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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被同事恶意代领,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等8则

    时间:2021-04-25 00:02: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工资被同事恶意代领,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日前,由于公司明显效益转好,领导决定将拖欠包括我在内的11名职工的四个月工资一次性付清。可当我去公司财务室领取时,发现我的工资早已被同事李某领走。原来,李某在领工资时,以我有事在身,已口头委托其帮助代领为由,要求财务人员向其发放。财务人员未经核实便照办了。鉴于李某随即已卷铺盖走人,我无法向其索要,只好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认为其只能发放一次工资,因财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只能找财务人员赔偿。请问:我究竟应该向谁索要损失?
      潘晓琳
      潘晓琳: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财务人员的行为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而公司财务人员既未将工资发放给你本人,李某又不是你的亲属,你也根本没有委托李某领取,即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对财务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财务人员发放工资的行为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一,而你却因此遭受实际损害,决定了公司必须对财务人员的行为后果买单,也就是向你作出赔偿。
      小 保
      春节加班,你拿够自己的加班工资了吗?
      小 保:
      鉴于必须按照所签订的大笔订单限时交货,我们所在的公司经与工会协商并征得全体员工同意,在春节期间一直组织继续照常上班,甚至无法安排补休。如今春节假期刚过,公司虽已按时向我们发放了加班工资,但我们同时发现有的人领得多,有的人领得少;有的天数按3倍算,有的天数按2倍算。虽然我们的岗位不尽相同,工资标准也有所差别,但我们觉得加班就应该一视同仁,不应厚此薄彼,加班工资自然也应当一样。由此也让我们感到疑惑,我们各自拿够了加班工资了吗?
      王玺玲
      王玺玲:
      要考量你们是否已经拿够属于自己的加班工资,必须明确两个方面:
      一方面,关于加班时间的性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要确定好加班工资,首先应当定位好加班期间是“休息日”还是“法定休假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春节的7天假期在法律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共3天;另一类是调休的休息日,即2月3日、4日、5日、6日共4天。与之对应,今年春节的7天假期中,有3天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有4天应按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公司分别按3倍、2倍计算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月法定工作天数)×300%×3天,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月法定工作天数)×200%×2天。其中提及的月工资基数为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每月实发工资高于合同约定,可依据实发工资为标准;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因为你们的月工资标准不尽一致,决定了存在差别也是合理的。关键在于实际发放给每一个人的金额,是否低于前述计算结果。
      小 保
      为逃税“自降”工资,当心单位因规避义务而出尔反尔
      小 保:
      三年前,我在一家公司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约定,我的月工资为18000元。由于担心因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减少实际收入,经我要求,公司也同意,彼此在劳动合同中只写我的月工资为4000元,其余14000元则通过报销差旅费等方式领取。如今,鉴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公司不愿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遂要求其按18000元/月,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只愿依据4000元/月支付,并以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为凭否认此前为逃税所达成的约定。而我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请问:公司真的可以出尔反尔吗?
      蒋丽清
      蒋丽清:
      在你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即使公司属于出尔反尔,你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的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所指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表面看来,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比一般人高得多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同样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公司能够提供你月工资为4000元/月的劳动合同,你对劳动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只是就其中的月工资标准提出反驳,自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鉴于你已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且从报销差旅费等领取款项方式中很难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你也就只能为掩盖避税而“自降”工资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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