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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2-12-07 08:4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魏岚,马瑞聪

    (1.三亚学院,三亚 572022;
    2.美国奥本大学)

    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作为今年“三农”工作的重点,提出要打通金融服务“三农”各个环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以优化三农服务为抓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这是中央连续16 年将我国的“三农问题”作为当年重点工作内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同时在政策上从不同维度对促进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给予指引。黑龙江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数量超过全省总人口数的40%,人均耕地面积居于全国首位,是我国的商品粮主产区和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推动黑龙江省经济社会进步,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起着关键作用。近年来,黑龙江省把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积极出台《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方针,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在组织体系、金融产品、融资担保方式和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升级,2019 年初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在省内各地正式上线运行。黑龙江农村金融发展取得的丰厚成果为黑龙江省粮食产量、农业总产值和地区生产总值连年上升提供了资本保障,但在我国城乡经济呈现二元结构的背景下,社会资源分配偏向于城市地区,城乡经济发展仍不协调[1-2]。作为衡量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核心指标,农村居民收入发展水平仍滞后于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发展水平,使得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加大。金融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也会引起城乡收入分配的波动[3-5]。因此,以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为背景,研究黑龙江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并提出有助于缩减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1.1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黑龙江省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四类。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主体,凭借自身营业网点数量多、服务覆盖地区广的优势,成为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涉农信贷形式开展金融服务的主力军[6-7]。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占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所有金融机构贷款总数90%以上。在商业银行中,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也在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开展小额信贷服务,积极拓展涉农业务,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在部分地区,以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在逐步建立,弥补传统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盲区。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截至2018 年末,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25 486.6 亿元,同比增长7.1%,继续处于高位运行状态。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20 326.0 亿元,同比增长4.4%;
    新增贷款859.1 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20 156.3 亿元,同比增长4.9%。黑龙江省作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省份,持续完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机制。截至2018 年末,试点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余额达229.1 亿元。

    1.2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2.1 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种类单一。目前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主体仍集中于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仍存在发展缓慢、数量不足的问题。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依赖于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服务[8]。政府虽然不断出台政策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发展,但黑龙江省各金融机构实际开展的涉农业务仍然不足,绝大多数的正规金融机构仍将传统贷款、储蓄等项目作为机构的主营业务[9-10]。在农业信贷方面,为降低因农民违约而造成的资金安全性风险,金融机构更倾向于为客户提供短期贷款服务。农村商业银行虽然在农村信贷业务领域处于垄断地位,但受限于自身的资金实力较弱和贷款规模较小,对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的支持力度仍十分有限[11-12]。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商业化改制,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不断取消撤并,业务范围逐渐缩减,贷款业务数量也呈下降趋势,对“三农”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正逐年减弱。中国邮政储蓄开展农业信贷业务起步较晚,农业信贷服务体系仍不健全,业务种类和规模仍有待扩展,对农村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农业发展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主要面向广大农村地区以大额商业性贷款的形式提供政策性和准政策性农业贷款服务,但尚未开展面向个人客户的金融业务。因此,黑龙江省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种类要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提供保障。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布局不合理。黑龙江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数量与城市地区相比存在明显缺口。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出于对建设成本和金融机构盈利性的考虑[13],不愿意在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建设中投入较多的资金,另一方面,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地区人口逐渐减少,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空心化”的趋势,一些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对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进行整合撤并,造成农村营业网点数量锐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资金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支持的难度,限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1.2.2 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

    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渠道不通畅。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是在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开展涉农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14-15]。中国农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资质和贷款条件的要求较高,有贷款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常需要向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担保抵押,但多数农户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尚未完成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确权,信用资质不符合审批要求,很难通过农业银行申请获得贷款。农村商业银行由于不良贷款率较高,使得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信贷审批的标准和门槛进一步提高[16-18],低收入农民由于无法满足核发标准,无法从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此外,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出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考虑,不断减少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数量,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运营体系尚未完善,导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不通畅。

    金融服务缺乏多元性。农村金融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的特殊性,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少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成熟的竞争环境,农村金融服务呈现单一化的特点[19]。同时,黑龙江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相对简单,主要包括存取款、贷款、汇兑、代收代付等业务。由于农民的金融、理财观念较为传统和保守,对新型金融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接受程度不高,信用卡业务、理财业务等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在难以农村地区开展,无法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实现有效对接。

    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在近年来虽取得了较多的成就,但在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拓展、产品创新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服务单一化使得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渠道不顺畅,资金需求难以实现有效供给,限制了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的发展。

    1.3 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现状

    随着黑龙江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黑龙江省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持续上升。如表1 所示,从2009-2018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2 566 元增长到29 191 元,增长了2.32 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5 207 元增长到13 804 元,增长了2.65 倍。从增长速度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增速平稳,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表1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Table 1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表2 为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通过对比黑龙江省和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如图1 所示,黑龙江省和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趋势和增长幅度基本一致,2015 年以来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有扩大趋势。

    图1 黑龙江省和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Fig. 1 Per capita disposable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and China

    表2 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Table 2 National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通过比较黑龙江省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如图2 所示,2009-2018 年该省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位于较低水平。近五年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逐渐加快,黑龙江与全国平均水平间的差距逐渐扩大。这与黑龙江省经济结构有关,第一产业比重的上升会带来第二、三产业比重的下降,而二、三产业主要集中于城镇地区,所以降低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增速。因此,要重视农业发展的同时,通过激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带动第一产业经济的发展。以金融改革为机遇,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人民币国际化等有利条件,通过调整经济结构,优化黑龙江省各产业的经济比重,实现协调发展,缩小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差距。

    图2 黑龙江省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Fig. 2 Per capita disposable income of urban resid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and China

    城乡收入差距可以直观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以评价城乡金融发展的效率。如图3 所示,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涨幅基本保持稳定,年平均涨幅为802.8 元。这表明,虽然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利好,政府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支持“三农”发展,但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增加额仍低于城镇地区的增加额。城乡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城乡居民的收入绝对差距也在逐渐拉大,一方面是因为城镇地区的基础设施和金融环境相对较好,城镇居民的资金投入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另一方面,黑龙江省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仍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水平仍与城镇地区存在较大差距,使得黑龙江省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扩大。

    图3 黑龙江省城乡收入绝对差距Fig. 3 Absolut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如图4 所示,近十年来,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总体保持稳中有降的趋势,与全国平均水平变化趋势基本相同,2009-2011 年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下降趋势明显,主要原因是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城镇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均受到重创,金融危机对城镇居民收入的影响远大于农村,而且其他省份粮食供应紧张[20-21],粮食销售价格走高,增加了农民收入,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城乡收入相对差距缩减明显,在外部环境影响减弱后,城乡收入相对差距的变化幅度也趋于平缓。黑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因为黑龙江农业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其他省份,中央和黑龙江省积极出台促进“三农”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力度,鼓励农业科技创新,使得黑龙江省的农业发展在全国具有较强优势,增加农民的收入的同时缩小了城乡收入相对差距。但是黑龙江省城乡收入相对差距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现象并不一定可以延续下去。国际上,当人均GDP 位于900 美元左右时,城乡收入相对差距保持在1.7 附近,但黑龙江省2009-2018 年的城乡收入相对差距均在2.0 以上,按照近十年来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变化的速度计算,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达到1.7 的目标值仍需十余年的时间。此外,黑龙江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一直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农村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这说明经济结构与发展模式良好并不能充分解释黑龙江城乡收入相对差距优于全国水平的现象,这只是由于城镇经济发展滞后带来的数值上的优越。

    图4 黑龙江省和全国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比较Fig. 4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relativ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and China

    2.1 指标选取

    研究选择将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作为因变量,将农村金融的发展规模、发展效率和城镇化水平作为自变量。指标的具体选取如下:

    (1)城乡收入差距(Y),考虑到指标选取的准确性和代表性,用城乡居民收入相对比表示城乡收入差距,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其结果数值越大,城乡收入的差距则越大。反之,数值越小,城乡收入的差距越小,用等式可以表达为:

    (2)农村金融发展规模(X1),戈德史密斯认为,某一地区内金融发展中特定时间内金融存量的变化可以通过金融资产和该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表示。而金融存量的变化可以通过该地区的金融资产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比值确定。黑龙江农村金融资产以贷款为主,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占比极小,可忽略不计,故本研究可以选用农村贷款余额作为衡量金融资产的指标。由于无法获取黑龙江省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准确统计数据,选择用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代替黑龙江省农村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农村金融发展规模(X1)可用如下等式表示:

    (3)农村金融发展效率(X2),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将吸纳的农村居民闲置资金以贷款形式发放给有资金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比例。已有研究结果指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金融发展效率以农村贷储比计算。因此,在研究中农村金融发展效率(X2)可以用黑龙江省农村地区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值表示,即:

    (4)城镇化水平(X3),城镇化是农村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迁移集聚的过程。伴随着大量劳动力的流动,城市吸纳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升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城镇化水平是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用等式可以表示为:

    2.2 数据来源

    研究采用的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国家和黑龙江省统计局网站和统计年鉴,包括:《中国统计年鉴》(2009-2018 年)、《黑龙江省统计年鉴》(2009-2018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9-2018 年)、《中国金融年鉴》(2009-2018 年)、《黑龙江金融年鉴》(2009-2018 年)、《黑龙江省金融运行报告》(2009-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2018年)以及《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2018 年)等。

    2.3 模型构建

    现有的基于农村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研究通常建立VAR 模型,通过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和脉冲效应分析等方法确定农村金融发展和城乡收入间的影响关系。但考虑到选取的2009~2018 年的统计数据的数量有限且灰度较大,数据分布规律不明显,利用VAR 模型极易造成计量结果不显著,违背经济运行实际规律,难以得出科学的论证结果。因此,研究以黑龙江农村金融的发展规模(X1)、发展效率(X2)、城镇化水平(X3)作为自变量,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Y)作为因变量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j=1,2,...,10 表示 2009-2018 年时间的顺次排列,Xij代表第i 个变量在第j 年的数值,例如X23表示2011 年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的数值。β0为常数项,ε 为随机误差项。

    实证分析包括参数估计和模型检验两部分。其中,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的数据计算整理如表3 所示,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及农村金融发展情况的数据计算整理如表4 所示。

    表3 黑龙江农村金融发展规模表Table 3 Scale of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Heilongjiang

    表4 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及农村金融发展情况Table 4 Urban-rural income gap and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3.1 估计参数

    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中,为保证因变量满足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使用条件,首先对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Y)进行正态分布检验。由于研究中的样本数据较少,因此选用Shapiro-Wilk 方法进行正态分布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 所示。

    表5 正态性检验Table 5 Normality test

    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P 值为0.095,大于0.05,因此,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Y)服从正态分布,满足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使用条件,可以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将2009-2018 年黑龙江农村金融发展和城乡收入差距相关统计数据输入SPSS 软件,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表6 所示:

    通过整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数据,可以得到参数估计结果如下:

    3.2 模型结果检验

    (1)拟合度检验

    在统计学中,R2用反映模型的效果,当趋近于1 时,回归模型的解释效果最好表示模型的可修整程度。由表6 可以得到回归模型的决定系数R2=0.893,由统计学规律可知,剔除自由度影响后的回归模型决定系数=0.840,二者数值接近,说明模型的计量结果与真实情况吻合且拟合度较高。=0.840说明该模型可以对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84%的变化情况给出合理解释。

    表6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Table 6 Results of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analysis

    表7 残差统计量Table 7 Residual statistics

    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残差和标准化残差均需服从正态分布,而在实际检验中通常检验标准化残差。当标准化残差的坐标位于(-2,2)区间内,模型的结果符合假设。反之,拒绝参与回归直线拟合。由表5-5 和图5-1 可知,所有标准化残差坐标均位于(-2,2)区间内,说明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符合相关假设。

    图5 散点图Fig.5 Scatter diagram

    (2)F 检验

    F 检验用于检验回归方程拟合的显著性水平,判断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对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是否显著。F 值越大,说明回归效果越好。从表5-4 中的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可以看出,F=16.728。在H0:β1=β2=β3=0 的假设中,给定的显著性水平为 α=0.05。F 分布的自由度为(k-1,n-k)=(2,7),其中 k 为自变量个数,n 为样本个数。通过F 分布表可知,自由度为(2,7)的临界值为 Fα=(2,7)=4.1,而 F=16.728>4.1,故拒绝H0 假设,说明农村金融发展情况对城乡收入差距有显著影响。

    3.3 结果与讨论

    通过计量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城乡收入差距有一定影响,但各指标的影响大小和方向有所不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为:

    (1)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对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产生正向影响且影响程度较大

    根据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过程中,最先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市场份额,之后进入的金融机构需要通过与先期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竞争抢占有限的市场份额,当金融市场收益与金融机构入闱成本持平时,达到平衡状态。若规模继续扩大超过平衡点,农村金融发展就会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农村居民收入减少,拉大城乡收入差距。但本研究的回归分析结果是基于2009-2018 年的农村金融发展统计数据分析得出的,在此期间农村金融规模尚未超过平衡点,因此上述规律无法解释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产生这种现象的真正原因是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广泛存在着资金外流的现象。以农村金融机构主体之一的农村信用社为例,截至2018年末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余额仅为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半,资金受到金融机构趋利性特点的影响多流向投资收益较高的二、三产业,从农村流入城市,扩大了金融发展的门槛效应和非均衡效应,进而加大了农村收入差距。

    (2)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和城镇化水平对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产生负向影响

    农村金融效率的提升满足了当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支持力度的加强可以促进农户更好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实现农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升。获得更多收入的农民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时,农户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将扩大,进而带动农村地区经济的增长,提升农村地区的整体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城镇化缩小黑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的机制在于城镇化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扩大了人均耕地面积,提高了农业边际生产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收入得到提高。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部分报酬会以汇款等方式回流农村,缩小了城乡差距。此外,城镇化扩大了城镇地区劳动力市场供给,降低城市劳动力的工资,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城乡收入差距。

    4.1 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政府应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降低信贷准入门槛,同时鼓励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提高吸纳存款能力。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严格监管新型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规范资金用途,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健康良性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对于民间金融行为,政府要出台政策法规,规范民间金融的交易流程、资金来源和利率,在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同时,为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提供法律保障。

    4.2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针对农业弱质性的特点,黑龙江省应积极构建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和信贷违约保障机制,成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政府部门及银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从税收优惠等各方面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各项政策扶持。对于因自然灾害、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造成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信贷违约时,由专项基金通过现金、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和农户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促进农村地区涉农信贷业务发展。大力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对有资质的担保主体,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持或鼓励有资质的担保主体联合创办担保公司的方式,建设专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同时针对农村金融业务单一化的特点,在农村地区推广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4.3 遏制农村资金外流

    近年来,黑龙江省二、三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大量金融资源向工业和服务业流入,二、三产业的贷款比例不断攀升,使得金融资源配置失衡,农村金融资源不断流失限制了农村地区的资金供给。因此,政府应通过再次贷款的方式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让外流的农村资金回归到农业生产中,加强农村地区的资金供给。监管部门应研究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设置涉农贷款发放设置固定比例,当金融机构的存款达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在规定比例上发放涉农贷款,保证农业生产的资金支持。

    4.4 加快培育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专业服务于农村的金融机构,黑龙江省村镇银行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村镇银行在运营初期的税务负担。制定规范的监管制度,保障村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领域公平竞争的机会。村镇银行要加强自身建设,拓宽业务范围,发展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平台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培养农民的理财观念。积极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拓展金融服务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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