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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地位与模式

    时间:2021-03-03 00:02: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中所面临的非市场风险是建立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经济依据。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低位阶和过于原则是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理由。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二者不是替代关系。中国可考虑建立日本式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关键词:非市场风险;海外投资保险法;单边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8)06002706 收稿日期:20080825
      作者简介:陈立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15006
      
      一、 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建立依据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消除本国国民在对外直接投资业务过程中所遇非商业风险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当代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外资立法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国际立法实践中,“海外投资保证”也是常见的表述,人们有时将海外投资保险作为海外投资保证的另称[1]347。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证和海外投资保险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投资保证的范围包括商业风险在内,而投资保险则不包括商业风险。但从内在联系上讲,两者是一致的,都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从形式上看,海外投资保险与一般民间保险(国内民商法意义上的保险)相类似,即投保人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承保机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保者赔偿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但从实质上看,海外投资保险是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的一种政府保证,与一般民间保险有明显不同。第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理赔的后盾,承保机构可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它具有明显的国家性质,承担保险责任的主体基本上是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机构。第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国实施其国际战略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有别于一般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商业目的。例如,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美国战后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的产物,其中隐含着马歇尔计划所要达到的美国主宰、领导世界的国际战略目标。第三、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投资必须是对外直接投资,是“合格的投资”。同时,投保者还需是“合格的投资者”并且要到“合格的东道国”投资。对于何谓合格的投资者(被保险人),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规定不同。按美国法律规定,可获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合格投资者包括:(1)美国公民;(2)美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3)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指依外国法律所设立的)。第四、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限于政治风险范围,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乱险等。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不同,有的国家还依投资的东道国类别以及投保、投资的规模而异。至于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大部分(约90%),另一部分则由投保人承担(约10%)。第五、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一般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于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国际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2]239。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创于美国。1948年4月,美国制定了《经济合作法》,设立“经济合作署”,负责对海外投资者提供保险。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同时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由于此项制度行之有效地保护了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日本、德国、法国、挪威、加拿大、瑞士、英国、丹麦、荷兰、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也效仿美国,先后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鼓励本国的海外投资,为本国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国家保证,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也开始制定和施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353。
      近年来,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迈出坚实步伐、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上升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随着国内企业跨国经营能力的提高、外汇储备的增加和人民币升值的带动作用,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投资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外直接投资额快速增长。200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仅10亿美元,到2006年达到年投资额211.6亿美元,6年时间增长了21倍多。到2006年年末,我国5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906.3亿美元,共分布在172个国家和地区[3]。目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地区、其他亚洲国家和拉美国家。2006年年末,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在亚洲为479.8亿美元,占63.9%,其中中国香港占56.3%;其次为拉美,投资额为196.9亿美元,占26.3%;其他各洲依次为非洲3.4%、欧洲3.0%、北美2.1%、大洋洲1.3%[4]。可以说,以加入WTO为契机,我国近年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成绩显著。但是,相对于我国经济实力来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还很小,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比重远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与其他主要发展中经济体相比较也处于规模低的水平。对外直接投资绝大多数取独资企业的形式,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也过于集中[5]。除这些经济效益角度的问题外,作者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威胁论”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屡遭国外政治干扰,而且是世界各国中受干扰最多的国家。例如美国以“中国威胁论”为由阻止我国中海油公司并购优尼科公司、海尔收购美泰克公司,对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设置种种限制等;印度也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了我国多起在印度基础产业的投资。印度政府对中国一直存有戒心,再加上中巴关系,印度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有针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政策。还有,随着拉美部分国家提高对关键行业如石油的控制,中国在拉美的投资也已经遭遇困境。首当其冲的就是,拉美政府质疑中资对本国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将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从而采取种种措施影响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权益[6]519。由于我国重要的投资目的地是发展中国家,而不少发展中国家还处于转型期,经济政策往往缺乏稳定性,法制化水平也不太高,一些国家的政局还时常陷于动荡中,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就可能面临较大的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资料表明,未来一段时间内作为中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国家中有超过70%的国家处于高风险或很高风险状态[7]438。总之,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中,除要面临一般市场风险外,非市场风险也日益严重,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存在很大隐患,迫切需要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非市场风险方面的保险。
      应当提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和2001年就开始经营过对外投资保险业务,但由于多种原因经营效果并不理想[7]43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也于2005年1月25日发布《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下称“境内投资主体”)均可申请为其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宏观指导下,根据境内投资主体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几项服务:……(四)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规定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进展。然而,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这个目前我国仅有的明确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行政立法文件除立法位阶低外,还存在着调整范围窄(只适用于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和内容过于简单(没有规定承保条件、承保手续、除外责任和代位权)的不足。所以,无论从我国对外投资的实践还是从国外立法发展和我国立法本身看,我国亟需制定一部专门的独立的拥有人大立法级别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对海外投资保险做出明确的规定,至少也得由国务院尽快出台一部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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