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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性支出的税收筹划: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支出

    时间:2019-04-07 03:18: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企业的人工成本,可划分为工资和福利两大类,其中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按与工资的相互关系,福利又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二是其他与工资没有固定比例的福利性支出。如果企业能对职工福利性支出进行税收筹划,对职工有利,而且对企业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一、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曾有读者咨询,根据公司规定,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不能在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误餐补助,在公司机关上班或在公司驻地施工的不享受此项补助,该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引发》(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不能在单位或返回就餐”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但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职工的午餐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同时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津贴以及免税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员工午餐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通讯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多数省市在通讯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例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规定,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山东省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在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一般也允许实报实销的通讯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特殊规定,这种特殊的税务处理方法不能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只适用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收自查的是点联系企业。
      (1)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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