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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第一案”涟漪

    时间:2021-05-05 16:01: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庭审将要接近尾声,身穿0100囚服的被告人段继红终于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法庭上痛哭起来。她指着公诉人说:“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这是2013年4月24日出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五法庭上的一幕。因为同样的事由、同样涉嫌诈骗罪,这已经是段继红第二次被刑事立案侦查。
      她第一次被刑事立案侦查是在1994年,但案件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就被否决,经过讨论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案件被撤销。段继红也因为被错误羁押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谁也不会想到,在事隔19年后,因同样的事由、同样的罪名,她站在了刑事案件的被告席上。这一次,她已经被羁押了三年多,案件曾多次被退回补充侦查,现在已经是第五次开庭。即便如此,案件的走向依然不明朗。5月22日,一位熟知案件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强调:“案子现在还没有基本结论。”
      漫长的羁押、马拉松式的庭审,均意味着案件的复杂性。本案材料多达30本,提交给合议庭的报告就有100多页。而19年来,针对段继红涉嫌诈骗的争议与讨论从未停止——十多年前检察机关宣布对段继红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予以撤销时即遭致不少非议,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内部人士。
      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为19年后的重新审查埋下了伏笔。但蹊跷的是,如今的重新审查和19年前的审查并无本质不同——截至第五次开庭,公诉人并未出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段继红据此高呼“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段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重审已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因为“这是对司法机关早有结论的案件就同一事实重复侦查”。庭审中,段继红的辩护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健也反复问公诉人,为何经最高检批准撤销的案件会再次被追诉?

    行政诉讼第一案


      对段继红的重新审判,意味着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深刻印记的“贤成大厦案”并未画上句号。
      于1991年破土兴建的深圳贤成大厦,一度期待成为“中华第一楼”,结果却命运多舛。一桩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在各种力量持续不断地干预下,1994年后逐渐演变为一场历时十几年的连环诉讼,包括一系列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的结论来回往复。
      1994年9月1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吴贤成、段继红以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立案侦查,拉开了刑事案件的序幕。1997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下发《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吴贤成、段继红不构成诈骗罪、投机倒把罪。至此,刑事诉讼案告一段落,但并未终结。
      正因为刑事案件被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才得以推进。
      该案发端于1995年。因不满公司被强制注销,吴贤成在这一年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深圳工商局)和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深圳外资办)发起行政诉讼。这起典型的“民告官”于1995年4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拉开了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序幕。
      案件一审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随后于1997年8月宣判,深圳工商局和深圳外资办败诉。二审期间,著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等分别是不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最高法院前副院长罗豪才、现任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都是该案主审法官。1998年,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虽然败诉方一直不服,并试图提起再审,但没有成功。
      这一行政诉讼案轰动一时,后来进入一些法学教科书的经典案例集。
      由贤成大厦引发的民事案件在湖北进行,同样波澜不断。涉及的当事双方分别是以吴贤成为代表的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贤成),和给深圳贤成提供贷款的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下称中行花桥支行)。一审判决之后,各方使尽力量,上诉、再审、再审上诉、抗诉、重审、重审上诉,几乎穷尽了一切可能的司法审判监督的渠道。
      按照司法审判体制“先刑后民”的原则,刑事案件是影响全部案件走向的基石。如果此次刑事案件成立,那么很可能前述已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将被推翻,因为民事纠纷、行政案件均是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才得以展开。
      1994年,吴贤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等罪名被深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08年,因同样的行为和罪名,吴贤成等人被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两次立案侦查时间相隔14年。如果这次段继红等人的诈骗罪得到法院的认定,那么之前的系列案件的全部结论将倒转,错案变为正确,之前的正确将变为错误。这是一个复杂的司法逻辑链条。
      今年4月24日开庭审理的段继红案,正处于新的司法逻辑链条的原端。这桩马拉松式的审判,或许因此而全盘改变。

    争议焦点


      1988年,泰国商人吴贤成以泰国贤成公司名义,与深圳四家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上海二轻工业贸易公司、深圳市家用工业公司)合作建设贤成大厦,约定由深圳四家公司出地,吴贤成出资。
      1989年4月13日,为合作兴建贤成大厦,中外合作公司深圳贤成注册成立,吴贤成任董事长。
      在贤成大厦于1991年11月29日动工兴建十多天后,同年12月11日,吴贤成作为甲方与香港鸿昌公司董事长王文洪(乙方)签订《股份合约》,约定乙方以1.1亿元购入甲方拥有的贤成大厦物业50%股权,甲乙双方以注册泰国两合公司各占50%股权,双方共同投资建设贤成大厦。但是,这场看似“强强联手”的合作,成为双方麻烦的开始。王文洪投资不久后即与吴贤成发生股权纠纷,导致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贤成大厦建设于1993年9月20日起陷入停工窘境。

      1994年,检察机关启动对吴贤成向银行贷款问题的调查,涉及中行花桥支行向(香港)贤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贤成)投资贷款3900万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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