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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_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

    时间:2020-03-29 07:35: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流转税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在此基础上,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标志着我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将于2012年1月1日拉开序幕。
      
      政策背景
      增值税改革议题已经历了数年的讨论。在现行的间接税制度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提供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畴。增值税仅对生产/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额课征,对在前道环节中产生的进项税实行抵扣制度。而与之不同的是,营业税不实行抵扣制度,即前道环节产生的营业税不能在后道环节得到抵扣;而且营业税纳税人也不能抵扣采购货物本身包含的前道环节增值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体系在间接税征收中引发了包括双重或多重征税等在内的诸多明显的税收障碍以及税负不公的问题,营业税体系中缺乏与增值税类似的进项税抵扣制度则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其在劳务领域取代营业税,从而完善增值税制度,并解决由于营业税缺乏抵扣机制所带来的弊端。
      
      试点方案的政策要点
      110号文主要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建立了改革原则、长远规划和基本框架。111号文则进一步为实施试点方案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和实施细则。
      (一)试点行业及税率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下列行业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税率如表1。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试点企业都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适用于这些上海试点企业的实施通知,基本上与现行的增值税的规定和处理一致。其中最基本特征是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价外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申报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适用于小规模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与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一致。
      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某些服务行业,如建筑业、金融和保险业、邮政通讯业、娱乐业和铁路运输业,基于种种原因,未在试点方案的适用范围内。110号文仅在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中指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试点改革何时推广到上述行业尚无时间表。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
      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过渡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上海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试点方案在上海的先行会吸引试点服务的提供者在上海建立业务以便享受试点方案带来的税务好处。同样,上海的试点企业也会相应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其服务。这些客户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与向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那里购买相同的服务,并不能抵扣营业税税负不能比拟的优势。
      上海的试点企业要尽快认真研究这两份文件及其附件的规定,特别要注意针对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别规定。尽快评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带来的财务影响,不仅要关注对损益的影响,同时要注意对现金流的影响,尤其是对税率可能提高的营业税纳税人。试点企业需要审核现有的客户群以及服务合同,在起草商业合同中的涉税条款时,对税收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留有空间。同时,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制定新的服务定价策略以及调整方法,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试点企业需要在内部会计、财务和税务制度方面做出大幅度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增值税制,应及时审核、调整企业的ERP体系和其他管理要点以符合增值税合规的新要求,确保有关责任人员了解和掌握试点改革的各项事宜。
      虽然这一轮试点地区仅限于上海,但上海市的试点行业将免不了与其他地区的供应方或者客户有交易往来。显然试点方案同样将给上海市以外的供应方、客户以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带来影响。从试点企业购买服务的企业可以将其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很可能降低其流转税税负。
      服务购买方为国内增值税纳税人:将从试点方案中获益,因为为购买试点服务而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将可按照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如果试点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流转税负后,适当降低服务价格,这类服务购买方将进一步获益。
      服务购买方为国内营业税纳税人:由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税率会高于营业税税率,这类服务购买方将不得不承受由试点企业收取的增值税负,并将其作为购买成本来处理,因此应考虑与试点企业重新进行商谈服务价格。
      服务购买方为境外服务购买方:两份文件均未对服务出口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2011年10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综[2011]104号;2011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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