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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研究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1-05-08 12:00: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青少年犯罪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当中再犯罪青少年所占比例突出。由于青少年再犯罪现象呈现出的复杂多样性特征,不仅引起了政府和全社会的广泛高度关注,也影响着社会稳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发展,因此,从公共服务的视角出发,以公共服务理论、社会互动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罪后预防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18-02
      作者简介:朱小川(198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2013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公共服务。
      一、基本理论
      (一)相关概念界定
      在国内相关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相对模糊,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但针对其词义来看,“青少年”是指青年与少年的统称,“青年”一般是指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人群,“少年”一般是指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人群。“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十四周岁(含)到二十五周岁(不含)的人群。
      青少年犯罪实际是以生理年龄作依据进行划分的犯罪类别,理论界给予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概念是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下的定义,指十四到二十五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六到二十五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青少年再犯罪,一般是指二十五周岁以下的行为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制裁者再次犯罪,因轻微犯罪和一般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再次犯罪,以及虽未被揭露和受到刑事制裁,但却多次犯罪的犯罪人的犯罪。
      (二)青少年再犯罪的特征
      一是青少年再犯罪主体以青年为主。刑满解教中的青年是青少年再犯罪的主要构成部分,因为再犯罪中的青年群体一般思维都较成熟,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经历且精力充沛,相较而言会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老路。
      二是青少年再犯罪主体大多未接受过高等教育。很多再犯罪青少年,在初犯时是初中或高中在读,由于案发后被开除学籍,无法继续坚持学业,导致再犯时学历程度与初犯时相同,而且大部分再犯罪青少年正是由于很小就受到非正常社会化进程的处罚,缺少较完整的素质教育,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未受到主流文化教育的指导,其行为方式也未得到及时的矫正与约束,因此,会容易出现重复犯罪的情况。
      三是青少年再犯罪类型多属于侵财犯罪。侵犯财产权或以财产为主要犯罪目标的行为占较大比例,抢劫、盗劫也是青少年再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这从侧面可以反映出经济原因是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主要诱因,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由于缺乏经济来源,青少年会迫于生计而再次误入歧途实施犯罪。
      (三)青少年再犯罪预防的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对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形成自上而下、一一以贯之的工作模式和格局,形成由政府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就业安排、关爱帮扶等一系列工作。
      二是法制建设与政策保障相结合原则。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性文件,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同时,以政策、制度作为依托,为开展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是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进学校教育全过程,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面向社会广泛开展青少年的法制宣传。
      二、相关理论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罗伯特·B·丹哈特夫妇提出公共行政人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政策时应着重强调他们服务于公民和授权于公民的职责,由此,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理念。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思想来源和概念基础主要包括:民主公民权、社区与公民社会的理论(或模型)、组织人本主义和新公共行政以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等四个方面理论内容。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内容,在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过程中,政府可以逐步建立并加强集体和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及意识,加大力度关注法制建设、社区价值观以及公民利益,在开展预防工作中,积极利用好基于共同价值的各方组织来满足公民的利益需求。
      (二)社会互动理论
      社会互动即社会相互作用或社会交往,是发生于个人之间、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是人们对他人采取社会行动和对方做出反应性社会行动的过程。社会互动理论主要包括:马克思的社会交往理论、符号互动论、常人方法论、社会交换理论、人际交往等五个方面内容。结合社会互动理论内容,在对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问题上,政府与社会各组织、团体之间积极互动所产生的相互作用可以作为顺利推动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工作的重要保障,同时在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以及社会各机构组织之间互相作用时应寻找出适合的方式和规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达到最佳协作状态,从而维持社会的有序状态,改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三)犯罪社会学理论
      犯罪社会学是研究社会因素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又称社会犯罪学或刑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理论主要包括:现实犯罪状况、类型、地区分布、造成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犯罪的社会预测、防范、控制以及各种惩治对策等内容。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各国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对监狱和狱政管理的改良有直接影响,对于防止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起着积极的作用。结合犯罪社会学理论,在对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问题上,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通过对犯罪类型、犯罪地区分布等方面进行调研,帮助政府从社会、经济、教育等犯罪因素更加透彻的分析出造成青少年再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有针对性的研究预防对策。
      (四)罪后预防理论
      犯罪预防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都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更是解决犯罪的治本之策。无论是对犯罪现象还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最终都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的措施与对策,防止犯罪发生,而罪后预防则是犯罪预防在广义上延伸扩展后所涵盖的其中一个概念,即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遏犯罪行为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在犯罪发生后所采取一系列的惩罚与改造方法。结合罪后预防理论内容,政府在面对预防青少年再犯罪问题上,可以通过对青少年再犯罪现象及原因的研究,进而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或减少青少年再犯罪产生的条件,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增强公民的安全感。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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