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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时间:2021-07-06 00:01: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共有的文明成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使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关键。
      关键词:选举民主;协商民主;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269(2010)05-0070-03
      
      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以及所选择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架构表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民主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在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在今后的民主政治发展中仍将是主要的民主形式并发挥主要作用。2006年2月8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就更加明确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今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不断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一、中国选举民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现状
      民主是相对于专制的一种政治统治形式,它经历了古典的民主和现代民主两个阶段。古典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确切地说是一种小范围的“城邦民主”,存在诸多的局限性,不可能在地域广阔和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现代民主是一种间接民主,是建立在普选权基础上的代议制民主形式,既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行使人民委托给他的权力,代表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现代民主的代议制形式决定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美国学者亨廷顿也认为:“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1]
      中国自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就是一个追求民主的过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政体的建立,确立了选举民主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基础作用和重要性。选举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较好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2]“我们采取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了,已经臭了。在中国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3]
      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对代表名额确定办法、少数民族选举、选举程序和选举保障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申了选举法的基本原则。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人民民主选举制度正式确立起来。选举制度在经历了“左”的影响及“文革”期间的曲折和停滞之后,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选举法的修改,对我国选举制度做出了重要改革和完善;1982年12月4日,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肯定了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选举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基于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选择,并且是随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而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再次修改《选举法》,结束了长期以来农村和城市人大代表选举人口比例不相同(农村选区每产生一名代表的人口数在城市选区可以产生四名代表)的历史,使城乡实现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了选举的公平和平等原则,这次修改《选举法》是我国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的阶段特征在政治上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趋势,必然要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进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
      二、协商民主的理论和中国的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术界对自由民主的理论进行批评、提倡参与政治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到80年代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国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先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才清晰明确起来。此后,伯纳德·曼宁从寻求合法性的基础出发,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深入分析;乔舒亚·科恩对协商民主的内涵进行了丰富和发展。从整个90年代至今,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开始关注并且研究协商民主,尽管对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始终存在着争议,但可以明确的是,“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的,是对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完善与超越。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根植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4]。
      我国学者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即“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5]。协商民主的特征表现为:第一,主体的多元性和参与性。现代社会的分化造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这种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和前提;多元的利益主体必然要求参与协商过程,以维护公民个人及共同体的利益。第二,协商的公开性和平等性。协商的过程和内容必须对公众公开,协商的结果才能使公众信服;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从参与的机会到协商的过程都要体现出平等性。第三,理性和责任。公民的理性使协商成为可能,协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达成一致,体现为一种责任。第四,程序性与合法性。协商民主尊重程序,规范的协商程序是合法性的要求,也是获得公众认可和取得合法性的条件之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的政治协商机构,是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这是一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党、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制度,它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不断推进协商民主。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通过各级人民政协,对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的许多重大问题广泛协商,形成了共识、凝聚了力量。在我国,协商民主除了人民政协的表现形式外,还“有人大在选举和决策之前的协商民主、有各级政府在决策前后的协商民主、有城乡社区在民主自治中的协商民主、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民主等”[6]。这些协商民主的形式也都在不同层次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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