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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初探

    时间:2021-03-06 20: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先介绍了法国青少年刑事检察制度的概况及经验做法,然后从与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中阐述了法国青少年刑事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具体借鉴。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比较研究 检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30-02
      
      一、法国有关青少年刑事检察制度的概况及经验做法
      (一)法国的司法体制与检察官的地位
      与中国的公、检、法相互独立、分工负责不同,法国的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是行政机关的性质,检察院也同时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职能,其总检察长对司法部长负责,总揽全法国的检察工作;从体制运行看,法国实行审查合署,即各级检察机关均不设独立的办公场所,分别派设在各级法院内,每一级别的刑事审判法院均有检察官代表,全法国自上而下分别设最高法院检察院、二审法院(即上诉法院)检察院、一审法院(即基层法院)检察院、军事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法院检察院等。法国这种检察机关与法院合署办公、检察院同时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职能的体制决定了在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体制方面,有很多与其少年司法体制的共通之处。
      而法国的检察官在此种司法体制下,也具有法官的身份,与法官具有同样的任职资格,检察官的培训由国立法官学院统一进行,在司法過程中与法官的地位相同,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保障,检察官并可以与法官互换职务。因此在法国,检察官也被成为是“站着的法官”,法官而被成为是“坐着的法官”。法国检察官的具体职权与我国检察官规定的范围有不尽相同之处,除侦查职能、控诉职能、提起上诉程序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是两国检察官所共通的职能以外,法国的检察官还另有执行判决职能——即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执行判决、行政职能——即有权监督和控制经纪人、拍卖估价人以及律师、公证员等司法助理人员,并可监督司法档案的管理。据巴黎77省(MELUN)共和国检察官介绍法国检察官的工作量很大,全法国80%的省每个省只有一名检察官,大巴黎地区由于所包含的省份地区多,有3名检察官,下有15个代理检察官,每年收到的刑事案件材料有四万七千余份之多。在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下,法国的检察机关仍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具体到青少年犯罪案件办理时,为贯彻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法国检察机关中也专门设有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检察官,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审查,并形成一套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如在庭审程序前,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对警察机关移交的未成年人违法事件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足以继续追究或有法定免予追究的理由,可以作出归档不起诉的决定;若检察官认为认定犯罪的要素已充分具备,其可以将案件交由少年法官或少年法庭要求直接审判;在不起诉和追诉之外,检察官还可以对某些犯罪性质轻微、其年龄、家庭、教育、个性情况适宜挽救防止重新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采取追诉替代措施,例如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二)法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制度的特色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都出现了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的问题,青少年犯罪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这不由引起了世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关注,为解决此问题,联合国自成立之后,历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都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和少年的特殊保护都作为专题进行了研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目前国际上关于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有:《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这些文件对于世界各国预防和控制少年犯罪,建立、健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及保护被剥夺权利少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指出: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该项准则还对担任少年法庭法官的资格、对少年犯罪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成为世界各国制订少年法及设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机构的国际法律依据。
      法国同样注重年轻一代的成长,其儿童法律特别强调的是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对于国内日趋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1945年法国即颁布施行了《关于少年犯罪的法令》。总体而言,法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较为重视对青少年的保护和教育,其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对未成年人应尽可能保护、教育的认识基础上,通过颁行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犯罪的制度和命令,逐步完善和发展了青少年司法制度,迄今已形成主要的两套体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置。这是法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体制中较为特色的地方。首先,所谓“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在法国,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不仅仅关注青少年犯罪案件,对那些在肉体或精神方面存在危险或困难,或因缺乏关照或必要的教育而无法保证其健康、安全或良好品行的少年(即所谓的“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也给予了充分有效的法律方面的帮助。第二,法国检察制度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置方面也有一些特色之处。其一,是特别程序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国刑事法律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设置了特殊的规定。如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由特别法院而不是普通法院管辖,相应地在检察机关内部也设立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还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只在特殊情况下处以刑罚。刑罚只适用于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10岁以上不满13岁的未成年人,只可以采取教育措施或处以教育性惩罚。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年龄在刑事诉讼中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特别程序性措施。在所有的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应该由律师陪同参与。
      二、法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迪与借鉴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长期积累起来的调整社会关系、进行社会管理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既反映了历史上形成的有价值的司法观念和司法技术,也反映了本土文化传统在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上的积淀广度与深度。而人类之间发展的共性,折射在各国司法体制上则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类似或相通之处,因此,通过对国外司法体制的考察,结合本土的实际国情加以借鉴改进,是实现本国司法体制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形成由检察机关的专门机构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照特殊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制度。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除了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外,还考察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的经历、环境和性格特征,并将审查办案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这种所谓“特殊检察”的新形式主要有: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开展社会调查、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并整合社工资源,联合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等等。综合运行起来,上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特殊制度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为进一步地完善发展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在考察法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及少年司法体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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