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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9 16:13: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增设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为我国近年频频发生的拖欠劳动者报酬事件的妥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刑法保障。然而,现实生活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该罪在刑事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以合理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动报酬”这对概念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不作为性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其在立法、司法方面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法;司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罪”的增设无疑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表文件,将“恶意欠薪罪”正式更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一个崭新的罪名出现在了刑法第276条。可以说,刑法的这一修改顺应了我国社会的发展,然而,现实生活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该罪在刑事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试图从不同角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其在立法、司法方面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报酬之界定
      雇佣者支付劳动报酬与受雇者获取劳动报酬这对权利义务的存在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二者相互依存,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合理界定劳动关系是研究本罪的逻辑起点。
      (一)劳动关系的界定
      何谓劳动关系,在我国理论界争议颇大。从劳动法层面看,劳动关系主要指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具有从属性、产业性和职业性、目的性、组织性、国家干预性以及称为表属性等特征。其中,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与民事雇佣关系的关键所在。在民事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地位平等,无需法律专门给予任何一方当事人以特殊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直接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即可解决。而劳动合同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雇佣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受雇方以雇佣方为生活之保障,这就要求我国法律给予处以弱势地位的受雇方以特殊保护,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正式入罪便体现了这一思想。然而,在刑法层面,我们不能将劳动关系的认定仅仅局限为劳动合同关系。现实中,存在着大量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只有把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关系范畴,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事实上,我国劳动法也对欠缺形式要件事实劳动关系作出了相关规定,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综上所述,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研究逻辑起点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合同关系是当今社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通过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可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指的是自始至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用工合同、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等类型,事实劳动关系虽欠缺形式要件,却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劳动报酬的界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受雇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合理界定其范围是认定雇佣者拒不支付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关键所在。劳动报酬这一概念体现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从属性和职业性,劳动报酬是雇佣者因使用受雇者劳动力而支付的货币对价,是受雇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关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法主要从狭义层面加以规定的,认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报酬形式,主要有工资、奖金、津贴等,以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为原则。具体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应从广义层面加以理解,还是从狭义层面加以理解,学者争议颇大。本文认为,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从狭义层面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报酬的范围,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应当是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排除了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以及按规定未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这样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法入侵行政法、民法等保护领域,保证各部门法各司其职,防止因法律规定不同而引发的各种冲突,更加合理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之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然而,对于其具体范围尤其是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时的具体范围,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认为在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时,不能单纯依据刑法规范确定其范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作为劳动关系主体,在认定时需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文将一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即劳动者范围的界定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言,其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可谓是一般主体。在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的外延相当明确,而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其犯罪主体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确定时将刑法规范和劳动法律规范结合起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预期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在劳动法律规范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统称为“用人单位”,这个“单位”的含义不同于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含义,前者的外延远远大于后者,这点我们应予以明确。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中那些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组织而言,其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责任由自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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