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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方式浅析

    时间:2021-05-17 12:02: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处罚的方式是关于具体的处罚手段与类型的法律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复杂化,治安管理处罚方式必然要多样化。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尤其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处罚方式;公权力;行政相对人;比例原则;社区矫正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它突显出公民的法律主体地位和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追求,并就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公权力的有效控制做了系统规定,这些都是社会现实给这部法律烙上的深深印记。其中处罚的方式是关于具体的处罚手段与类型的法律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方式的重要性分析
      
      首先,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出发,用明确的形式规定处罚种类是非常重要的。二战前,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认为,法治主义建立于两大根本思想之上,其一为法律平等之思想,其二为对人民权利自由之限制,须有法律之根据。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侵害,是为依法限制之思想,其基本内容为:“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2.非有法规依据,不得侵害人民权利,或使人民担负义务;3.非有法规依据,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或为特定人免除法规所科之义务;4.法规人行政权以自由判断之场合,其判断也须合于法规”。田中二郎将依法行政概括为:“1.行政为法规之执行;2.行政须有法规之授权;3.行政应受法规之限制。”据此,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尤其是涉及到公民权利的场合,如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或对公民科以义务的时候,行政权主体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且严格受限于法律的规定,必须以法律划定行政权行使的界限,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仅做到“法无规定不处罚”,还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对于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与其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由于在进行治安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就要避免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显失公平的现象。
      其次,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必须严格控制公安机关的处罚权。本法的规范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也就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因此,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进行处罚,否则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大侵犯。鉴于公安机关并非司法机关,虽然在治安管理处罚中越来越重视程序的作用,也有着逐渐完善的程序性保障,但是与司法程序相比尚不够完善。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所能够进行的处罚种类就必须严格控制,防止公权力恣意侵犯私权利。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要求适当设置行政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于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前者要求设置适应时代要求、类型丰富的处罚方式,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处罚权,以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而后者则要求对治安管理处罚方式的设置必须谨慎,对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必须有一定限制,以防止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过分侵犯,实现限制、规范警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标。这就要求在设置治安管理处罚方式时必须审慎的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寻求相对平衡点,合理的设置治安管理处罚类型。一方面不能做过多限制,否则难以达到进行社会管理的目的;一方面也不能不加限制,使得公权力得以恣意的侵犯私权利。
      
      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需要多样化的管理与处罚形式
      
      最初修订这一法律,是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不适应社会秩序管理的需要。现在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与1987年的整体情况相比,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复杂化,在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纷繁复杂,这就要求社会管理形式的多样化。在修订这一法律时增加处罚种类就是主要为了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对社会生活中的新型关系进行规制。但是《草案》的设想和措词不够严谨,导致一些处罚方式规定得不甚合理,在这次立法中得到了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处罚方式在立法中取消,限期出境在立法中未被规定为一种可独立适用的处罚种类,这是符合逻辑的,纠正了《草案》的缺陷。然而不论是《草案》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突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处罚种类的整体范畴,恐怕难以在真正意义上适应时代的发展。
      
      三、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在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进行分析时,必须注意到我国与世界通行的一元化刑事体制的不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在其它国家是被视为情节轻微的犯罪对待的。如果从通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一元化规范的角度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被视为一部“轻罪法”。
      在与西方国家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来自社区矫正的一些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种类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兹述如下: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相对于监狱矫正(Prisoncorrection)而言的一个专门性术语,是指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它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
      社区矫正的产生发展是刑事新派的教育刑思想的体现,它主要是针对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尤其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对其在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这种社会化的措施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都早已确立并都实施了社区矫正政策,以2000年资料统计为例,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社区矫正措施在这些国家得到广泛使用,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形式,例如社区服务、电子监控、日间报告等。
      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处罚方式,与传统的处罚方式相比,社区矫正有以下优势:
      (一)与监禁刑相比减轻了监狱的负担,降低了司法成本,符合倡导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行刑经济性原则。根据英国政府对于不同种类刑罚的执行成本所做的最新统计资料,被判处监禁刑的服刑人员平均每人每月消耗政府2700英镑,而对于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国家每月只需支付每人200英镑左右的成本。(参见MartinWasik,(2001),EmminsonSentencing,FourthEdition,BlackstonePress,London,p72.作者指出,英国政府所做的调查表明,政府每月需对被判处监禁刑的服刑人员每人支付2700英镑的成本,对被判处社区惩罚和恢复令的,每人支付270英镑;对被判处社区恢复令的,每人支付190英镑;对被判处监督令的,每人支付150英镑;对被判处社区惩罚令的,只需支付140英镑。)
      (二)有利于违法者的改造。社区矫正的处罚方式不影响犯罪人的正常学习、生活,有利于改造犯罪人,减轻社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社区矫正虽然要求犯罪人提供一定的无偿服务,但都是在业余时间,不会影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增强辨明是非的能力,也有利于提高其社会竞争能力。对于成年矫正对象,可以不影响其工作,保障其在服刑期间也能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这对于维护犯罪人的家庭稳定有显著积极意义,也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
      (三)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使其在分散的社区内服刑,与集中关押相比,避免了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四)对犯罪人的惩戒、教育作用强。与以往的监禁不同,社区矫正使得犯罪人深入社区生活,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无偿服务,在受到惩戒的同时也能够得到更为生动的教育,促使违法者与社区恢复和谐的关系,重返社会。
      鉴于此,我国应当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将社区矫正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之一,并推广适用于轻罪案件中。现存的处罚形式仅注重于对行为人的惩罚,忽视了对行为人的教育、改造,对遭受违法行为侵犯的被害人和社区的补偿。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作出进行社区矫正的处罚,责令其在一段时间内在特定社区内进行无偿劳动,不仅能使其在服务中进行反省、避免其今后再次实行违法活动,还能够使被害人和社区实际受益,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制度。
      
      参考文献
      [1][日]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撮要》(上),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2][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新订增版,第7页。
      [3]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5月,第102页。
      [4]廖斌、何显兵:《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65页。
      [5]MartinWasik,(2001),EmminsonSentencing,FourthEdition,BlackstonePress,London,p72.
      [6]王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3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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