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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融贯论辨析

    时间:2021-04-16 04:00: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融贯论”一词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从类型学上看,法律融贯论至少可分为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三种。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的证成理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以及正确裁判的理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则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最优证成理论的广义融贯论。从真理论的角度看,认识性法律融贯论属于真理证成计划,构成性法律融贯论属于真理形而上学计划,而整全性法律融贯论则对认识性法律融贯论的真理论价值给予元理论说明。三种融贯论互不具有可替代性。
      关键词:法律融贯论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6-0093-11
      作为一种真理论和知识论,融贯论在哲学层面上已受广泛关注。融贯论的兴起可视为对笛卡尔式基础主义哲学的回应,其流行则与罗尔斯(J Rawls)的反思平衡理论,文吉斯(D Wiggins)和麦克道威尔(J McDowell)在伦理学中对戴维森方法的应用以及蒯因整体论紧密相关。融贯论的研究成果蔚为大观,俨然成为了一种哲学氛围。 ①从研究路径看,融贯论亦呈现多样化态势。例如,莱勒(K Lehrer)从解释性关系探讨融贯, ②塔戈德(P Thagard)和艾玛亚(A Amaya)则从限制性满足的视角讨论融贯。 ③当然,也有论者对融贯论嗤之以鼻,将其讽刺为“坐在座位上时裤子的感觉”。 ④
      在法理论中,以融贯为核心论题进行理论言说则为晚近之事。虽然佩策尼克(A Peczenik)、拉兹(J Raz)、哈赫(J Hage)、麦考密克(N MacComick)、 ⑤德沃金(R Dworkin)、 ⑥马默(A Marmor)Marmor,Coherence, Holism, and Interpretation: The Epistemic Foundations of Dworkins Legal Theory,Law and Philosophy,1991,pp383—412 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融贯论及其在法领域中的作用进行过阐述。但事实上,“法律融贯论”一词既是多义的,又是模糊的。在不同理论语境下,该词具有不同的理论内涵;即便在同一语境下,对“法律融贯论”的理解也不一而足。
      从类型学的角度来说,融贯论至少可分为认识性融贯论(epistemic coherentism)、构成性融贯论(constitutive coherentism)、整全性融贯论(integrated coherentism)三种,且皆有法理论上的对应物。在简要阐述这三种典型的法律融贯论后,笔者拟从真理论的视角剖析、定位这三种融贯论的理论价值上的差异,以表明三者相互不可替代。
      一、认识性法律融贯论
      (一)证成相对性
      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的证成理论。根据学界对知识本质为证成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的界定,经典知识论认为知识本质可适用JTB标准,但事实上这一标准问题重重。其中最著名的反驳意见参见 E L Gettier,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 Vol23, 1963, pp 121—123本文对此不予展开,但显而易见,该标准合理与否取决于对“真”采取何种理解以及对“证成”采取何种标准。认识性融贯论必须在证成语境下理解。因此,要理解认识性融贯论,首先应从证成切入。
      证成有三个面相,即主体角度证成、客体角度证成、听众角度证成。Hage,Studies in Legal Logic,Dordrecht: Springer,2005,pp35—36由于认识性融贯论在知识论上持信念论立场,即“信念的可证成性仅仅是所持信念主体的功能——主体的‘信念状态’”,Pollock, JL and J Cruz,Contemporary Theories of Knowledge,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1999,p22人类不可能超越自身信念判定外部世界,故对认识性融贯论而言,重要的不是什么(客体)被谁(听众)接受,而是谁(主体)接受了。且由于信念論者一般皆为内在主义者,故认识性融贯论会主张信念的可证成性是主体内在状态的一个功能。前引⑩,p24.因此,当认识性融贯论主要讨论个人性证成时,此种证成必然相对于证成支持者的内部状态。前引⑨,p39.
      综上,证成相对性是一种指涉相对性,即待证信念的支持者对该信念的判断依赖于其内部状态所包含的其余信念。当然,在推论意义上,这种相对性还可指正误相对性,即获得证成的信念事实上是可错的。
      (二)认识性法律融贯论的理论要素
      精确定义融贯是不可能的,但无法精确定义并不意味不能正确理解。就此而论,理解如下特征对准确刻画认识性融贯论是必要的。
      1.融贯、逻辑一致、演绎支持
      逻辑一致是融贯的必要非充分条件。Kress, Legal Reasoning and Coherence Theories: Dworkins Rights Thesis, Retroactivity, and the Linear Order of Decision,California Law Review,1984,pp370—371该原则可进一步阐述为:第一,没有任何元素在支持某个结论的同时也反对该结论;第二,任何元素及其反面元素不能用于同一证成。Aarnio,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 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ordrecht: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pp199—200若假定S为前提集,q为S的逻辑后承,那么当S仅含有p,且p=-q,q无法从S中融贯推出。此时,S和q组成的信念集合整体逻辑不一致。当S仅含有p,且p=q,q可从S中融贯推出,信念集整体逻辑一致。当S包含不止一个元素,且S实质蕴涵q,S演绎支持q。然而,在具体的法律认知和实践中,“必然推出”和“必然推不出”对融贯而言是一种过强且狭隘的理解,实质意义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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