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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宋教仁的信息公开观及其实践

    时间:2021-07-05 04:0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宋教仁的信息公开观主要体现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立法公开等方面,对近代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信息公开观着眼民权保障、紧扣政治改良、致力制度建设,具有鲜明的民主宪政特色。由于受时代制约,也存在刻意的政党营销、冲动的个人行为、忽视的保密底线等局限性。
      关键词:宋教仁;信息公开;当代启示
      自然界那些既不是物质又不是能量的东西即是信息,信息能够消除大脑认识上的不确定性①。所谓信息公开,就是国家等公权组织在保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依职权或被动地依申请向私权组织或个人公开自己拥有的信息,并使私权组织或个人可以简便地获取相关信息。近代以来,各民主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先后建立了信息公開制度。在清末民初的民主宪政建设过程中,素有中国近代“宪政之父”之称的宋教仁,对倡导国家等公权组织的“信息公开”颇有建树。而这一领域至今鲜有论者涉足,查阅文献资料几乎为零。在新形势下,探索宋教仁的信息公开观,对于推进当前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以及各领域的办事公开,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宋教仁信息公开观的主要内容
      1.党务公开。宋教仁一直认为,民主共和国家的政治中心在于政党,政党强健和良善的条件,在于政党政见的系统性、条理性、真理性和稳定性。而政党政见得到国民认可的渠道,则在于党务公开。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华兴会和同盟会时期,因从事秘密的革命斗争,其党务仅在少数核心领导人之中公开。如何向普通会员以及社会各界传递部分信息,宋教仁等人则是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演讲等形式公布革命党的政治主张。1911年10月中下旬,上海因武昌起义而出现市面恐慌,宋教仁以“渔父”的笔名,迅速在《民立报》上发表文章,声明同盟会革命的目的在于推翻清廷恶政,肯定不会做骚扰民众的事情,从而有效地消除了上海商民对革命党的误解,稳定了上海正常的经营秩序。辛亥革命之后,他推动了同盟会由秘密的组织改组为公开的政党。由于孙中山未到北京任职,宋教仁以国民党代理理事长的身份主持党务工作,国民党党务公开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对于党内事务,他均与党内骨干进行信息交换和磋商。2013年2月,他南下湖南推动民主宪政建设,仍就党务工作与身处北京总部的党内骨干多次进行函电交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凡遇重大事件,他均通过报纸公开国民党及他本人所持政见。据统计,1912年1月民国成立之后至他遇刺之前,一年内他先后与记者谈话4次、答记者问2次、发表演说16次。1912年8月,同盟会联合国民公党、统一共和党、共和实进会、国民共进会正式成立国民党之前,他以5党名义在《民立报》发布《国民党宣言》,公开阐明即将成立的国民党的“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宗旨以及5项纲领性政见,并将上述内容及时通告海外同盟会各部。1913年3月,他写出《代草国民党之大政见》,系统地提出5条政体主张、10条政策主张,在《民立报》上征求国民的意见。他在该文结尾写道,国民如赞成国民党之政见,则希望国民拥护国民党,并声明“吾党所抱之主张,唯国民审择之焉”②。1913年国民党在大选中获胜,他离开家乡湖南桃源,出洞庭湖,沿长江东下。沿途他多次发表演说,阐述国民党的政治主张。
      2.政务公开。宋教仁憎恨清政府抱守政务“秘密主义”带来的种种危害,认为政务不公开将造成国民与国家的隔绝,是政治腐败的根源。1911年2月,他在《民立报》撰文抨击清政府的“秘密”外交:“自俄国下哀的美敦书,而吾政府仓皇失措,不知所为,惟知秘密,不欲使国人洞悉其无能,以致国人不能指陈利害,造成舆论,以助外交声势,政府之罪恶大矣。”③他希望新成立的民国政府应公开政务,摒弃“秘密主义”的做法。宋教仁是湖南人,在担任农林总长时,所用之人大半系江浙人,两湖人士甚少。1912年4月,他连续两天在《民立报》发布启事,声明自己不会循私用人,“职员量材任用,谢绝一切私下求职,请亲朋好友体谅”,做到“不事无谓之请托推荐,以杜夤缘奔竞之风,而少鄙人之罪戾。”④两个月之后,他在《政府公报》上再次发布启事,劝退那些纷至沓来求职的亲朋好友。除了外交和人事公开之外,他特别重视财政公开。实际上,他的财政公开主张由来已久。1905年8月20日同盟会成立,他次日上午便写出并张贴了开会经费决算报告书,不仅列了开支明细,还对余款的预计用途作了说明。同年8月,他质问清政府对汉人所缴纳的税款任意开支、挥霍浪费。清政府搞预备立宪,能否做到“立宪国民,有监督财政之权”,能否“由议会制定其数,而一切财政皆能行预算、决算法,使国民尽知乎?”⑤他发起组建同盟会中部总会并手订《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章程》。其中第20条、21条规定:“本会款项,会计以半年为一期;每一期前制成预算;一期终,制成决算,皆由总务会公布之”,“本会特别事件之会计,于其事件未办前,制成预算;事件既终后,制成决算,皆如前法公布之。”⑥民国政府迁北京之后,他以农林总长名义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农林部咨财政部5月份决算清册》,成为民国初年公开政府财政唯一特例⑦。他的财政公开主张还延伸到了商务领域,1913年3月,他与黄兴、程潜等人发起成立湖南富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他起草的《招投广告》第18条中规定,“本公司帐目每年度算结一次,公布各报。”⑧
      3.立法公开。立法公开是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他信息公开观中最具个人特色的部分。他在留学日本学习法政之前,对立法公开没有特别的关注和论述。自从在日本法政大学和早稻田大学接受法学教育之后,他对立法公开的重要性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他在法政大学接受的法学教育是波索纳德法学,该学派颇具民主共和精神,授课的美浓部达吉是日本明治期间杰出的民本思想家,即属于这一学派。美浓部达吉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立法公开观,对宋教仁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⑨。他主持制定鄂州约法时给法律下过一个定义:“夫法律者,国家经正当立法手续而发布之法规。”⑩,并声明——公开是法律的固有属性,是立法的必经程序。辛亥革命之后经他起草的法律,附则中都有“本制自公布日施行”的条款。他作为革命党的法学家和南京临时政府首任法制院长,民初法律文件大多由他起草。他起草的法律虽然简约,但均对立法公开给予了较大程度的关注。例如,辛亥革命期间他在武昌战火中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第51条规定,“议会议事须公开之。”B11这一规定又被他在1912年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所继承,并最终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采纳。在他看来,立法是集中民意的一项特别活动,如果没有立法信息的有效公开,国民便是立法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立法的主动发起者。国民参与法律草案的讨论,既是实现国民参政议政权的重要渠道,更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措施。民国初建,立法机制尚未完善,立法公开也未成为政治家们普遍的认识,他个人对此进行了先行先试。他以法制院长、农林总长等公职人员身份起草的法律,一般先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除此之外,对于以私人身份提出的法律草案,他均在报纸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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