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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时间:2021-03-05 20:24: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盛转衰、再度复兴的过程,目前正处于问题重重、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这也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缩影。如何科学合理地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实现司法民主价值,有效发挥陪审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作用,首先必须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即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的机制改革。本文首先通过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分析其流于形式的根源所在。其次,以根源为导向,具体研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离的原因、分离后所能产生的预期效果、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各自职能以及分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最后,提出职权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法律审;职权改革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述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开展,陪审制改革如何推动,已然成为了一个司法改革的新动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与法治体系一样久远。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说过,“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现代法治社会崇尚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化,同时对于司法民主也有普遍的价值认同。世界各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非职业法官”,就是在司法民主理念基础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制度实践,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属于这一范畴。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用我国官方语言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视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运行几十年,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过程看来,该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反而与社会日渐疏离,究其原因是对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出现了偏差,但是不可否认其所具有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集中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未来走向。其中,改变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即陪审员仅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处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完全交给法官解决。这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的重大调整,也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将对我国法律观念、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陪审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新的陪审模式——“有限参审制”陪审。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借鉴了陪审团制的广泛性、随机性;二是合议庭组成仍采用参审制的“混合合议庭”模式,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法庭审理;三是人民陪审员仅参与事实认定的审理,而且要与法官一起对事实认定负责,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仅能发表意见,供法官参考。此种陪审职权设计,既不同于参审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量刑等全面审理,又不同于陪审团制的陪审团单独对事实认定负责。现行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但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中,人民陪审员处于严重的虚置地位,长期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专业户”等现象。该制度显然偏离了原初的制度功能价值。那么问题的根源在于什么呢?
      第一,我国从来就没有建立分权式的陪审制,即陪审员与审判员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审判权力的职权分工。所谓审判权力包括事实审的权力和法律审的权力。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陪审员往往会受到职业法官的压制、操控和排斥,难以享受到一位“准法官”的职业荣耀,更不用谈享受独立的审判权了。
      第二,法律对“同权”的规定太宽泛,远远超越了陪审员自身能力所容许的范围,并不利于实现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目标。目前我国的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由一到两名陪审员与法官组成“混合法庭”,“同职同权”审理案件,特别是陪审员享有解决法律专业问题的职责,这完全超越了一般陪审员的能力,未免“强人所难”。而且陪审员的意志受制于职业法官的法律职业化意志,这使得陪审员难以发挥其作为社会伦理道德“发言人”的作用。
      三、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如上已经提及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形式上拥有几乎同等的权力,实质上却徒有其表。这种尴尬的现状导致的问题就是人民陪审员只“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从人民陪审员异化为“人民陪衬员”不足为奇。要改变陪审员这种尴尬的地位必须要真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而这次改革应当以陪审员有效行使职权为中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为陪审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要进行改革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分离的原因、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各自职能以及分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只有明确和保障了陪审员的职权,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从应然推进到实然。
      (一)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原因
      1.从法官与陪审员自身存在的差别方面分析
      法官与陪审员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别:具备的法律知识不同、审判经验的程度深度广度不同、在诉讼中所处的角色地位不同、承担的司法职责也不尽相同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通常情况下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但是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而且不同的陪审员,其工作性质和社会生活经验不尽相同,可以把社区观念和生活常识带入司法决策过程中。因此,在事实认定方面能够使审判更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职业法官不会太关注陪审员是否理解案情,即便陪审员针对案件提出相关的建议,法官通常都不予采纳,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职能定位上,人民陪审员虽然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被认为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但实质上,“准法官”参与案件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停留在“重在参与”,实质性的“审”、“议”环节较难参与进去。在这种情势下,人民陪审员大多只是消极地参与庭审,评议案件往往受法官意志左右,独立地位没有得到保障。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这样的模式并不科学,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各自拥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应该从他们自身的特点出发对癥下药,让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将普通民众的智慧引入司法审判中,弥补职业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所长期存在的缺陷与思维定势,达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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