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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新约》与美国在华不动产重新登记之争

    时间:2021-03-25 00:06: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1943年《中美新约》引发美国在华不动产重新登之争,上海地区成为主战场。公共租界以内的不动产纠纷围绕6个登记环节展开,租界以外的不动产争执集中在“登记资格”问题上。美国国务院坚持从新约第4条出发并最终赢得交涉胜利,国民政府地政署则立足于中国《土地法》,虽交涉失败却严格审批手续,致使重新登记无果而终。重新登记的缘起、经过与结果,揭示了美国在华不动产的复杂性,暴露了新约过于简略的缺陷,反映出新约对20世纪40年代中美关系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中美新约》,不动产登记,上海公共租界,《土地法》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6—0061-07
      
      1943年1月11日,中美签署《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简称《中美新约》或新约),美国在华不平等条约体系全面崩溃。新约第4条规定以“重新登记”的方式清理美国在华不动产,并确立了大纲性原则以备战后执行。但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抗战结束后中美围绕不动产问题不断发生冲突,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交涉。学界尚无对此问题的专门研究,本文旨在通过考察美国在华不动产重新登记之争,揭示《中美新约》对20世纪40年代中美关系史的一个重要影响。
      
      一、美国在华不动产重新登记之争的缘起
      
      美国在华不动产是近代中美不平等条约的产物。1844年《望厦条约》开通商口岸土地租赁之滥觞,1903年《中美商约》允许美国在已设及日后所设通商口岸或“通商地方”租地建房Ⅲ(1x183),不动产权进而沦丧。在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民族主义运动中,美国在华不动产曾受到一定的冲击和约束,如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20日颁布《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对外国教会不动产实施登记以防进一步泛滥,但由于彼时国权收复的要务是治外法权和关税问题,对外人在华不动产管辖难免力不从心。至抗战全面爆发,美国在华不动产历经近百年的“合法”与“非法”拓展,大致形成三类:上海厦门公共租界以内、以外及教会不动产,其中上海地区云集了绝大部分,据美国国务院1946年2月份统计,约4000余处。追溯这一历史过程可见,美国在华不动产登记的实质,无外乎又一场国权收复运动,其关键仍在于不平等条约的废除。
      珍珠港事件后,美国为鼓励中国继续抗战,尽量满足国民政府的各种政治要求,其中一项就是撤废旧条约体系的核心——治外法权及其相关权利。从1942年10月24日至同年12月21日,两国政府在不足两个月时间内仓促完成谈判,并于次年元月签署《中美新约》,其中第4条规定了不动产重新登记的原则:其一,美国在华不动产权是永租权而非所有权。其二,既有产权不得取消作废,“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追究”,但若证明此系“诈欺”(fraud)或“不正当手段”(dishonestprac-tices)取得,则不在此列。其三,未经中国批准,美国人不得转移产权给第三国(政府、人民及公司);若请求转移遭拒,中方当公平收购。其四,美国人持有的不动产永租契或其他证据,是否换发新所有权状,完全由中国政府主导。同年5月21日新约正式生效,不动产重新登记列入日程。
      但条约如何规定与实际如何执行是两回事。战后中美关于不动产问题的实际分歧日益暴露,双方冲突交涉不断且无果而终。究其缘由,可归为以下三端:
      首先,美国不动产性质复杂。美国在华不动产始自上海公共租界,该地起初只允许外人持有不动产,但许多华人以外人名义注册登记,由此产生名义上的美国业主和实际上的中国业主。1903年《中美商约》禁止美国人在通商口岸以外地区获取不动产,但一些美国人以中国人名义登记注册,于是又产生中国名义业主和美国实际业主。二战前后,许多不动产由于业主死亡、变动等因素,名义、实际业主的产权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短时间内很难厘清。
      其次,《中美新约》第4条“只是大纲性的,不够详细和精密”。其实与新约所涉及的其他事项比较,关于不动产的条款已相当细致,国民政府行政院也在1945年4月10日及11月20日,分别颁布《各县市政府对于外人在华产权应注意事项》及《接受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办法》,完善新约解释并细化操作办法。但与美国不动产的复杂现实相比,这些规定仍显简略,而且某些措辞存有歧义,可为截然不同的理解。加之英美法处理不动产的原则与中国法多有差异,进而增加了达成共识的难度。
      最后,两国均对不动产十分重视。国民政府基本上能够遵循新约第4条,不过外交部与地政署的关注点不同,前者从执行新约的需要出发,后者注重贯彻中国《土地法》,而此时《土地法》正在调整,地方职能部门往往有所错解,这些均成为制造摩擦的因素。美国政府高度提防不动产权受损,对中国地政部门的疏漏锱铢必较,对有歧义的规定做利己解释,并将新约凌驾于《土地法》之上,加剧了争执久延不决。
      上海光复不久,国民政府便设立专门机构筹划重新登记,但焦虑的美驻上海领事朱瑟林(P.S.Josselyn)生怕美国不动产会沦为“中国民族主义”的牺牲品,指责相关部门进展缓慢。1945年11月10日上海市地政局公布《清理土地权利办法》(简称《办法》),两国交涉正式拉开序幕。本文主要考察上海地区重新登记之争,至于厦门公共租界内及美国教会的不动产,前者牵涉面很小,后者因地位特殊而被国民政府特别谨慎地另行处置,当时未制造麻烦,另文研讨。
      
      二、上海公共租界内不动产的重新登记纠纷
      
      上海公共租界以内的美国不动产较为集中,重新登记之争也尤为激烈。双方的争执与磨合主要围绕6个具体环节展开,鉴于相关层面十分琐碎且相互纠缠,分述如下:
      第一,哪些不动产具备重新登记资格?从《望厦条约》和1903年《中美商约》出发,公共租界内的不动产具有条约依据,法理上应全部追认,但《办法》仅承认1937年8月以后的不动产权事实,这表明国民政府的两点立场:全面抗战爆发前的不动产问题已经完结,未获登记者不予追认;此次重新登记仅清理遭战争影响的不动产权关系。对此,在公共租界内拥有大量不动产利益的英国政府极为不满,在前工部局副秘书、曾负责上海租界土地事务的格莱格(J.C.Greig)建议下,英驻上海领事建议朱瑟林联合申请向前拓展时限,但后者认为这与中方立场差距甚远而未附和。此事因美方务实态度获得解决。
      第二,登记程序,即重新登记须先向本国领事申请,抑或先向中国地政部门申请?上海市地政局要求采纳后一种办法,但遭到英国强硬反对。由于此问题关涉重新登记的主导权,在美国务院特别助理、前上海公共租界律师克莱恩(R.T.Bryan,JL)倡导下,美英取得一致,中方被迫让步。这个结果干涉了中国政府的不动产管辖权,具有不平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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