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对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排斥问题研究

    时间:2021-04-28 20: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假释犯是指已经在监狱内执行部分刑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在监外执行的“罪犯”。假释犯是权利状况特殊的社会群体。从调查中发现,这类特殊群体在回归社会以后面临着来自社会的多重排斥,其中社会保障方面的排斥尤为突出。由于社会化进程的中断,长期监禁生活使得他们很难适应社会变迁的现实,并且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难以得到与普通人平等的待遇。“罪犯也是人,应该享有人的尊严。”正视社区矫正过程中假释犯对象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的社会排斥事实,寻求社会融合、社会宽容的积极举措,将是今后国家、政府以及社区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社会保障;社会排斥
      中图分类号:C913.7;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5-0076-08
      
      作者简介:
      金碧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工作系讲师 (浙江 杭州 310018)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通过法律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生活提供安全保障的一项根本制度,其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保障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但目前主要集中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领域。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国家制度,是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社会权利。在我国,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民也开始享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不过,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许多制度缺漏,对很多生活事件缺乏相应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旦出现某个方面的问题,就比较容易引发相关矛盾,导致社会排斥,由于社会保障体制缺乏相应的措施,易使他们沦为边缘群体。
      假释犯对象是指已经在监狱内执行部分刑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在社区执行的“罪犯”。这类“罪犯”是当前社区矫正过程中一个特别引人关注的群体,他们是行刑社会化和刑事政策轻缓化的产物。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这类对象进行教育改造的现实情况看,他们是权利状况“特殊”的社会群体。假释犯对象重新回到社会以后,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身份、户籍、住房、工作、医疗保障、收入、家庭生活、亲情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等,这对于那些与社会隔绝时间较长的假释犯对象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挑战。为了寻求适合自己生存的生活空间,假释犯对象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选择,同时努力获得来自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但问题是,源自于各个方向的社会排斥因素使得假释犯对象在回归之后步履艰难,这些社会排斥因素不断刺激着假释犯对象已经脆弱的神经,在他们受限制的自由范围内不停地打击他们的自信心和改造勇气。其中,牵动假释犯对象神经最直接的事务就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潜在根源在于社会长期以来针对“罪犯”而“隐性”设置的一系列障碍,这些障碍在现实生活中以五花八门的形式横亘在假释犯对象寻求新生活的道路上。对于大多数假释犯对象来说,这些社会保障方面的障碍是难以想象,但又是很无奈的。
      因此,本论文力图从社会保障这个视角来讨论社区矫正进程中假释犯对象面临的多重社会排斥问题,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三个方面,并以此来探悉这些社会排斥的具体运作规律。本论文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通过深入访谈法调查了上海市X区S街道、B区D镇和N区C镇共25位假释犯对象,其中男性假释犯对象23位,女性2位。被调查的假释犯对象年龄分布在21-74岁之间,16位已婚、1位离异、8位未婚。这些对象的刑期长短不一,刑期在10年以上的共有11位,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不包括10年)的有14位。假释犯对象的案由主要有:贪污、受贿、抢劫、强奸、贩卖毒品、虚开增值税发票、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诈骗、挪用公款等。案发前工作情况如下:无业(8位)、工人(2位)、下岗工人(1位)、公务员(5位)、个体户(3位)、公司雇员(5位)以及退休(1位)。(注:出于保密需要,本文的研究对象一般用其姓氏的第一个英文大写字母来指代。)
      
      二、理论架构
      
      社会排斥理论是本论文的重要理论参照。目前国内国外学者对于社会排斥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排斥主要指“不同的事物对应有差异的人”;或者指个人和群体的生活方式是否受社会结构的压力所致,它被用来强调和鉴定由于社会基础性变迁和社会的迅速瓦解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或者,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排斥是一种跨越多种范畴的、累积的、顺序的网络化过程,从多种职能体系中被排斥出来。根据李斌在《社会排斥与中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一文中的介绍,社会排斥可以定义为某种“不幸”的人不仅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排斥,而且在社会保障领域里也受到排斥。从社会排斥的表象上来进行界定,社会排斥理论的实质是研究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系统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斥,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并且这种状况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和传递(注:唐均:《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从克服贫困到消除社会排斥》,《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必须承认,在本土化情境下社会排斥更应该被界定为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原因,某些社会群体被排挤、被边缘化为弱势群体的机制、过程和状态。作为动态互动的过程,社会排斥作用在社会保障体制功能失效这个前提下表现得尤其明显。在这里,社会保障体制方面的排斥指转型社会面临的各种社会保障压力作用于个体身上。当然,转型社会指代新旧二元体制转轨过程中单位保障体制逐渐过渡为社会保障体制,单位保障体制弱化,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的现实。
      需要注意的是,本论文关注的罪犯(假释犯对象)回归社会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同样也是直接面临的障碍就在于社会保障体制的排斥。“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在假释犯对象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从社会保障体制的转型“过程”来理解这类特殊群体的实际遭遇,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这个动态过程主要归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福利三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调查发现
      
      通过调查,在本论文中除8位假释犯对象在入监前工作情况是“无业”(长期在社会上闲荡)外,其余17位假释犯对象都不同程度地获得过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项目的支持。从调查中得知,大多数假释犯对象在假释出狱后都经历了一个假释初期(社会保障空白)——假释中期、末期(社会保障开始恢复、重新获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遭到的主要社会排斥问题有:社会保险方面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社会福利方面的公共医疗服务和廉租房享受。这些问题不仅仅是结构性和制度性安排的结果,更是长期以来国家和社会在对待假释犯对象观念上倾斜的反映。相比较其他弱势群体,如下岗工人、妇女、儿童、老人、农民工等,假释犯对象作为“罪犯”,其带有“标签”的身份使得其总是被人为和刻意地安排在社会保障体制的最边缘,因此,在他们假释出狱之后所应该延续和恢复的保障权利总是未被有效地保护和获得。这是当前假释犯对象回归社会以后在生活世界中所遭遇到的最隐性的社会排斥问题。
      (一)社会保险体系方面的社会排斥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统一的社会救济基金,对因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事件进行的制度安排,目的是防止失业者的生活受到威胁。

    推荐访问:假释 矫正 排斥 社会保障 对象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