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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案例 浅议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及其相关问题

    时间:2019-05-11 03:24: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几年,随着假奶粉、毒豆芽、染色馒头、瘦肉精等案件的曝光,三聚氰胺、亚硝酸钠、山梨酸钾等化学名词逐渐进入人们视野。这些案件的发生,导致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由此刑法修正案(八)也特别增加了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文章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进行思考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 渎职罪 监管
      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表现的新形势,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罪名可以确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①本文试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建议增加犯罪未遂情形的法律规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具体强化措施和工作要求。但刑法条文中却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实践与司法精神脱节的产物,应当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中,增加犯罪未遂的情形,相信此举不仅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能对预防犯罪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建议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食品安全法中,仅对食品安全事故概念作了规定,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至今仅存在理论探讨,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有学者提出:“应尽快制定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及食物污染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及食品污染未达到事故认定标准时只能称为是食品安全事件,与食品安全事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②依据检察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的司法实践,事故通常应从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以及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予以界定。但食品安全事故存在着间接损失的不可预知性。例如,加入三聚氰胺的奶粉所造成的婴儿的实际伤害和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界定安全事故标准时,除了考虑传统项目,还应考虑年龄等其他因素。
      关于立案标准问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刘旭红、李京,曾对立案标准提出过自己的建议,其中关于学校师生提出了特别规定。例如,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案导致10人以上,或者学校师生5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可以立案。笔者认为,基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老师不应特殊照顾,只有学生具有特殊性。另外,学校要作界定,因为一群小学生食物中毒可能引发的后续病变,与一群博士生是不同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年龄划分更为科学,例如依造成未成年人多少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进行划定。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假如出现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产、自销、自检一种假药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如何定罪量刑?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判处生产、销售假药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数罪并罚判处,即判处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和生产、销售假药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因为司法实践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属检察院自侦自办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判决时,以实际的数罪并罚判处更为妥当。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及相关问题建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但信仰缺失、贫富差距增大等问题凸显,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国家200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然而,人们发现仅有违法犯罪分子是不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摆上人们餐桌的,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才是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销售市场的关键。随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广东省高要市工商局城西工商所原所长朱健文等国家公职机关工作人员的下马,政府开始重视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特意增订了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罪,此举必将给意图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威慑,并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为严格的食品监管国之一,其食品安全的保卫战已经进行了一百多年。19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大工业迅猛发展,美国进入镀金时代,食品贸易扩展至全国,大规模的城市化使食品供不应求。③社会财富急剧增长带来了毫无道德约束、不顾社会后果的行为,食品市场出现了制伪、掺假、掺毒、欺诈等诸多问题,牛奶掺水、咖啡掺碳,更有甚者,牛奶中加甲醛、肉类用硫酸、黄油用硼砂防腐。④1906年6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纯净食品药品法》,此举标志着联邦政府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时代的来临。食品药品昆虫管理局(以下称FDA)成立,FDA收集了大量的事例,来证明《纯净食品药品法》无法解决FDA所面临的执法问题。他们还举办了名为“恐怖之家”的展览,⑤媒体称美国的食品市场为“美国恐怖屋”。FDA还促成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通过,此法扩大了FDA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
      中国如何更好、更快地解决此问题?笔者认为仅依靠立法手段是不够的。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条的滞后性比较严重,加之中国长期处于熟人社会,因此在加大立法建设的同时,政府应有所作为。首先,建立新形势下的道德体系。其次,应建立受害者跟踪机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负责。再次,不断更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逐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例如瘦肉精,1988年欧洲就禁止将其用于饲料添加,而同时期我国却将其作为科研攻关项目甚至高校“重点课题”予以推广,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开始查禁,流毒至今未尽。⑥由此,要想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查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检察机关有正确的办案态度。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案件,大多数为有争议、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往往背负强大的舆论压力。办案人员要用证据说话,依照程序办案,注重案件细节,既要统筹兼顾,又不能畏首畏尾。⑦
      办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注意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河北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介绍其查办“假酒真相”案件的体会时,着重指出这次办案依靠的是集体智慧。“12·23”专案组成立后,市院由监察处一名副处长带队,抽调侦监、公诉力量组成案件质量指导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既确保了案件质量,使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同时又加快了提请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时限,避免了重复取证,节约了诉讼资源。⑧
      检察机关建立情报网络,改变坐等办案的模式。依据现行侦查体制,侦查机关的被动性特别突出,有关案件线索往往是由于犯罪分子内部分赃不均、矛盾激化或媒体暗访曝光而暴露出来。例如“3·15瘦肉精事件”就是由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率先曝光的。由此可见,借鉴香港廉政公署侦查职务犯罪的经验,实施特情和卧底侦查制度就显得极其重要。这既提高了办案人的主观能动性,又有利于对重大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⑨
      总而言之,现在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仅仅是刚刚立法,典型案件还不多,因此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空白或疑惑。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一定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渎职犯罪行为,必将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①刘旭红、李京:“试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期,第109页。
      ②陆仲寅、须莉燕、嵇羚:“浅析食品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年第6期,第537页。
      ③丁则民等主著:《美国内战与镀金时代(1861-19世纪末)》,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95~305页。
      ④刘慧萍:“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百年历程”,《魅力中国》,2010年第22期,第62页。
      ⑤董晓培:《美国纯净食品的联邦立法之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6月。
      ⑥伊璐璐:“安全事件频发,加强规范食品标准”,《中国食品安全报》,2011年1月6日第A02版。
      ⑦周习武:“怎样理解和把握有争议、有影响的案件”,《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期,第118页。
      ⑧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假酒真相’背后渎职犯罪案件的经验和体会”,《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4期,第133页。
      ⑨李忠诚:“论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和程序的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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