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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宪草》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意义|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时间:2020-03-28 07:44: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五五宪草》是中华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取得的最大成就,其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民主共和的思想,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本文在陈述《五五宪草》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和意义。
      关键词:基本权利;特点;意义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0世纪,建立民主共和制国家,在更广的范围内确立民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已是世界性发展潮流。自孙中山发动辛亥革命,建立民主共和国政府以来,民主共和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不同的政治力量和派别,无论其通过何种手段取得政权,建立政府,也无论其代表何种阶级、阶层的利益,都必须顺应这种世界性潮流。
      一、《五五宪草》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施行及修正等章。其中在第二章内共有19条(第8-26条)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这19条规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平等权。《五五宪草》第8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以国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这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权。所谓形式上的平等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体现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没有合理差别的前提下不区别对待,“法律上”的平等包含立法和适用法律的平等。此条文从宪法的角度规定人民的平等权,既是对孙中山建国思想的一种贯彻实施,也能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起到保障作用。
      (二)政治自由和权利。《五五宪草》第11-16条、19条主要涉及到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出版、秘密通信、信仰宗教、选举等七个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自由,而政治自由是政治社会中的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表达政治见解,发表意见的自由。南京国民政府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顺应民意,保障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和居住迁徙等自由,这也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对政治自由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
      (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五五宪草》第17、18、20条主要涉及到财产、诉讼、考试等方面。其中,财产权最受到人民的重视和肯定。《五五宪草》的出台经历了多方面的较量,制宪者对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客观发展状况进行了估价和决断,才对财产权的规定采取了比较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做法。
      二、《五五宪草》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
      (一)具有积极意义的特点。1.平等权主体范围的扩大。《五五宪草》删除了对“男女、种族、宗教、阶级”的列举,直接将平等权规定为“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在立宪理念和立宪技术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以专门的一般平等权条款更为规范的明确了享有平等权的公民的范围,即是所有的中华民国国民。2.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由被动变得主动。在《五五宪草》中被侵害人民有向国家请求赔偿的权利,还规定了人民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享有知情权。由“服从”之义务到“请求赔偿”“知情权”之权利的转变,由被动接受到主动要求的转变,正是公民法律地位提升的体现。3.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更加理性。在《五五宪草》中用“非依法律不得……”来对公民的财产权加以保障,因为有了法律的限制,还有司法院的审查,国民大会的最后复决,使得立法机关不能独行其是。
      (二)具有消极意义的特点:1.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后增加“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的限制条款。在“人民之权利义务”一章中共有9条条款后面规定有诸如“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限制,约占到本章所有条款的47.4%。对人民基本权利如何规定和保障,是检验真假宪法的根本标志。《五五宪草》都加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字样,在规定人民的人身权时,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原则加以限制,这是法律保障原则的充分体现。各民主党派指出,法律保障主义实等于法律限制主义,“为政府留一随时限制民权之余地,”即立法院可制定普通法律来限制或剥夺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权利。宪法是“人民制裁政府的法律”,而“政府中负制宪责任的人,仿佛把这个重要原则忽略了”。2.不分类的立宪模式造成公民权利体系混乱。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立宪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不分类立宪模式,亦即逐条立宪模式,一条一条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种是分类立宪模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成几类加以规定。《五五宪草》不分类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所有权利义务一一列举的形式,况且公民的权利也不甚全面,可以说是一个“拼盘式条款”,这就容易造成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混乱,体系结构不严密,也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三、《五五宪草》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
      在国内反对日本侵略,要求政府实施民主政治,积极抗战的呼声日渐高涨,国民党内反对派打着提前结束训政,尽快制定宪法的旗号的情况下,国民党中央立法院制定并颁布的《五五宪草》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发展进程中、公民权利的演进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权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寻找对基本权利的稳定、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始终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对统治国家的强烈要求和基本动力,并成为他们设计新兴的政权统治模式和法律体系所优先考虑的问题。《五五宪草》以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给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上的保障,虽然还有一些限制,但是也赋予公民一定的救济权,从而使得基本权利获得一种新的对抗公权力的权能。
      (二)标志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主要包括三个要素:权利认知、权利主张、权利要求。这代表了权利意识有由浅入深的三个层次。人们在一定权利认知的基础上才可能主张权利,而只有在公民的权利意识较为发达的社会,才会提出权利要求。
      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定《五五宪草》时,就将和国人共同研讨作为立宪的首个时期。立法院这样做一是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之需要;二是为了响应公民的权利要求。立法院这样做也说明了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政府不能独行其是了,所谓“顺民者昌,逆民者亡。”所以必须将国民的愿望考虑在立宪的进程中。
      
      参考文献:
      [1]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M].正中书局,1948
      [2]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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