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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定位及措施之完善

    时间:2021-05-15 08:0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担负重要职责,但当前在总体规划、执法思想、工作机制及措施中均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应当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完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与措施,推动该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关键词检察机关 综合治理 职能定位 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2-0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对社会矛盾的的综合治理,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各项业务均贯穿着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职能主要有:
      1.打击犯罪的职能。打击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廉洁的政务环境。
      2.预防犯罪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一方面具有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能,另一方面还是预防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通过办案发现治安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集中整治。依托青少年法制教育园地、廉政共建单位做好各项经常性的预防犯罪工作,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教育社会各阶层树立廉洁守法的意识,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3.法律监督的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社会进行综合管理,因此,执法、司法是否公正合法规范是决定综合治理成效的关键。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负有重大职责,主要是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权力,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促进执法规范、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依法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4.检察调处的职能。各种社会矛盾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通过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配合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做好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减少社会对立。依托控申检察职能,下大力气化解涉检信访积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5.宣传教育的职能。加强对全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优势,把法制宣传教育始终贯穿于检察办案各环节。要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诉,举办新闻发布会、展览会,印刷宣传材料以及利用宣传媒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预防宣传基地,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学校、企事业机关单位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及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6.防范参谋的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检察机关应该避免就案办案的现象,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注意发现犯罪隐患和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制堵漏,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要经常调查研究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分析和掌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委政府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进一步推动综合治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当前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存在的不足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功效作用,但不容否定,该项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
      一是在总体部署上缺乏规范化、制度化。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往往注重事后监督,和社会治安的提前预防之间存在不协调,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二者不能有机结合;其次,现行制度设计和法律架构对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治理缺乏相关的程序和责任分配,致使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治理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再者,检察机关没有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高度,未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容易造成工作的单纯化、敷衍化、形式化、表面化。
      二是在执法思想上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错误观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重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要求全社会各个部门各个组织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但当前,各单位单兵作战、个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况十分普遍。各级检察机关参加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也存在此种思想倾向,反映在工作中难免在落实防范措施上力度不够。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打击犯罪以事后治理或事后惩罚为主,提前预防的工作思路重视程度还不够或落实还不到位。这种事后治理或事后惩罚的做法并不能真正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有作用。
      三是在工作研究上重视不够,方式单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个长期而庞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即使同一时期不同地方也有着不同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缺乏实际的深入调查,对适合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途径、方式等探索不够,调研不足,这是与新时期检察工作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不相适应。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和措施
      (一)明确任务,突出和强化各项检察职能
      1.始终不渝地贯彻“严打”工作方针。深入持续开展“严打”斗争是有效预防和震慑各类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也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这也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和主要途径。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部署,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在批捕、公诉等办案环节体现从重从快的“严打”工作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一方平安。
      2.保持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群众联名举报、长期举报甚至引发群体上访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涉农、危害生态资源、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努力维护健康良好的政务环境。
      3.积极参加当地社会治安集中整治。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政法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当地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与公安法院等各部门多方联动,认真开展社会治安集中整治和“打黑除恶”等专项工作,有效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稳定,确保社会和谐安定。
      4.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对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或有自首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情从宽处理,以充分发挥刑罚和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方面的应有功能,减少社会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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