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法意与人情的冲突

    时间:2021-04-10 12: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血亲复仇作为道德伦理的义务,被儒家视为孝道的一种,受到大肆吹捧,但其本质上却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行为,是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从古至今,我们一直面临着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一方面是任何时候都要被信仰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来自民众的力量,他们之间的较量从未停止过。
      【关键词】血亲复仇;法律;人情;冲突;统一
      “血亲复仇”被看作为一种道德伦理的义务,在我国古代社会私和父母之仇的行为不仅为道德所唾弃,也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但是血亲复仇本身就是一种仇杀,在本质上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行为。儒家一方面在立法上对其予以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又要将这些实为犯罪的行为置于礼法的统领下。但在不同的时代,统治者对于这些制度都存在矛盾态度。中国古代社会这种始终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伦理作为治国方略和评判标准,势必会出现“曲法为情”或“合法悖情”现象。古代社会思想观念对中国人的法律观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并未消除。
      彭宇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再是人们茶余饭后的焦点,但其影响仍在——老太太跌倒不敢扶,民众害怕被赖上,害怕做了好事却要被法律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为何在社会上引起了如此的大争议?产生了如此不良的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只是死死地遵守法条,没有考虑到民众的心里承受能力。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当今社会依旧存在,如何处理好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也是检验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块试金石。
      本文所涉及的人情是民众抛开法律规定,法院做出的判决符合他们以社会生活经验做出的预期。作为与人情相对概念的“法”,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它是超越情理的东西,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是理性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文化强调礼治,德治,使法律充满了人情味,儒家思想的不断传承,使得“人情”这一理念传承至今。抛开人情,单依法律规定是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它仅仅是法条上的公平、正义。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法律实效是另一回事。从上文提到的“彭宇案”可以看出,法意脱离人情,势必会变成僵死的法条,拘泥于僵死的法条,做出与民众价值观相背离的判决,只能削弱法律的权威。伯尔曼教授说:“每个人都知道,没有任何警察可以实施的力量能够制止城市的犯罪”。这也就是说真正能够阻止犯罪的乃是宗法的传统,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跳出人情,忽视民意只能导致法律形同虚设,所谓的法条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在当代中国,单依法律,跳出人情,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的。
      但很多时候我们为迎合人情,法律却被扭曲,失去了其应有的公平正义。一个案件还未到审判的时候,民众的判决便已在各大网站上传的沸沸扬扬,很多时候法官由于迫于舆论的压力,而做出与法律相背离的判决。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的适用原则之一,其中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人情的介入将是这一案件变成案件事实与人情事实的混合体,法的适用将会遭到破坏,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颠覆性的破坏。
      重视民意,考虑民众的心里承受能力并不意味着法官要被人情所左右。民意需要受到尊重,但法律具有其独立性,法律人必须遵从法律,法院需要坚定中立的立场,根据真实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判案。贺卫方教授说过:“法官判决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因为经过过滤最后凝练成的所谓民意的结晶,就是法律”。不考虑民意,拘泥于法律也许会造成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缺失,但对于人情的过于看重,忽视法律将会造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破坏,“法外施恩”,“法外施刑”又将浮出水面,导致司法黑暗。
      法律和人情似乎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究竟该怎样处理法意与人情的冲突。
      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局限性与社会不断发展的矛盾、法律人的理性思维与普通民众感性思维的矛盾,使得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不可避免。但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并没有违背人类对价值的认知,所以法律与人情并不是完全处于两个对立面上的,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人情的天平处理不好,将会阻碍法制建设的进程。法律与人情不可偏废任何一方,使之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才能有效的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那到底该怎样实现法意与人情的平衡?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特定国情下的产物,其宪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陪审团不适用法律,在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证据、观点、听取法官关于证据总结的指导,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陪审团制度巧妙地将人情的因素融入到法制中,既维护了司法的威严又体现了人情,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且国情存有很大差异,照搬别人的制度极有可能出现“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的尴尬,因此不能全盘照搬。
      再者,因为司法权被法律人垄断,法律到底是如何产生,这个案子为何要这样判往往是普通民众所不知晓的,当民众所预期的与法官最终做出的判决不同时,民众就极有可能认为法律人以执行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信仰的缺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必须要引入有效的监督机制,让民众参与司法过程,最重要的是在全社会普及法律,引导民众形成法律思维。
      最终,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充分重视民意,但又不能轻易的为人情、舆论所左右,应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法意与人情相结合,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从而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8.
      [2] 董韫斐.人情的法理[J].科教文汇,2008(11):47-48.
      [3] 唐红林,邹剑锋.儒家“孝治”对“血亲复仇”的扬抑[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11):57-59.
      作者简介:丁蕾(1992- ),女,山东日照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推荐访问:人情 冲突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