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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理论

    时间:2021-07-10 08: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十月革命前期,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进行了认真思考。列宁认为,政治上需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经济上需要对不平等进行调控,这决定了无产阶级必须建立自己的国家。组织原则方面强调民主制与集中的统一,权力分配机制方面,横向上,强调立法与行政相统一,纵向上,强调单一制国家结构和地方自治的统一。行政机构建设方面,强调官员任命,薪金改革,官员职能改革。国家的建设并非为了永远的保持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建设就是要服务于向共产主义的转型。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国家建设 共产主义
      作者简介:肖灵,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37-02
      《国家与革命》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1917年8-9月)撰写的一部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经典著作,全书共六章,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该文本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进行了系统论述,列宁在一般国家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建设问题。本文拟就此文本展开一些分析。
      一、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建构动力
      当列宁写作这一文本时,对于革命之后的国家存废,革命阵营内部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主要受到两种错误观点的影响。机会主义,在革命中放弃对国家的机器的夺取和改造;无政府主义,则不顾具体的客观条件,盲目主张在一天之内废除国家。列宁科学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仍然需要国家,只是革命不再是简单的夺取旧的国家机器,而是用无产阶级的新国家代替。
      建构国家的政治动力——暴力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国家。列宁将恩格斯的“国家自行消亡”理论正确地概括为“资产阶级的国家是不会‘自行消亡’的。在这个革命以后,自行消亡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或半国家”①。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国家理论,国家是由统治阶级掌握,用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它包括常备军、监狱等专门化的暴力机器,无产阶级要推翻资产阶级的国家,通过议会的和平改良道路不会成功,无产阶级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只能是暴力革命,“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集中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为是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为的是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②无产阶级的国家直接服务于夺取资产阶级统治的斗争,在斗争胜利以后也为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所需要。 建构国家的经济动力——分配不平等的调控。推翻资本主义以后,进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已经为社会所公有,推翻了个人的私有制,在这个时候社会的剥削已经不可能存在,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 “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③由此判断,在社会主义阶段,消灭了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一“不公平”现象、却没有消除按劳动(而不是需求)分配消费品的不公平,所以从经济上讲,社会主义时期,“还需要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④
      二、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建构内容
      列宁站在革命胜利的前夜,不得不对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建设做更加细致的思考,列宁看到了无产阶级的国家是一种半国家,作为一般国家的特征,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仍然是一种统治阶级的工具,仍然表现为对一部分人的压制,但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这种二元的张力,构成了社会主义时期国家建构的基本要素,贯穿于组织原则、权力分配机制、行政机构之中。
      (一)组织原则
      资本主义兴起以后,自由主义逐步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价值判断,自由民主遂成为西方政治制度设计的核心原则。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社会,必然要对前一社会阶段的成果进行继承,但也要进行发展。继承的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仍然坚持民主,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将民主进行了的更加彻底,并在民主之外添加了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原则。列宁指出资本主义的民主实质是“极少数人享受平等,富人享受平等”。而“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简单地只是扩大民主。除了把民主规模大规模地扩大,使民主第一次成为供穷人享受、供人民享受而不是供富人享受的民主之外,无产阶级专政还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真实彻底的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享受民主⑤。
      集中制原则。无政府主义的蒲鲁东和马克思一样,都主张要打碎现代国家机器,但不同之处在于,无政府主义主张用联邦制来替代统一的国家,而马克思主张集中制,列宁再次重申了马克思主义的集中制主张,号召“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把国家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把所有公社的行动统一起来打击资本,把铁路、工厂、土地及其他私有财产交给整个民族、整个社会,难道这不是集中制?难道这不是最彻底的民主集中制、而且是无产阶级的集中制吗?”⑥
      (二)权力分配机制
      为了落实民主自由的价值原则,西方人发明了分权制衡的权力分配机制,在立法、司法、行政之间进行横向分权,在中央地方之间实现纵向分权。列宁秉承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对于分权制衡进行了否定,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权力分配的原则。
      横向上,立法与行政相统一。列宁继承马克思的观点,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⑦代表们真实地发表意见、讨论自由,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在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代表们就像工厂中的工人、监工和会计那样履行自己的工作。
      纵向上,单一制国家结构和地方自治的统一。列宁重申恩格斯的观点“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隔的共和国。”⑧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必然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联邦制只能是特定情况下的例外。但这并未排除地方自治,特别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聚居地方的自治,“集中制丝毫不排斥广泛的地方自治”⑨。由于各个地方,各个民族地方在阶级利益上是一致的,在推翻资产阶级的事业中是高度团结的,他们自愿集中,实现了单一制国家与地方自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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