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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时间:2021-04-28 20:00: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的梳理工作,并在全省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根据梳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梳理范围、重点和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178件现行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同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全省人大代表在主题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法规分类处理意见,并对近期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提出具体建议。
      9月和10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第一批集中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方案,广泛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全体省人大代表、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的意见,并多次研究修改。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议案。
      一、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一)关于《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该条例于1989年11月4日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1997年11月12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2004年5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4年国务院出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作了具体明确的规范,且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务院条例已基本覆盖省条例内容,且更符合形势发展,实践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照国务院条例执行即可。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二)关于《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该条例于1991年5月25日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出台,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及其实施和保障作了全面规定。条例规定的就业安置、经费安排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三)关于《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4年8月31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执收、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符合有关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四)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5年9月28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2001年9月3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4年7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1年12月1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随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体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已基本按照省政府于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执行。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五)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4月29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3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对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登记机构职责、登记生效时间、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登记错误责任等在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了规定。2008年,建设部为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目前,我省房屋登记有关工作基本依照物权法及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执行,省条例已基本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六)关于《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29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2月1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于2001年12月28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同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与经费保障、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与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规范。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省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已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整合统一也逐步到位。上述两件法规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适应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的要求。为此,建议废止上述两件法规。
      (七)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7年11月12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条例有关村镇规划方面的规定与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一致,已不能适用;有关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有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已作出改革调整,有的较原则、可执行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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