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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思考

    时间:2021-03-02 12:02: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针对海商法课程的主要特点,结合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从海商法课程的设置、海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海商法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及海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等角度,就进一步提高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非航海院校;教学效果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法学教育在中国的复苏,海商法教学也在全国逐渐开展。但是由于海商法学科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目前在我国各高校中突出海商法教学的主要是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这两所专门的航海类高校,而在其他非航海类院校中海商法课程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非航海院校的法学专业中如何结合本校教师和学生特点,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成为摆在我们每一位从事海商法教学工作老师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结合自己讲授海商法课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就增强海商法的教学效果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希望能引起同仁的共鸣。
      一、海商法课程的主要特点
      (一)历史悠久
      众所周知,海商法历史悠久,其是最古老的商法。世界上最早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2250年)中就能找到不少海商法制度的雏形(如造船、租船、船舶的损害赔偿、船长的薪金、船舶碰撞的责任及冒险借贷)。其后有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海法(Lex Rhodian)以及中世纪的三大海法——奥列隆海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维斯比海法进一步对海商法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使得海商法制度不仅不依赖于陆地上的制度而沿着自己的轨迹独立发展,而且还往往成为陆上商事制度的学习楷模。[1]
      (二)制度独特
      正是由于海上运输较之陆地活动存在明显的特殊风险,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海商法围绕海上风险这一核心,建立了自己的一系列独特的法律制度,如船舶优先权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不完全的过失责任、责任限制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都与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显得格格不入,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是很难解释清楚的。这也是不少同学感觉海商法是一门很特别也很神秘的课程的原因所在。
      (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是一门与航海技术和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海商海事案件的审理也是由专门的海事法院来进行审理。正是因为如此,海商法的研究人员大部分来自航运界、保险界等实务部门。而海商法的科研教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主要集中在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这两所航海专业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由于缺乏航海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及相关的专业设置,因此在海商法方面的研究力量也要薄弱很多。
      二、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教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对海商法课程缺乏必要的重视
       由于国家教委在学科分类时,将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所以其直接影响了各高校对海商法课程的设置。
       在航海类院校,海商法是必修课,课时在72到200学时不等,而在各非航海类院校法学专业,海商法课程只是作为选修课程而设置的,且大多数为36学时。而36学时的课程只能对基本的理论框架做一个介绍,对于海上运输和航运实务的重点和难点知识无法深入讲解。这种课时上的安排当然无法同民法、商法等72学时的主干课程同日而语,也自然难以引起学生们在学习上的重视。
      (二)海商法教学内容与教学目的不统一
      对于海商法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除专业的航海类院校外,其他学校并没有统一的定位。这就使得各个学校海商法课程的授课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由于受课时的限制,授课老师不可能将海商法的全部内容做详细讲解,这样在具体讲授中教学重点更是各不相同。同时对于是按照培养海事法官、海事律师的标准来讲授海商法,还是仅将海商法做为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的标准来讲授海商法,并没有统一的要求。
      (三)海商法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在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海商法课程缺乏应有的重视,海商法的师资力量也相对薄弱。除个别对海商法感兴趣的老师外,大多数海商法的专业研究人员和教师还是集中在航海类院校,特别是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而其他非航海类院校的海商法专业教师还是非常缺乏。就全国范围来看,除两所海事大学外,对海商法研究和教学成果相对比较突出的有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而在这些学校讲授海商法的教师,有很多还是主要在从事国际法学或民法学的研究。其他院校专门讲授海商法的师资力量更是缺乏。
      (四)学生学习海商法的基础相对薄弱,兴趣不浓
      非航海类院校学生通常缺乏了解航运知识的环境和氛围。由于海商法经常涉及到专业的航运术语,对于没有学习过其他航运实务课程的非航海院校的学生来说,直接接触这些专业术语,很难知道它的一些特定含义。而由于受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及课时按排等限制,非航海院校的学生也缺乏获得航运知识的渠道和实践机会,因此他们学习海商法的基础相对要薄弱一些。
       由于这种基础的薄弱,以及受学生就业取向的影响,非航海院校的学生对海商法的兴趣也不是很浓厚。因为非航海院校的学生将来很少从事与海商、海事直接相关的职业,这在客观上也抑制了他们学习海商法的兴趣。
      三、提高一般院校海商法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设置海商法课程
      1.正确认识海商法的学科地位
      尽管原国家教委在学科分类时,将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但是其合理性却一直受到诸多质疑。对于狭义海商法的法律属性,学者们认识比较统一,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则被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2]应当讲,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将其纳入到民法或商法范畴更具合理性。现在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一观点不仅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肯定,并且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3]
      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海商法在民商法学科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学科地位的重要性还将随着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提高,这不仅是民商法理论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因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大量的进出口货物需要海上运输实现跨国的流通,而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领域相关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愈来愈需要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掌握,实践中也需要愈来愈多的海商、海事专业法律人才。
      另外,对于主张海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提法并非是空穴来风。有些国家(如英国)甚至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4]
      2.合理按排海商法的课时及开课时间
      海商法的课程在大多數非航海院校中每学期仅为36课时。由于课时限制,学生很难对海商法的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但另一方面,由于海商法内容庞杂,专业性强,特别是其一直以来的不同于一般民商法的独特制度(如优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责任限制、海难救助等制度),没有充分课时的深入讲解,学生是很难理解的,特别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等实务性很强的内容,更需要大量的授课时间,学生才能明白。因此,笔者建议非航海类院校的海商法课程至少应安排在54学时。
      对海商法课程的开课时间最早应在大学三年级。由于海商法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其涉及面非常广,所以需要学生在掌握基础的民商法理论知识后,再来学习海商法,才能有利于对海商法制度的理解,否则学习起来会感到吃力。笔者在某一个学期,由于特殊的原因,曾同时对大二和大三的同学讲授海商法。虽然在同一课堂学习,大二同学却总是感觉该门课程“太难”了,而大三同学学习起来就顺畅很多。通过课后作业及案例分析的情况来看,大三同学的学习效果也明显好于大二同学。可见知识的学习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一定要根据海商法课程的特点在合适的年级开设该门课程,否则容易拔苗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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