员者、引导者。更进一步地说,其运作机制在于“行政吸纳社会”,恐怕这更符合当下的中国现实。
      二、历史与现实——农村社区治安治理理论的引入
      从历史上看,农村社区具有提供治安产品的能力,这是治理引入农村社区治安的社会基础。从现实看,政府大包大揽提供农村治安产品有很大困境,而治理可以很好突破这种困境,这是治理引入农村社区治安的动力。村民自治制度给农村社会治安的治理提供了一个很好框架,这是治理引入农村社区治安的制度基础。
      (一)从历史上看,农村社区具有提供治安产品的能力
      我国自秦汉以来,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人民公社是行政嵌入的典型,中国传统社会的村庄秩序则大多是内生的[5]。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村庄外部来看,帝国的统治能力是虚弱的,不支持其深入乡村进行统治;另一方面,村庄内部有自己的秩序生成机制。
      传统的中华帝国,其统治能力是虚弱的。费孝通认为:“东方的农业平原正是帝国的领域,但是农业的帝国是虚弱的,因为皇权并不能滋长壮健,能支配强大的横暴权力的基础不足”[6]62马克斯·韦伯也提出了关于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的看法。他认为:“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7]110。
      因为虚弱的帝国,加之疆域庞大,人口众多,交通与信息不发达,国家不可能直接管理社会。传统帝国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和控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展开的:一方面维护儒家意识形态的大传统,教化人民;另一方面,国家借助乡村社会的内生力量——士绅阶层,这一阶层充当了官民的媒介,以便上意下达、下意上通,联络官民——无为而治地达到维护乡村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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