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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准备金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9-04-07 03:18: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政策背景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信用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4月1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这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有关政策的延续。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到积极作用,但担保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却很大。此次出台政策,是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后,又延续财税[2007]27号与财税[2009]62号文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降低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其抗风险能力,同时也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即延续五年执行,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重大利好。
      政策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符合条件
      此前,财税[2007]27号文、财税[2009]62号文都只要简单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财税[2012]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符合条件。
      财税[2012]25号第四条规定:
      “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产业化融资服务机构,包括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投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自然人等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此处,还需要注意,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其中开展再担保业务有严格条件限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不应违反上述规定。
      政策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与财税[2007]27号文、财税[2009]62号文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在文件的第二条,财税[2007]27号文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本次则延续了财税[2009]62号文的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对于第一条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的规定,需要注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第六项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例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1年度担保赔偿准备金期初余额880万元,2011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5000万元,则2011年末可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税前扣除限额为50万元(5000×1%=50),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余额930万元,由于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30万元可转增注册资本,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余额则调整为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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