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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服刑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时间:2021-04-29 00: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险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衔接不畅,难以保障患重大疾病的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难以保障刑释人员的基本生活。只有改革服刑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适当提高罪犯的劳动报酬——“工资”,把参与监狱生产劳动的罪犯纳入到监狱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体系中,剥夺罪行严重的经济罪犯判刑前积累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
      社会保险正在由广覆盖向全覆盖推进
      我国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从制度上覆盖了所有城镇户籍的人口。我国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从制度上也覆盖了所有农村户籍人口。作为雇员的农民工也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模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人社部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0427万人,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370万人;2012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41万人。据卫计委统计年鉴,2011年末参加新农合人数为83163万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精神,新农合也是基本医疗保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已经是很高了,超过了97%。而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有年龄限制和其他条件限制,参保对象排除了婴幼儿、中小学生、非在职的大学生、研究生等,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例也很高了。据人社部的统计公报,我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也在逐年提高。
      最低生活保障正朝着应保尽保与提高保障水平的方向推进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制定贫困线进行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民政部及时总结上海经验,要求1999年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为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底,已有4305.5万人得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334.8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2013年10月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5355.8万人,县以上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077.6万人。我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逐年有所增加,保障水平也在逐年提高。这不是因为我国绝对贫困人口在增加,而是提高了贫困线的标准,让弱势群体能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服刑人员社会保险改革严重滞后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改革
      2012年4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时透露,全国共有监狱681所,在押犯164万人。我国正在编织严密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可服刑人员是特殊群体,关于社会保障的教材和专著鲜有提及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险模式。而服刑人员社会保险模式与社会稳定的关系非常密切,换言之,在押犯人作为特殊群体,其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直接影响着犯人的基本生活、身体健康状况、改造效果。
      为了增强教师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上海政法学院社会保障教研室的5名教师专门到上海市青浦监狱等地调研,了解罪犯和刑释人员社会保险问题。通过实地访谈发现:我国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模式,很难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看守所条例》关于人犯的基本生活与医疗卫生的规定。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第二十五条规定,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监狱法》关于罪犯的基本生活与医疗卫生的规定。我国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监狱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2)《监狱法》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3)《监狱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4)《监狱法》第四章第五节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劳保部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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