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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思想研究

    时间:2021-07-10 20:03: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领导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到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整个政法工作的法治实践过程中,董必武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他提出: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围绕中心任务、突出重点;法治建设为经济服务必须健全法制、完备机制;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
       关键词:董必武;经济建设;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229-03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遵循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然要求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努力做到法治建设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董必武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在他的法治建设实践中,始终积极倡导和践行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
       一、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思想的历史回顾
       董必武关于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由来已久。早在中央苏区时,为了粉碎蒋介石策划的对苏区经济上的封锁,保障经济供给,在董必武等人的领导下,制定了维护经济建设的法规、条例,依法严厉打击经济建设领域的贪腐行为。1934年3月25日,时任中央苏区最高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担任特别法庭主审,审判了渎职贪污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根据犯罪事实,判决熊仙璧监禁一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没收其投机生意所得充缴国库。此案件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中央苏区的贪腐行为,巩固了苏区政权,调动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同时还利用报纸、控告箱等多种方式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贪腐行为。1934年5月26日,董必武在党的刊物《斗争》上,专门就通过群众的检举来打击贪腐行为发表了《把检举运动更广大的开展起来》的文章,阐明了检举运动的初步成绩、经验和如何进一步开展检举运动等问题。由于加强了中央苏区的法治建设,逐步健全了地方政权机关,提高了工作效能,改进了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保卫了经济建设的健康运行,保证了经济供给,粉碎了国民党的经济封锁。
       在担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和主政华北人民政府时期,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得到体现。董必武指出,因为“做财经工作的人犯贪污腐化罪过是比别的工作人员容易些。他们经营的不是财就是物,又与复杂的社会相接触,这些都富于诱惑性,诱惑人们作恶与犯罪是有很大的可能”[1]。所以,为了依法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在土地改革中有些干部贪污,我在土地会议中提议政府公布一道惩治贪污的法令,规定贪污的要判罪,起码是若干时期的苦工,其贪污的赃私要追缴。犯罪的如果是党员,除按党纪处分外,同样应按国法处理。我们做财经工作的同志必须知道,仅仅自己省察,仅仅训导被领导人还不够,国家应当有法律制裁,党应当有纪律制裁,才能使贪污减少,直至根绝。否则,防止贪污将成为纸上空谈。” [1] 在董必武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了一大批涉及到农业、工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交通等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为经济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局势的稳定,董必武更加关注法治建设对经济建设的功能。1950年7月,董必武指出:“现在人民最迫切需要的就是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我们司法工作要对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给以适当的配合。” [1] 董必武在这里不仅明确地提出了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而且把恢复和发展生产作为一个真理来坚持,这就充分说明董必武在对法治建设关注的同时,也非常关注经济建设,而且更加关注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问题。1953年10月31日,他在全国民政会议上提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必须有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来领导和保障。” [1]1954年3月,他专门为《人民日报》写了题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的社论,社论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因为政法工作的每一项都对经济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政法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推进和保护经济建设事业,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迅速发展。做得不好,就会使经济建设遭到破坏。
       二、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是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前提
       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前提是树立正确的观念。因为,只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才会有正确的实践行动,如果思想认识上不清醒,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行动。尽管法治建设对经济建设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政法工作者都有清醒的认识,还有一些干部存在着糊涂认识。特别是随着社会改造运动的基本完成,有人认为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的中心任务,政法工作就没有从前那么重要,就产生了轻视政法工作的倾向,不安心工作。对此,董必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有些同志以为:既然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基本完成,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中心任务,那么政法工作就没有从前那么重要,可以不必用从前那么大的力量去做了。有些政法工作干部甚至发生了不安心的现象。这是完全错误的。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中心任务,这并不意味着要削弱政法工作,相反地,而是要更加加强政法工作。”[2]1955年,董必武再次指出:“对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不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深刻的认识。”[2] 董必武号召政法工作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政法工作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
       当然,如果我们完全埋头于经济工作,迷醉于经济建设的胜利,而忘记当时复杂的政治局势,简单地以为经济工作就是一切,那就要在政治上犯极大的错误。因此,“我们要完成新的历史时期所赋予政法工作的新任务的重要前提之一,就必须要彻底肃清那些认为政法工作可以稍为放松一些或稍为削弱一些的错误思想。” [2]董必武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重视经济建设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没有政治法律工作的加强和发展,就不能保障我们的经济建设,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2] 这就纠正了一些干部不了解政治法律工作和经济建设的正确关系、忽视政治法律工作对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决定作用、错误地认为国家只搞经济而用不着加强政治法律工作的错误认识。
       三、围绕中心任务、突出重点是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的重要方针是围绕中心任务、突出重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工作的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因此,法治建设在保障经济工作问题上也要适应当时的状况,突出重点。
       董必武在中央苏区负责司法工作时,由于国民党对中央苏区实行经济封锁,妄图困死饿死红军,所以,保证以粮食为主的生活必需品的安全成为法治工作的中心任务。董必武主持制定的法规和条例、开展的司法活动,基本上是以保证经济供给、反对涉及粮食的贪腐行为而展开。
       1947年9月,董必武在晋察冀边区财经会议上指出,发展生产必须解决生活上最基本、最大量的需要问题,“我们生活最基本、最大量的需要是什么呢?很明显的,那就是吃的和穿的,就是粮食和衣服。” [1] 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发展农业生产,使解放区达到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集中力量,为保证战争供给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务依然是制定相关的法规,组织制定了《关于农业税土地亩数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等一大批经济法规;同时为了反对贪污、浪费现象,为此,华北财经办事处发出了《关于反贪污反浪费的指示》,加大了依法惩处贪污浪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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