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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时间:2021-07-09 20: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中,法律的部门分类体系被认为是构建法律体系的核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法律出现并不断发展扩大也引发了它们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议,传统的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正受到不断的质疑和挑战。本文在此就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作了简要的论述,以期对我国法律体系下部门法的划分有所助益。
      关键词 部门法 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
      作者简介:欧志龙,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5-03
      一、部门法概述
      (一)部门法的定义
      部门法在法律实践中也叫做法律部门,它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划分的一个国家同一种类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客观要素。一个国家的部门法划分其根源在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调整方法也相应的发生改变,这样也就有了法律部门的划分。每一个部门法都统一于国家的宪法之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有序的法律体系。其次,各部门法的内容是各不相同并且自成一体的。其内容和结构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由于人们掌握划分的原则和标准不会完全相同,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又是相对的,因此,部门法及其结构的变动是不可避免的。
      (二)法律部门的形成
      法的历史已经证明,法律部门经历了一个由“诸法合体”到“诸法分立”以至于愈分愈细的发展过程。 这反映了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广泛。法律部门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是复杂的。诸如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政治经济形势、历史传统、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及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律部门的形成和发展。然而,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要原因,却是诸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影响。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都是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 当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产生的时候,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就可能随之产生。
      中国的法学工作者,过去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的研究上,是做出了很大的成绩的。他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阐述了法律部门的一般理论,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说明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并且也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进行了基本的研究和论述。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越来越丰富,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用来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内容越来越丰富。原始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许多种法律结合在一起的简单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所以把法律体系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法律体系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 以某种标准和方法对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这样就能使庞大的法律体系内部有条理,有秩序,有自己严格的结构形式,便于立法的系统化和法院司法的专门化。正因为以部门法为单位建立法律体系有这些优越性,所以有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这个模式的。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就成了法律体系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另外,法律部门划分的本质就是为了诠释不同部门法得以存在并加以区分的现实基础,所以说部门法的划分是部门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利于揭示个部门法学的理论基础。
      二、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
      部门法的法律体系划分开始大陆法系,它以拿破仑法典的形成为标志。 它继承古罗马法的传统,而此时大陆法系国家在划分部门法时并不是很严格,仅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门。公法又分为宪法、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私法指民法(包括民事诉讼法)。有的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方法,也就是将私法分为民法和商法。
      近年来,国内外在建立法律体系尤其是在以何种方式来划分部门法这个问题上,一直在进行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各学派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是以法律调整对象来划分部门法是无庸质疑的。国外很多国家依据自己的标准,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特别法等,因此就有了英美法法系和大陆法系。严格意义上来说,在中国没有这样的分类,中国既不属于英美法系,也不属于大陆法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他们的法律制订方法或标准。也许有人会提出不同观点,认为在目前许多高校法律课程的教科书中,大多数教材援用了他们的分类方法。比如说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也就是国际法)和国际私法,这个公法和私法的标准是以什么来进行分类的呢?归结到底还是以其调整对象来进行分类的。
      三、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及争论
      (一)标准的含义
      要正确的划分部门法,必须要有明确的划分标准,那么什么叫做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呢?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理解,划分法律部门标准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为了确立法律体系中的不同法律部门,应该依据什么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法学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究竟应该确立什么标准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二)第一种划分部门法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调整对象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唯一标准。这一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与该法律相对应的社会关系。其调整过程本身就是将抽象的权利义务在社会关系中不断予以明确和具体,且这个构成本身也是一个不断的分类和区别的过程。故此,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对社会关系的分类就要通过对社会关系主体的分类来完成。比如,当一国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由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劳动雇佣关系已不复存在,劳动力也不再是商品,既掌握生产资料又掌握国家权力的工人和其他劳动群众在劳动过程中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 那么为了巩固和发展这种社会关系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这里的社会关系,是独立于之前社会的新的社会关系。另外,随着某一社会关系性质的变化,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法律部门。如婚姻家庭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被视为一种商品经济关系,一种金钱关系。因此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婚姻法或者亲属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属于民法中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公有制的建立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婚姻家庭关系除了仍然具有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这一自然属性外,其社会属性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完全丧失了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 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婚姻法就不再隶属于民法了,而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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