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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的现状及探索与尝试|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19-04-04 03:23: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以下简称医鉴档案),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会医鉴办在开展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及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不同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医鉴档案对于司法部门调判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责任人以及调处医疗纠纷、尤其是研究医疗纠纷的防范以及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做好医鉴档案的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 鉴定 档案管理 探索
      1、医鉴档案管理法规、制度方面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管理宏观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医鉴档案,档案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医学会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规定和规范要求。只有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暂行办法》第43条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件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管期限20年。”因此,在医鉴档案的管理方面,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顺序方面我们都无法可依、无规定可依。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称医鉴办)及各地市医学会医鉴办都是各自摸索着操作,没有统一的标准。
      2、我省医鉴档案管理的现状
      2.1 医鉴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知识缺乏,不能实现专人管理,且医鉴档案存储条件差
      由于省、市医学会的医鉴办有的工作人员至今没有解决编制问题,且人员较少,从事医鉴工作的人员难以实现稳定化,人员流动也比较大。因此,医鉴档案的管理不能实现专人负责,基本上是由医鉴办的工作人员兼管。另外我们省、市医学会医鉴办的医鉴档案兼职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档案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学习,所以很难做到规范整理和积极主动地归档。且有的地市医鉴办存放的医鉴档案的地方仅有一个橱柜,且零乱不堪,没有专门的存放医鉴档案的档案橱,更没有专门的档案室存放医鉴档案。
      2.2 医鉴档案内容各异,顺序不一
      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医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因此在省、市医学会医鉴办保存的医鉴档案中,不仅保存的档案内容存在严重差异,而且文档顺序不统一。如:有的地市医鉴办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暂行办法》第43条之规定保存了专家鉴定组签名的鉴定结论及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医患双方提交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其他的材料如:委托方的委托书、医鉴办的受理函、患方的陈述材料、医方的答辩材料、抽签材料、鉴定会笔录、影像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当事医师的医师证、资格证复印件等都未予存档。由于保存的内容严重不统一,档案保存的顺序更无从谈起。
      3、在医鉴档案管理方面的探索与尝试
      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八年多了,与医鉴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至今没有出台,山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在档案管理方面吸取各地市医鉴办在档案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起草了在山东省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在医鉴档案管理方面有据可依,更好的管理好医鉴档案,也利于更好地进行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8】24号)、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各地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鉴办)。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以下简称医鉴档案)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会医鉴办在开展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及责任程度鉴定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不同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做好医鉴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医鉴办应尽的职责。医鉴办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医鉴办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医鉴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医鉴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立卷、整理工作;
      (三)负责医鉴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医鉴办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章 整理、排列、著录、编号、装订、排架、检索、销毁
      第九条 医鉴办档案的立卷整理工作,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谁组织案例鉴定谁立卷整理,由多人参加的鉴定,由医鉴办主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将医鉴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组织鉴定负责人应在案例鉴定完结后30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医鉴档案整理应做到分类科学、排列有序、著录准确、编号合理、装订整齐、排架循序、编目有效,保持材料完整和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
      医鉴档案按年度归档,一案例作为一档,鉴定归档材料较多的,可以一案例多档。受理后跨年度鉴定的案例,应在鉴定完结的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卷内文件排列采取结论性文件在前,过程或依据性文件材料在后的原则。
      第十二条 件及件内文件材料排列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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