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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有制重建与公有制实现的破解_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时间:2019-04-29 03:3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被称做“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的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命题与《共产党宣言》确立的公有制如何实现的命题,是马克思没有明确的正面回答的两大理论难题。某种程度上两大命题看似二律背反,实质是同一问题的两种表现形式。以“物权法二元结构论”为基础构建的“物权法双重结构论”可解决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难题。
       关键词:集合共有;共同所有;分别占有;个人所有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205-02
      
       一、马克思所有制思想的经典理论难题
       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命题是与其在《共产党宣言》所提出的“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念紧密相连的。长期以来,学者存在一种观点,即“消灭私有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看似矛盾。其实,结合《共产党宣言》上下文的语境,可以清楚看到“消灭私有制”是特指要“消灭资产阶级奴役他人劳动的私有制”[1]。而“重建个人所有制”重建的不是既往的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而是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取代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的重建与公有制财产的实现是一以贯之的。
       马克思由于受时代局限性影响,“私有制消灭”的共产主义尚未实现,因而没有正面回答“共产主义如何赋予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财产在利用过程中如何获得部分新增财产的所有权”,即如何重建个人所有制和如何实现公有制这两大理论难题。但马克思认为这两大问题是共生的思想是明确的。
       二、破解难题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双重结构论
       现行的解释和处理财产理论大多源于私有制背景,要破解马克思的“命题”,唯一的出路只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公有制在法学上的表述就是公有财产权。但根本的一点是公有财产的归属与利用的天然分离。国家、集体都是集合性民事主体,其任何一个公民都不是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而公有财产的占有、利用必须由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操作。有学者在检讨传统物权理论轻视财产利用的自物权、他物权体系,发现和指出了作为这一体系理论联系实际的所有权权能分离学说存在的逻辑错误的基础上,提出了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创立了全新的物权理论——物权二元结构论[2]。由此产生了占有权的概念,任何财产利用的前提是占有财产,只有占有了才可以利用。在现代社会,财产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财产归属;一是财产利用。那么,财产的归属问题由所有权解决,财产的利用问题由占有权来解决。人类财产关系变化的规律与趋势是:从财产的自然利用走向财产的归属。但与此同时,由于财富或资源的稀缺性、发挥物的最大效用的需要,以及人的本质属性所决定,人们有必要以一定的方式将财产聚集起来进行利用,这便是财产的共有[3]。
       由此可见,既有的物权法都是单一结构,即“单有”,物权法事实上存在另一结构——共有。从而有学者创设了一种新的理论,称之为“物权法双重结构论”[4]。依照“物权法双重结构论”重构共有制度和物权法不是要完全推倒重来,只是需要对传统物权法的体例按“单有与共有并列”,将共有从所有权中解脱出来,将传统共有解释为“分别所有与共同占有的结合”,并增列“集合共有”这一新的共有形式即可。集合共有非基于财产的集合,而是自然人以一定身份的结合,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生产和生活目的。其基本内涵是数人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平等、永不分割地对财产整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中若有共有人脱退或死亡,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共有人的一种共有权制度 [5]。集合共有的提出,解释和处理了人类以一定身份结合而组成的共同体的财产共有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是“人的联合”。传统物权法对共有的解释和处理存在逻辑和学理上的矛盾,传统物权法的结构究其实质都是单一的,物权法事实上存在双重结构,即“单有与共有并列”。提供了可行的理论和规则,其意义十分重大。长期以来,人们想当然地把“公有”理解成“人人都是所有者因而人人都没有”,产生这样的理论其主要由于对公有制下财产问题的特殊性认识和研究不够。其实,只要将公有制的内容自然地融入现代社会的“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相分离”的财产关系之中,并跳出大陆法系共有制度的固有模式,借鉴英美法融合日耳曼共有制度产生新的共有形式的方法,重新构建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并以集合共有来解释和处理公有财产权,一切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三、以物权法“双重结构”理论的三层结构解决“命题”
       以 “物权法双重结构论”来破解马克思经典理论命题,就必须为公有制的实现设计出一套合理的运作规则来消解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之间的“矛盾”。这里将“物权法双重结构”理论中的共有理论部分展开为三层结构来讨论。
       第一层结构是共同所有。公有财产为共同体成员集合共有即共同所有,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严格地执行全民所有制要有极为严格的约束条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难以具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普遍存在国家所有的现象,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都不体现公有制的内容和价值。但它们运作国有财产的方式和体制可资借鉴。发达国家的国家所有权确立起了多个所有权主体,即中央和地方政权分别所有。在公有制国家,将较小范围的地方政权所有权也称之为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易引起歧义,但它在性质上无疑仍属国家所有权,因为地方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是指一定区域内自治共同体的财产属本共同体全体成员集合共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一是通过召开共同体成员大会,用直接民主的方式来行使;二是通过召开自治共同体成员代表大会,用间接民主的方式来行使。同时可授权共同体管理委员会代表共同体行使集体财产的经营权,进而贯彻落实全体集体成员的意志。但共同体管理委员有可能利用职权损害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必须将共同体管理委员会的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置于全体成员的监控之下。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可通过共同体自治来实现,共同体自治的内容由特别法规定[6]。
       第二层结构是分别占有。公有财产可为共同体成员分别占有和利用,是公有制实现的主要方式,但必须合理地设计公有财产的利用规则,以实现公有财产的保值增值[7]。财产利用关系在大陆法系也有一定的体现,用益物权可以说是对财产利用关系的概括。但在传统社会,物权法之所以出现几种用益物权,是为实际生活所迫,根本不是为了调整财产利用关系。在现代社会,财产利用更多地表现为所有权人将财产交给他人利用。非所有人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超出了所有权规则的范畴,需要一套新的专门解决财产利用问题的规则。对此,“物权二元结构论”已用“占有权”打造了统一、完整的财产利用规则,并以“资产经营权”来表述占有人占有和经营他人资产的权利。
       第三层结构是个人所有。公有制下如何实现个人所有权是解读“重建个人所有制”命题的核心。依据所有权决定新的财产利益的归属,一直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基本准则,即使现代社会已出现了许多与之不合的事实,也没有改变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立场。利用物权可以成为确认非所有人对新增利益拥有一定的所有权的依据。这一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对于解释马克思经典理论的命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是典型的利用物权,农民、国企管理者和劳动者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任何人都可凭借其创造性劳动获得新增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至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个人所有权就能得以真正建立[6]。
       综上所述,马克思经典理论的命题,事实上包含三层结构。公有制实行社会财产的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所有,但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为共同体成员分别占有;当共同体成员分别占有着社会财产时,共同体共同所有的财产已在为共同体成员利用;共同体成员在利用社会财产的过程中又能获得部分新增财产的所有权,至此,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就能得以建立。伴随“个人所有制”的重建,公有制也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5.
      [2]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50.
      [3] 胡玉鸿.“人的联合”的法理疏释[J].法商研究,2007,(2).
      [4] 胡吕银.论物权法的双重结构[J].法学评论,2007,(6).
      [5] 胡吕银.在超越的基础上实现回归——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思路和方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6,(6).
      [6] 胡吕银.“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法学求解[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3).
      [7] 胡吕银.公有制实现的理论与制度探寻——以中国财产法律制度为视角[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2(3).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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