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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义接受学习同化机制在行政法教学中的运用

    时间:2021-04-02 12: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奥苏贝尔有意义接受学习同化机制在行政法教学中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教师在教学中可以交叉运用不同的同化模式来创建有意义接受学习环境,使行政法教学更有成效。
      关键词:有意义接受学习 同化模式 行政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75(2009)13-091-02
      
      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一种机械式的教学过程,教师的讲授遵循一定的格式,学生只是被动地去学、去记,在近乎“填鸭式”的满堂灌过程中,学生并没有真正记住多少知识,没有学习的主动性,教学效果比较差。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以语言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在很多地方显得效率低下,抽象难懂,不易接受,使学习者易于疲劳。虽然很多教师在教学中使用了一些现代多媒体教育技术,如使用幻灯片、广播和电视,引入了声音、图像信息,但是信息的传递仍是单一的。加之多媒体技术自身的弊端,多媒体教学的效果也不是很好。
      在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创新能力和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今天,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积极性与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就显得更加重要。而奥苏贝尔有意义接受学习的同化机制理论为我们当前的法律教学改革提供了借鉴作用。在有意义接受学习理论支持下的法律教学,摒弃了传统的老师讲学生记、老师写学生看的无意义的重复与操练,而是在有意义学习的理论框架下的知识的认知与重构。这对法律教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促使教师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在法律教学中的责任和要求。通过创建有意义接受学习环境,使学生通过自已以往的知识和新的知识主动建构对新内容的理解。
      
      一、奥苏贝尔的有意义接受学习同化机制理论
      
      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奥苏贝尔将学习按其效果划分为有意义学习与机械学习两种类型,认为有意义学习乃是:符号所代表的新知识与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的适当观念建立起非人为的和实质性的联系;实质性的联系是指这些观念和学习者原有认知结构中的某一方面有联系。“要想实现有意义的学习,关键是要在当前所学的新概念、新知识与学习者原有认知结构中的某个方面之间建立起非任意的实质性联系。”只要能建立起这种联系就是有意义的学习,否则就是死记硬背的机械学习。奥苏贝尔认为,能否建立起新旧知识之间的这种联系,是影响学习的最重要因素,是教育心理学中的一条核心原理。
      奥苏贝尔指出,实现有意义学习有两种不同的途径或方式: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接受学习的特点是:所学知识的全部内容都是以确定的方式被(教师)传递给学习者,学习课题并不涉及学生方面的任何独立的发现。学习者只需要把呈现出来的材料,加以内化或组织,以便在将来某个时候可以利用它或把它再现出来。发现学习的特点则是:要学的主要内容不是(由教师)传递的,而是在从意义上被纳入学生的认知结构以前必须由学习者自己去发现出来。可见,接受学习主要是依靠教师发挥主导作用,通过“传递——接受”方式来实现;发现学习则主要是依靠学生发挥认知主体作用,通过“自主发现学习”方式来实现。奥氏认为,这两种教学方式都可以有效地实现有意义学习,关键是要在新概念、新知识与学习者原有认知结构之间建立起非任意的实质性联系。
      奥苏贝尔的有意义接受学习同化理论有两个基本概念,即同化和认知结构。而学生的学习就是一个同化和发展自身认知结构的过程。所谓同化,是指新旧知识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也称类化或归属作用,同化的结果使原有的认知结构更加丰富、更加分化,由此他提出了三种同化模式,即类属学习、总括学习和并列结合学习。
      1、类属学习,又称下位学习
      当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的知识在概括和包摄水平上高于新学习的知识时,新旧知识构成下位关系。相应的学习称为类属学习。它又分为派生类属学习和相关类属学习。
      (1)派生类属学习。该模式的特征是:通过新旧知识的相互作用,使原有知识不发生实质性变化,新学习的知识只是原有知识的另一种情形或扩大。
      (2)相关类属学习。该模式的特点是:虽然新学知识也是原有知识的下位知识,但新知识的学习对原有上位知识有扩大、修饰或限制作用,引起原有知识从本质属性上发生变化。
      2、总括学习,又称上位学习
      当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的知识在包摄水平上低于新学习的知识时,新旧知识构成上位关系。这样的学习称为总括学习。总括学习实际上是一种常见的、由特殊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的归纳学习模式。
      3、并列结合学习
      当新学习的知识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知识既不能产生类属关系,也不能产生总括关系,而具有某些共同的关键属性时,这时的学习称为并列结合学习。
      
      二、有意义接受学习同化机制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
      
      同化理论是一种学习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教学理论,能够对教学实践产生直接影响。下面我将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法教学的实践,就同化理论在我平时的教学的运用作一简单阐述。
      在行政法教学中有大量的法学概念需要学生进行识记和掌握,但识记这些概念又相对比较乏味,如果采用一成不变的教学模式则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的兴趣,而同化理论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在教学中,我根据法学概念的类型,在教材中呈现的次序以及概念之间的联系,恰当地选择同化模式,使学生牢固掌握所要学习的法学概念。也就是说,如果学生要学习的法学概念是已掌握的某一法学概念的下位概念就可采用类属学习同化模式;如要学习的法学概念是已掌握的某些法学概念的上位概念,可采用总括学习同化模式。而有些法学概念,它们不是从某一概念分化出来的同一级概念,但二者具有一些共同的关键属性。对于这样一些概念的学习要采用并列结合学习模式,结合社会实际和教材呈现的案例,分别给出他们的关键属性,即它们的定义,通过比较异同掌握这些法学概念。
      试举例说明,如在讲授新知识“行政强制”时,我们就需运用学生原有的观念和知识点。在行政法学前期的学习当中,学生一般都具有这样的观念:行政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行政行为,而这类行政行为称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学生们已经学过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而这两种行政行为正是行政主体依职权单方主动作出的。学生通过对行政强制作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例加以理解时,产生派生类属学习,因为行政强制并没有改变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学习比较省力,而且对相关知识点掌握得也更牢固。
      在讲“行政许可”时,我不是一开始就给学生讲什么是行政许可,它的特征是什么,行政许可有什么意义或作用。我让他们回忆已学知识——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学生通过新旧知识的相互作用,发现行政许可只是从属于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某个观念,它既不能完全包含在依职权行政行为当中,也不能完全由行政处罚等概念所代表,产生相关类属学习。这样学生在修正已学知识的同时扩展了新知识,加深了对新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在有意义学习中,当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经形成了几个观念,现在要在这几个观念的基础上学习一个抽象程度更高的观念时,便产生总括学习。如学生在学过行政复议、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后,在学习行政救济时发现,行政救济这个新知识能够总括已经学过的行政复议、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将这些概念罗列在一起,使原来零碎的概念有一个系统化的组织,加深对单一知识的理解。
      在讲“行政诉讼”时,我让他们回忆已学过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由于这些概念之间既没有类属关系,也没有总括关系,而具有某些共同的关键属性时,他们就能将这三个概念进行比较结合学习了。一般而言,并列结合学习比较困难,必须认真比较新旧知识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掌握。
      了解新旧知识之间的同化模式,有利于学生掌握分析教材的一般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实践中往往是相互结合,交叉使用,才有可能抓住讲解的重点,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了解其掌握情况。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我认为在行政法学教学中运用同化理论对教师有其基本要求:即要求教师掌握法学概念的体系框架,弄清法学概念的类别、它们之间是上位关系,下位关系,还是其他关系,要形成整个法学概念的“树状结构”。教师掌握了这一结构才能在教学中准确提取有关信息,有效地指导学生行政法学概念的学习。
      总之,有意义接受学习同化机制对法律教学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我们可以在教学中加以借鉴,使课堂教学更加富有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庆麟.认知教学心理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2]张春兴.教育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3]陈华峰.奥苏伯尔德有意义学习理论对课堂教学改革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4]肖同庆.影像史记[M].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
      [5]张广智.历史教育与现代影视[J].历史教学问题,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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