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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并重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时间:2021-03-05 08: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产生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从内到外大体可归结为人和制度两大因素,所以试从上述两大因素出发,分析两大因素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解决当前国情下影响中国司法公正深层次问题作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地方化;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2-0306-01
      对于什么是司法公正,可谓众说纷纭。博登海默将司法公正比喻为“普罗休斯的脸”。陈桂明认为,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涵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首先要求有公正的实体法,其次法官的裁判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程序公正是指法官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定司法,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一、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分析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李婧、赵连章认为,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障碍性因素可以分为观念、体制、主体、机制等四个方面。笔者认为,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因素从内到外可分为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
      (一)人的因素——法官
      法官对司法公正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公正的裁判,而且是通过个案的公正处理向民众所传递的法律精神和力量,其中当然包括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公正正是通过法官所输出的。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具备良好素质及职业道德的法官输出司法公正,相反素质不高或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则会输出司法不公正。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来说,其若没有法律职业道德,丧失法律良知,司法公正则无从谈起。
      (二)制度因素
      1.司法地方化。虽然中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与政府属于一府两院,同属于人大领导,但事实上法院并不具有与政府同等的地位。现今公务员招考制度中,法官同行政机关公务员一起招考,法院人员录用必须通过组织部门或公务员招录部门,法院干警工资发放必须通过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上述情况的存在必然使司法具备一定地方化倾向,会倾向于保护本地的居民、企业,具有地方保护主义。
      2.司法行政化。当前中国法院系统内部职级设置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影响审判工作。如文书签发制度,就产生很多负面效果:一方面降低了法官办案的独立性,即司法受到了来自内部的干涉;另一方面降低法官的责任意识。又如在上下级法院关系中,存在内部请示制度,使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严重曲解,不仅使下级法院办案丧失独立性,而且侵害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使两审终审实际上变为了一审终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3.考核制度不合理。目前的法院考核制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有的地区经济不发达,组织部门对法院的考核中就有招商引资项目,招商成功则考核加分并有奖励,使法院将部分精力放在招商引资而非审判上。由于中国目前法院考核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法官为了应对考核而采取很多措施,他们的精力在于应付考核而非办案,影响了司法公正。
      4.司法监督的失当。司法监督的失当表现在,一是严重的党政干预,实践中大量的关系案、人情案都有党政领导干预的因素。二是人大的干预。人大深入案件具体审判的个案监督在个别地方已经演化成为法院的第三审。三是不当的媒体监督。当代中国媒体业越来越发达,特别是微博等即时传讯方式的出现,大大加快了信息流通速度,在有的案件形成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际上成为一种审理案件的活动。
      二、解决影响中国司法公正深层次问题的方式探析
      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内外因辩证关系告诉我们,要认识一个事物,必须全面考虑影响该事物的所有因素。影响中国司法公正既有人的因素又有制度因素,如果只侧重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则不能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
      (一)建立一支现代法官队伍
      现代法官应该具备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业务能力、严格遵循法律职业道德,具备法律良知,工作上兢兢业业,工作之外亦保持法官良好形象。他们应始终谨记自己的职责,始终以定纷止争为己任。具有大局意识,服从安排,但不迷信权威,能够独立思考,敢于说出自己观点。
      1.入职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从根本上消除国民思想深处的人治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从娃娃起开始抓法治意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法制课,让孩子们从小就接触法律,树立法治信仰。法院可以在公众活动日邀请孩子们进法院,让孩子们更直观地认识法律。这样,通过入职前长时间的系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准法官们已经在心中确立了以公正、廉洁、为民为核心的朴素法律职业道德。
      2.入职后系统学习培训。入职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了法官们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心中树立了法律权威意识及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但具体的法律职业道德仍需法官在工作中不断实践。此时,通过系统培训,通过老前辈传道授业,可以让年轻法官们感同身受,尽早地度过“磨合期”。当前中国有的地区法院定期组织的轮训,其中就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观看廉政教育片,在法院干警中引起了很大反响,教育的效果显著。
      (二)继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在目前国情下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制度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1.明确当事人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范围。外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或者有证据证明在某地法院诉讼将会或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受诉法院集体回避;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要求正当合理的,可以裁定辖区内与受诉法院平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如原告有理由证明对方当事人系受诉地政府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的,可以要求法院回避。当然要通过实际调查研究,严格限制“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否则将会造成中国司法中管辖权的混乱。
      2.改革中国法院系统职级设置及工作体系。改革中国法院系统职级设置,取消参照行政上的副科级、正科级等设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级别设置,确立以能力业绩为主要考核目标的法官级别升级制度。取消判决书庭长签发制度,案件完全由承办人个人负责,将承担责任主体由法院集体转向承办人个人。严格限制个案请示制度,要逐渐减少直至消除。改革法院系统的考核方式,科学化、合理化地指定考核项目,使考核能够真实反映法官的办案水平。
      3.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尤其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人大、检察院作为法定的司法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预案,对于人民群众的诉求要严格按照预案处理,经核实不存在违法事实的要及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对于存在违法事实的要依法处理,绝不姑息。上级人大、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下级人大、检察院每年司法监督的情况列为考核目标,并在全辖区范围内通报。通过立法确定媒体监督的有力地位,增强媒体的话语权,同时注意引导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向,确保媒体能够正确监督司法,既不干涉司法,又能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李婧,赵连章.对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再探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
      [3] 周永坤.提升司法公正的路径选择——以正当程序和司法良知的关系为切入点[J].法治与社会发展,2012,(8).
      [责任编辑 仲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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