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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律机制的演进分析

    时间:2021-03-17 12:04: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资本制度作为公司的灵魂,在公司的运转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新公司法也对此作出了重大修订。本文从资本制度的角度,分析、比较了新旧公司法的变动情况,发现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是松绑,且从历史与竞争范围、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及次优选择理论三个方面,分析公司法朝松绑趋势修改的原因。
      关键词:效率优先 次优选择理论 自治松绑
      权利通过斗争取得,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事实上,公司法的发展进程也是如此。公司法从刚开始严格禁止,到随着人类经济文化发展而不断丰富、多样,逐渐放开管制的过程,就是笔者文中所要阐述的“松绑”的含义。
      新旧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比较分析
      笔者将从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资本构成、出资与转让、增减资本与转投资方面作些简要的比较分析,以便揭示公司“松绑”的真正原因。
      (一)类型方面
      首先,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情况来看。从我国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且不得少于最低限额。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且最低限额已大幅度地降低为三万元。其次,从股份公司的变动情况来看。我国旧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的总额,并且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而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最新规定为: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且把最低限额降到五百万元。
      分析两种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一改当年那种管制经济的理念,开始放松对公司的管制,从法定注册资本制度过渡到折中资本制度,并且大大地降低了最低的注册资本额。此种做法给想投资公司的人增加了进入市场的机会,也是松绑或鼓励投资的一种方式。从我国公司立法的趋势来看,其最新的修订给了投资主体很大的活动空间,当有的学者还在强调市场的信用不高、不规范、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笔者却认为:我国的改革力度虽然不够,步子也有点小,但用不了多少年我国必将走向授权资本制度,因为那才是公司的归宿。
      (二)资本构成方面
      我国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的修订力度非常大,这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扬。我国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出资方式仅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不允许再存有第六种,这样大大地限制了人们的投资方式,极大地束缚了市场的活跃性,因此必将在制度层面困扰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则修订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点重大变化:一个就是加了一个“等”字,另一个就是加了一个“大箩筐”。不要小看这两个小小的变化,其对公司来说不亚于一场技术革命。对此,刘俊海教授说:“此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出资方式的扩大与其说是危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如说是强化了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信用,最终造福广大债权人”。正如温总理所说的:“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以上的所有言论归根到底就是给我们企业充分的放权,刺激民间资本的投资,体现了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宏扬公司自治方面迈了不小的步伐。
      (三)出资、转让、增减资本、转投资方面
      新公司法在对出资、转让、增减资本方面的修订不是很大,重点是在完善,却处处体现出给公司松绑的精神。
      首先,在资本转让方面。旧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之间的出资与转让方面规定得过于原则,实践性、操作性不强。因此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针对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大量的补充,体现在如下新增的三个方面:第一,新增了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修订增加了公司的自治权,鼓励了交易等。重点修改了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的三年不能转让,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间不得转让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针对上条,把三年改成一年,并且放宽了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转让的限制,加强了管理规范。既有益于公司法人本身、高级管理人员和债权人,更有益于活跃整个证券市场,加速资本的流通。同时给予了公司较高的自治权,赋予了公司法人利用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权力。
      其次,在增减资本方面。此处主要体现在减资方面,针对旧公司法一百八十六条,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中有两大重要的变化:一是取消了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二是把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日起的时间从90日缩减了一半。虽然这两个变化是微小的,但体现了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精神,并且给公司减少负担。
      最后,在转投资方面的变化比较大。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利润转赠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取消了这样的规定,新公司法的这次重大修订,充分给予公司最大限度的自治权,是符合公司法发展趋势的,有利于鼓励投资兴业。
      修改原因及其启示
      (一)从公司法历史发展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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