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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版“辛普森”生存举步维艰

    时间:2021-03-05 20:08: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证据立法滞后,它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它的问世,不仅赢得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赞誉,而且成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突破性改革。虽然全文仅有十五条,但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加以具体化,使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通过近两年时间的实践检验,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遭遇重重阻碍,中国版"辛普森"仍举步维艰。本文试从国外的"辛普森"案到中国的冤假错案对比入手,引出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制下中国版"辛普森"的生存空间有否变化?通过察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我国近两年的实施情况,包括积极影响和暴露的问题,并从条文本身缺陷(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内涵不完善,定义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缺失;法院对非法证据材料送达程序不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不完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难;非法口供审查的二审救济范围不明确;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规定过于简单)和条文外(包括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人员素质等)阻碍因素两大方面入手详细分析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各种阻碍因素。在分析阐明阻碍因素的同时,笔者试图提出相应建议以完善之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
      一、从国内外案例分析比较入手抛出问题
      1、国外: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甚至被称为"世纪审判"。在该案中,即使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用。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此案审判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而辛普森却逃脱了法律制裁,因为警方取证存在违法和瑕疵。当时,尽管美国民众普遍认为辛普森是凶手,但也认为判决是公正的。
      2、中国: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相落网后被无罪释放;2010年,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坐牢11年后"受害人"现身无罪释放……这几个典型错案均是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收集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后,又经有关部门"协调"且以非法证据予以定案的。所谓的"铁案"最终未能经受时间的考验变成一件件令人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
      尽管案例的发生存有不同的法治背景和各种因素,但两者处理结果却是天壤之别。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究其原因就在于相关的"实施性规则"的缺失,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缺失。
      为填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空白,2010年5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发布伊始即被学者寄予厚望,它是否能达到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新证据规制下,中国版"辛普森"案是否有生存的空间了呢?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状况
      1、积极的影响。2012年2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承办的""两个证据规定"实施状况评估研讨会"在海口市举办。根据与会代表的发言,我们发现"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态势良好: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显著提高,实践中出现了启动排除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全国各级司法机刑事案件的证据质量都有显著的提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有明显下降。基层法院一审案件上诉率、中院对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和高院对中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均有显著降低。
      2、存在的问题。在肯定效果的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司法实务适用中仍存有诸多问题。据《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在两周以内电话、面谈、电邮等方式遍访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近50名文员,试图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实施后的效果,但从收到的反馈来看,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律师表示用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一致反映新规作用有限。直至2011年,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就章国锡受贿一案[(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判决在程序部分的综合评判中直接引用了"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成为全国首例排除非法证据案。另外,法院"不敢排、不想排、不能排、不会排、排不动",检察院"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事前无法预防非法取证,事后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等现象,其中既有条文规定本身的缺陷,也有条文外因素的障碍。
      事实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把法院直接推向风口浪尖,但从完善当事人程序等权利的保障角度出发,其有赖于各个机关的相互监督,各诉讼阶段的权利保障,而不能仅仅落脚点在最后的救济保障者--法院上。
      三、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阻碍因素
      "这次"两个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完成了从"严禁刑讯逼供 "说教,到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治理"刑讯"历史的一个重要里程标志,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制发面,实现了对违法诉讼实行程序制裁的最终目标,反映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里程碑式的程序救济模式,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它却为何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阻碍其进程的因素到底有那些呢?笔者试从以下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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